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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盗版碟也能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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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人发贴 发表于 2009-2-11 00: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新闻]
7 I) t+ R  _8 j3 }) i0 I  王先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电影迷。但王先生家住在一座小城市,许多电影由于排期原因,到了王先生所在的城市时往往已是“日暮黄昏”。这令对大片颇为心仪的王先生非常伤心。前段时间王先生从新闻媒体上看到了电影《手机》的宣传,就想一睹为快。可巧在城郊的大集上,王先生就从地摊上发现了《手机》碟片,摊主只要价2元钱。明知是盗版,但出于贪图便宜的心理及经济承受力的考虑,王先生买下了一片。当时,王先生还特意问了一下质量,摊主说“保证质量”。兴冲冲回到家,在机器上一放,竟然没有任何图像和声音。王先生为此十分恼火,但考虑到自己是不光彩的买假人,不知法律是否保护自己的权利。3 q  }+ N" E. q3 t/ x' |2 F
   [法律分析]
* p3 z2 |# u2 ^) ?( v   一、王先生是否为消法上的消费者
0 O; m# ^* o- Y(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因此,在该摊主违反“保证质量”承诺的前提,且出售商品不符合商品通用性能的前提下,王先生应当有权获得赔偿。该条还规定,“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尽管王先生作为正常人该当知道该碟片的系非“正版”,但作为经营者的摊主没有如实说明该碟片的不能播放事实,因此不能适用但书排除规则。9 H3 U! O8 g3 n: g% D
  上述说法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问题的关键是王先生是否为我国法律上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严厉禁止盗版行为的。盗版的光碟是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因此买卖盗版光盘的行为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故王先生与该摊主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自然也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而得到保护,因此更谈不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
( x# b, T+ K/ s  二、盗版碟片买卖行为确认无效后的法律适用
6 N. s5 }+ d0 `4 k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认定王先生和摊主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是无疑义的。有人认为,“法律行为既然无效,便应恢复原状。而所谓原状,即买卖盗版光盘之前的原状,也就是购买者将光盘返还,销售者将价款返还。”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买卖盗版光盘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属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和《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的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故买卖盗版光盘的合同归于无效,当事人是不能请求恢复原状的,对双方取得的财产应予追缴。追缴财产和返还财产,虽然都是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方式,但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追缴财产是一种惩罚手段,只适用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应当追缴的财产,无论谁占有,都应当依法追缴。
7 h# _( G3 y' B* b" h+ m: Y; d: j  三、王先生的维权之难
+ b  [" t8 ~8 Z# G  作为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合法商品或者提供合法的服务,这是其法定的义务,尽管买盗版者明知是盗版而买之,也有一定的过错,但我们认为更应当谴责售假者,这个道理是明确的,没有制假和贩假人就不会有假冒伪劣,也就不会有买假人。但从民事法律上来看,如果王先生诉诸法律,他就与摊主打了个“平手”,推主的光碟没收,王先生的2元钱也被收缴,这与过错程度是不相适应的,也没有通过司法手段体现出法律的价值取向。当然,王先生还可以向执法机关举报,由有权部门对售假者施以行政处罚,以净化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风尚。但此举对王先生的自身权益却一事无补,或许,这也是当前制假售假疯狂,而消费者却往往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态度的原因之一。个人认为司法实践中应当围绕法律的立法目的,作创造性司法,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来分担责任,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处之,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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