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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民间习惯成为民法渊源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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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bGEgLL 发表于 2009-2-11 00: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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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析我国民间习惯成为民法渊源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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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法院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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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渊源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当然是指国家的制定法。因为大陆法系基于理性主义的哲学基础,认为立法者能够预料未来一切可能发生的社会关系并加以规定,所以制定法应当是完美无缺的。然而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们却越来越感到判例与习惯等非制定法对成文法的僵硬与滞后有着不可忽视的调节作用,我想这也正是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重要原因吧。而习惯,作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一种习俗、惯例和准则对于地域辽阔封闭性较强的中国来说有着十分特殊的地位与作用,民间习惯成为我国的民法渊源不仅是必需的,也是合理的。
    >其合理性首先体现在民法极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中。我们知道以儒家伦理法为精神的中华法系,虽然从法律制度而言早在20世纪初就随着清末变法修律而瓦解了,但从法的文化传统而言则很难摆脱儒家正统思想的控制。毕竟中国国土之大是历代国法都无法实现对民间生活的全面控制的,正所谓“天高皇帝远”鞭长莫及。千百年来中国民间的婚丧嫁娶和钱债田土等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关系都是通过“礼”来加以疏导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问题似乎也都可以用“约定俗成”来解决。民间习惯对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不仅是全面广泛的也是统一而有力的。
    >而当鸦片战争爆发,西方文化、法理涌入我国,人们开始试图以西方的价值体系来建立我国新的法律体系时却碰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因为法律是兼具有人类性与民族性的,对于西方而言,其法律的世界化与本土化是统一的,而中国继承西法,却有着法的现代化、世界化与民族性、本土化的矛盾与冲突。我认为适当将民间习惯法纳入民法体系有望缓解冲突,防止因法律现代化的进程过快而造成与传统习惯的脱节。
    >其次,将民间习惯作为民法渊源也可以增强国民对民法的认同感和需要性,逐步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试想倘若一部法律总是不能实现人们的预期目的,得到人们的认可,那么人们便会从自身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想方设法的绕过法律进行“私了”,从而影响了法律的威信。而民间习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往往是最经济实惠且有效的。
    >最后,我认为将民间习惯融入民法的合理性还在于民间习惯自身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原始陋习,在现代化文明的冲击下也是有所改变的。许多不合理的、不经济的做法在人们有更好选择的时候,不需明令禁止也会自动作废。但关键在于人们是否有更好的选择,比如说农村的结婚聘礼等很大程度上就是受了人们经济条件的制约,而不是传统观念的落后。
    >我认为民法作为一部权利圣经与刑法的很大区别就在于民法不仅要“止恶”还要“扬善”,要引导人们建立新的价值观,形成好的社会风气从而驱除恶俗保留好的习惯法。在我看来,这两者间有着一种互动关系。
    >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现阶段将我国民间习惯作为民法渊源是合理的。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民商法->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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