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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论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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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m 发表于 2009-2-11 00: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性论与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肖振华*
    西方在性恶论的指引下建立起法治,中国在性善论的基础上延续着人治。性恶论与性善论的争论由来已久,人性到底是善还是恶?笔者不揣浅陋,在此发表一点薄见。
    我认为,人性不能简单地以善与恶来评判。西方人之所以认为人性恶,是因为他们把目光盯在了人的欲望上,认为人也是一种动物,具有本能的欲望,只要是人就有食欲、性欲等七情六欲,在不受约束的状态下,人就有可能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去损害他人。而中国的先儒们之所以认为人性善,是因为他们心中所想的是人的恻隐之心等善的东西,而人的欲望在他们看来是可以克服的,所以他们认为人性本善,人都是可以教化的。
    在我看来,人既有本能的欲望,也有天生的善良。这就是为什么虽然西方人认为人性恶,圣经中的耶酥却是善的化身;而在中国,虽然性善论占据主流,故事中还有那么多的恶人。性恶论是把人性简单化为人的欲望,而性善论是将人性简单化为人的善良,显然这两者都是片面的,因而是不科学的。
    罗曼.罗兰曾经说过,真正的英雄不是没有卑下的情操,只是他们能够不断自我战胜与更新罢了。车田正美在他的《圣斗士》中也借沙加之口说道:“其实人本身并无善恶之分,当他心中的善良战胜邪恶时,他就成了善人,当他心中的邪恶压倒善良时,他就成了恶人。”这些话大致可以代表我对人性的看法。
    对人性的看法直接决定了我们对法律功能的定位。
    在我看来,人的欲望是与声俱来的,是自然的产物,我们既不应当像中世纪基督徒那样禁欲,也不应当像古罗马人那样纵欲。当自己欲望的满足会损及他人的利益时,人基于自己的良心或者怕遭报复的心理,可能会控制住自己的欲望,这就产生了道德。但道德只是人内心的一种信念,它的约束作用相对于本能的巨大力量毕竟有限,本能的欲望一旦冲破道德的防线,人便很可能为恶。在这个时候还靠道德或是其它的什么东西是靠不住的了,于是法律有了用武之地。法律具有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它以国家为后盾,对人们的行为起到强制规范的作用,这就是法律强制功能。
    法律更重要的一个功能是引导人们通过正确、合理的途径实现自己的欲望。前面已经提到,人不应当禁欲,而应顺应自然规律,实现自己的欲望,这也是人类生存的需要。但欲望的实现又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即不应当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而一个人生活在人群中,他的身边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就算他心中没有丝毫的恶念,他要明确地知道如何去实现自己的欲望而能保证不损害他人,恐怕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个时候就要靠法律的明确规定来加以引导,通过法律的引导使人们的行为告别混乱,实现有序化,从而达成社会总体的协调。
    人们生活在一起,相互之间发生着密切的联系,而每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欲望和利益各行其是,就算他们在行为时并无恶意,甚至是善意的,也不能保证他们之间不发生任何纠纷,而这时,法律天生的公正性又使它成为解决纠纷的最佳裁判,这是法律的又一重要功能:解决纠纷。
    法律的功能是多样的,而它正是通过这些功能的发挥最终实现人类福利的最大化。
    总而言之,不管是基于人性恶的理由,还是基于人性善的理由,法律的诞生和成长都是必然的,健全的法治将与道德一起伴着人类迈向更加幸福的明天。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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