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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与“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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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sewex 发表于 2009-2-11 00: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搭便车”与“执行难”
                                         秦  拓
    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难”,是多年来一直困扰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一大难题,其严重危害性已毋庸讳言。就其原因,人们从法律层面说了很多,让我们换个角度看一看“执行难”。
    在经济学看来,趋利避害是每个人的基本“癖好”,因此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假设前提就是把每个市场主体看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只不过,在买卖可以被私人占有和交换的私人物品(服务)的市场中,“经济人”的这种“癖好”会受到与之打交道的人相同愿望的制约,因为一个人想通过转嫁给另一个人以降低成本的企图,会受到另一个人的强烈抵制。因此,在市场制度下,一分钱一分货,没有免费的午餐。但是,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市场解决,换句话说,市场不是万能的。当产品和服务不能分割且难以度量,任何个人都很难排他地占有并能与他人交换时,这种产品和服务就有了“外部性”,成为公共物品(服务)。例如,大众交通、生态环保、知识产权保护、治安、纠纷的裁判、国防等等。对于公共物品,特别是涉及保护人权和财产安全,维持交易秩序等方面的公共物品,人们只能通过投票来授权政府(广义上)“独家”生产提供,并通过依法纳税加以“购买”(实际是提供资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只有这样方能发挥其规模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存在与企业的存在一样,都是人们为降低交易成本的自然选择。
    然而,公共物品这种由政府提供、表面上似乎人人都可以“免费”享用的特征,恰恰满足了“经济人”追求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私心”。如果没有机会(风险)成本,“经济人”就会隐瞒自己的偏好,谎报自己的支付意愿,以便从其他人的支出而生产的产品的中得到好处。通俗地讲,就是从他人守规距中得到秩序的好处,而自己不想守规矩,如逃税、非法排污、盗版、闯红灯等等。这种现象,经济学有一个形象通俗的说法——“搭便车”,即趁车又不买票。
    经济学的研究进一步说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使搭便车者比买票的人获利更多,势必鼓励更多的人不买票,如果得不到及时制止,愿意自觉买票趁车的人越来越少,经济运行秩序会被破坏,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将下降,技术和制度创新的市场激励机制将削弱,而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的政府也将面临赤字,往往要增加税收和降低社会总福利。恶性循环的结果是两败俱伤。所以,从短时间看,“搭便车”者靠损人利己占了一时的便宜,但从长远看,大家都不买票的结果是车子停开,它非但搭不了便车,连买票去目的地也会变的困难起来,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干了损人不利己的事儿。
    法治是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服务,也是维持成本很高的公共服务,立法、执法都需要大量的人员和经费。这个领域的“搭便车”行为,就是从别人遵纪守法形成的法治环境中得到好处,比如安全,而自己却不想遵纪守法。因为法律总会或多或少地带给人义务和限制,做个法外的人总比守法要来的方便。法律领域的“搭便车”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有力的制止,恶果之一就是造成守法机会主义盛行。当事人在法律对自己有利时就遵守,对自己不利时就试图违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就强烈要求法律保护,在侵害别人利益时总是希望使自己的法律责任减少到最低程度,对法律采取规避甚至公然违反的态度,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打“擦边球”。个人个案如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则是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搭便车”。另一个恶果就是鼓励更多的人去违法。张三搭了便车,李四王五就会效仿;甲地方和乙部门搞保护主义,丙地方丁部门就会跟进,恶性循环,最终政府查处越来越难,成本越来越高,顾此失彼,力不从心,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这时候,守法的人往往比违法的人更吃亏,轮为边缘,讥为“傻子”。就象股市人声鼎沸、风险突现之时,人人都在搏傻,如果你保持清醒,你反倒成了傻子,错过行情。
    反过来看一看“执行难”。本来法院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但实践中又有多少民事经济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许多当事人作为执行人时往往强烈要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案子一旦执行不了,则指责法院执法不公执法不力,叹法律威信何在?党和政府威信何在?义正词严,义愤填膺。反之,当自己一不小心成了被执行人,对不起!立马又是一种态度,或千方百计转移藏匿资产,或一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无赖架势,或调动一切社会资源加以干预,甚至以煽动员工闹事相胁,极尽软拖硬抗之能事,大大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一件普通寻常的执行案件,往往历尽千辛万苦、千难万险都难以了结。再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法院的案子越难越多、越多越难,长期以往,法不责众,就形成了“执行难”的被动局面。
    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搭便车”与“执行难”之间的某种联系,因此要解决“执行难”,措施之一就是必须控制法律领域日益严重的“搭便车”行为。从市场主体的角度,如前所述,既然“搭便车”会两败俱伤,对谁都不利,就应自觉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根据科斯定律,在市场总会存在交易费用时,合作总是有效益的;人们经过多次反复(搏弈)就会选择合作,所谓“吃一堑,长一智”,这是市场本身固有的道德资源。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经过一二百年、在走了不少弯路后方才建立起今天比较成熟的合作、自律、诚实信用的市场道德。如此看来,我们今天“执行难”问题的彻底解决,又印证了那句老话:“前景光明,道路曲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法治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呼唤法治呼唤诚实信用是全社会的心声。启动每个人的这些道德资源,人人自觉尊重和维护法律,就不仅仅是理想主义的说教,而是事关我们每个人福利的事儿。“执行难”的根治必须靠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道德自律,自觉买票趁车。从政府(法律)的角度,必须坚决查处“搭便车”行为,增加“搭便车”者的机会成本。同所有搭便车的人一样,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甚至抗拒法院强制执行,不是一时兴致所致,而是在收益大于成本机制诱导下的理性行为,因此,制度上明确无误地增加了机会(风险)成本,就会促使有“搭便车”企图的人自动放弃逃避执行的行为。如建立不能履行债务的人个人破产制度,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人及时从严治罪,执行人身罚代替履行债务,建立健全全国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查询系统,对自觉履行裁判的当事人实行特定奖励,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和办案透明度,将执行权限从人民法院剥离交由行政机关行使真正实现审执分离等等。只有主体的自律加上法律的它律,相得益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否则,缺少它律,自律就会成了纸上谈兵,强人所难;缺少自律,它律不仅将永远解决不了谁监督监督者的“终极问题”,而且,其昂贵的实施成本也会背离初衷。
   
                                   二00一年四月七【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律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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