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男性法律从业者可能都碰到过这样的情况,某一天你的一位朋友突然“不怀好意”地问你___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犯吗?你的回答多半是这样的:不能,但在某种情况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朋友对你的回答显然不感兴趣,他感兴趣的是,为什么有男人强奸妇女就没有妇女强奸男人呢,宪法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朋友的话当然不是在跟你较真,但是我们为什么不跟自己较一回真呢?现实生活中有没有妇女“强奸”男人的?妇女“强奸”男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需不需要刑法来调整?
笔者曾经看到过这样一则报道,说是伦敦有一个专以色相勾引继而劫持男人的女性犯罪
团伙.该团伙成员作案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将男人们洗劫一空后,她们总会给男人们服食“伟
哥”(内地译为万艾可)供自己满足性欲,媒介称其为【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刑法->刑法总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