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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何时不再雾里看花──浅谈对商品装璜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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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印jqo 发表于 2009-2-11 00: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市场的繁荣和商品种类的不断丰富,仿冒商品装璜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少消费者都曾有过这样的经历:给孩子买“喜之郎”果冻,回来定睛一看却是“喜三郎”,而它的包装和“喜之郎”几乎一模一样,连笔写的“三”与“之”非常相近。。别人扔过来一支烟,以为是“中华”,实际却是“中萃”,“萃”字与繁体的“华”也十分相近。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仿冒商品装璜的范围十分广泛,从食品到日用百货,从小家电到大件耐用消费品,到处都有仿冒装璜商品的影子。% H3 _" A% c, h5 I$ ~
  仿冒装璜的商品大多是堂而皇之公开出售的,其中不少还标有自已的商标和生产者名称,这点与假冒商标的商品是不同的。假冒商品装璜多是同类商品之间的仿冒,以达到鱼目混珠的目的。假冒的方式多是照搬装璜图案,或仅作少许改动,但主要特征与他人装璜基本一致,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即使是相区别的字,也采用字型或读音相近的字代替。如将“大白兔”加一点变成“太白兔”,将“森达”换成“森大”等等。
0 h% u( o; [6 n9 u2 |2 X; B! a  商品装璜是商品包装的表面装饰,包括图案装饰、文字设计和色彩的运用。它不仅能够美化商品,而且能够树立企业形象,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便于消费者选购。因此,仿冒商品装璜的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使消费者购买到并不想要的产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其次,它损害的被仿冒企业的经济利益。由于仿冒装璜的基本上都是同类商品,本来就是竞争对手,而仿冒商品的售价一般较低,它又利用被仿冒商品的知名度进行促销,不仅直接损害被仿冒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其信誉。因为有的消费者可能并未意识到购买的是仿冒装璜商品,而认为原来的商品质量已经下降,从而失去信任不再购买。第三,它还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使一些企业不是在提高产品质量上下功夫,而是想通过“擦边球”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由于仿冒装璜的商品大多并不仿冒他人商标,有关部门查处力度并不大,还有很大的生存空间。
8 N# B, k9 k, ?  s# s1 k! V& p: h* A  商品装璜不仅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而且是一种知识产权。它是设计者智力劳动的成果,权利为该企业所有。在法律属性上,它与商标、专利、著作权有密切关系,但又不完全等同。商品装璜和商标都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商品,且装璜中一般都包括商标。但只有商标才被认为是区别商品的法定、稳定的标志,而装璜未必需要注册,根据需要也可随时改变。商标不允许直接用商品的名称、原料、成份、质量等来表示,而装璜上文字一般要注明商品名称、原料等要素,并着力于夸张和渲染。商品装璜和外观设计专利都有装饰商品的作用,且商品装璜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旭日升”冰茶的易拉罐包装就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商品装璜与外观设计又有区别。一方面,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仅为5年,显然不能适应商品装璜法律保护的要求。因为一个商品的装璜可能使用几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如果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五年之后谁都可以使用,显然不能保护商品装璜所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专利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而销售仿冒装璜商品者对仿冒行为一般均为明知,如果不予处罚显然会助长销售仿冒装璜商品的歪风。所以,对商品装璜按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显得力不从心。从保护条件上看,商品装璜更多地与版权相接近。版权是著作人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用权,只要是作者独创的并具有一定表现形式即自动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商品装璜一般以文字、图形、色彩来美化商品,应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八种作品并不包括商品装璜,至多可以将它归入第九类,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商品装璜的特殊性在于,它可能并不一定象一般作品只要求保护50年。+ v* h7 l3 @0 _% m6 z- p* Z7 W
  《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对商品装璜的法律保护都是局部的、交叉的、间接的,直接规定对商品装璜进行法律保护的是《反正当竞争法》。该法把假冒他人商标、商品装璜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的第一种表现形式,在第5条中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璜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该规定为打击仿冒装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也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知名商品”,范围狭窄,如何界定知名商品的比较困难。因此,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知名商品进行了扩充解释,规定商品装璜“被他人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都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此规定对加强商品装璜的保护非常有效,但与国际上对“知名商品”的通常理解不一致。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拓宽商品装璜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一般商品上,取消“知名商品”的限制。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对仿冒装璜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对商品装璜本身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规定,使商品装璜的保护仅限于制止仿冒而不能进行彻底保护。就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进行了规定,但对商标本身的保护还离不开《商标法》一样。
# e2 L6 f- O* V3 b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要制止仿冒商品装璜的行为的泛滥,首先要在立法上进行完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既要完善商品装璜自身的法律规范,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要完善惩治仿冒装璜的法律规范。《刑法》规定了假冒商标可以构成犯罪,假冒商品装璜具有相同的危害性,也应当规定为犯罪。其次要提高全社会对仿冒商品装璜危害性的认识,并付诸行动,要象对待假冒商标一样打击仿冒商品装璜的行为,这也是“打假”,不能因未仿冒商标就让仿冒者理直气壮。作为商品装璜拥有者的企业也要增强法律意识,面对侵权不能无动于衷,应当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更要仔细鉴别,否则吃亏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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