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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彩票开奖事件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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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VNzvngd 发表于 2009-2-11 00: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本文以湖北武汉彩票开奖事件的公证文书作为样本,剖析了其作为公证文书的法律缺陷,并论证了其作为证人证言的属性,最后界定了公证效力的程序性底线。
    关键词:公证;公证文书;法律效力
    2001年4月20日晚,湖北第01031期体育彩票在武汉洪山体育馆路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开奖,由于“个人的破坏行为”,而致使首次开奖失效,并最终引发公安机关的介入,现场湖北省公证处两位公证员张沫、邵浔岚被“几个彩民围住”,“要她们写一份公证书并签名画押。经请示领导,她们在一份公证书上面签了名并按了手印”,这份公证书全文如下:
    经现场监督,我们证明2001年4月20日20时40分,在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开奖现场,水果湖派出所余所长现场剖开的1号球内有一枚螺帽。
    对于这份公证文书的效力,笔者认为其不具备公证文书的形成要素,而应被认定为一份效力待定的书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公证的一般程序来看,“任何公证都是从申请公证开始的”,而申请的基本程序,必须由申请人按照规定填写公证申请表,即公证申请书,并经由公证人员审查之后才能进行公证受理。从此次湖北的彩票公证行为来看,其公证申请是针对开奖行为而言的,而对于其后的突发事件后,公安机关进行的调查取证行为(剖开摇奖球的行为)是不具备连带公证的效力的,因此这份针对公安机关取证而做出的公证本身就是违反公证程序的,而同程序法相冲突的行为,当然不符合公证最基本的合法性因素,因此并不构成公证文书。
    其次,从公证的一般条件来看,有效的公证的前提,必须保证公证人员最为基本的独立身份。依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章程。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同时,公证独立性也是一个十分基本的法理逻辑:因为身份不独立的公证员,意味着可能受到某种外力的不正当干预或者威胁,这足以产生扭曲客观真实在公证员心证中的印象,带着这种并不真实的内心感受,公证员是不可能做出代表真实的具有国家公信力的证明文书的。而从武汉彩票事件事发现场的这种“彩民围住公证员”的局面来看,是很难有效保证公证员独立的身份,这对于最讲究程序严谨的公证而言,无疑是不能承受之重的。
    第三,从公证文书的文本格式来看,作为公证文书的印章使用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公证书的末尾加盖公证员的横式签名章,签名章的尺寸为4×2.5公分,使用蓝色印油。最后在年月日上加盖公证处的红色印章。”而湖北两公证员只是签名并使用极其不规范的“按手印”,并且我们也未见任何有关湖北公证处公章使用的报道,由此我们可以直接推定此份公证文书在格式上严重不合格,而形式不合格的公证文书,又如何进入公证——这个规范至上的司法“大雅之堂”呢?
    最后,从证据的构成要件分析,上述的公证文书应当被定性为证人证言。显然上述两位公证人员,因为没有经过彩民的正式书面申请,因此不能作为湖北公证处派往现场对公安机关取证行为公证的国家公证人员,既然丧失了这个公证主体身份,因此两位公证人员只能是普通的现场目击者,由此她们做出的书面证明内容(虽然是以国家公证文书的格式完成的),只能是反映当时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我们之所以不认定其为证人证言,主要理由在于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上述文书则是两位公证处的目击证人应现场彩民要求所做出的书面裁量,显然不具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要件,综合上述两个层面的证明,我们将这份文书定性为一份书证。至于说这是一份效力待定的文书,主要是因为上述提及的两位公证员的独立性问题,直接影响了她们作为证人的独立性,由此生成的书证,也会因为制作人的主观瑕疵状态,造成证据效力的缺陷,而缺陷导致的证明力问题,又有赖于法官在认定证据的时候,依照当时的情况具体裁量了,所以这份书证的证据效力也是不确定的。
    结语:标的竟合下的公证效力:程序性底线的确立
    显然,造成彩民要求公证员对公安机关取证结果进行公证的导火线,在于公证员没有尽到其在彩票开奖公证时应尽的对于摇奖器具的检查职责,而彩民要求公证的逻辑非常直接:因为你的公证针对的就是包括摇奖球在内的全部器具,而公安机关取证的对象也是摇奖球,所以作为公证员有必要对于这个取证事实一并公证。但是这种公证标的与取证对象的重合,只是一种待公证事项与取证行为的联系,并不意味着公证的事项(开奖公证)也因此随之理所当然的延伸到证据保全公证(摇奖球的公证)上,实现从开奖公证到保全证据公证的性质变幻,因为我们一直强调的公证体现出的国家公信力,只有在严格的法定程序之下才能够获得,而任何逾越这种过程的公证要求和行为,无论多么迫切,都会因为背离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而变得面目全非。透过感性的标的重合,在理性的法律程序步骤下,我们才能够真正地凸现公证效力的底线——程序下的公信。
   
   
    OntheEfficacyoftheNotaryDocumentMadeinWuhanLotteryEvent
    ——Plus-studytheBase-lineoftheNotaryEfficacy
    ChenWei-xing
    Abstract:ThispaperanalyzedtheNotaryDocumentMadeinWuhanLotteryEven,finditslawmistakesanddefineditastestimony,thenpointoutthebase-lineofthenotaryefficacy.
    Keywords:Notary;Notarydocument;LawEfficacy
   
   
    通信地址:厦门大学法律系研究生信箱(361005)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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