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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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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ffsss 发表于 2009-2-11 00: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教育部取消对高考考生的年龄和婚姻限制,“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这一问题立刻被炒得沸沸扬扬:既然已婚者能走进象牙塔,那么在校生能否结婚呢?对此教育部作出了否定的回答,依据是其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和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教育部的规定与《婚姻法》的相关法条是抵触的。《婚姻法》第二条就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五条也指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按自己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干预。《婚姻法》中并未指出任何例外情况,因此只要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1)教育部也不例外。
    需要指出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国家教委制定的,而《婚姻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两者之间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特殊规则。从法律效力层次上,下位法低于上位法,下位的规范不能突破上位的规定,和上位法抵触的下位法是无效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认为:“应遵从法治精神和立法的原则尽快调整不准大学生结婚的规定,婚姻自由这种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能通过部门规章来限制。”(2)教育部这一规定不仅限制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性。
    再从教育部出台的前后两项规定来看,它们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3条、35条是对在校大学生主体资格的限制,即保证所有在校生都是未婚者;而现在教育部出台新规定,允许已婚者进入大学,等于扩大了在校大学生的主体资格,不再要求必须是未婚者。当新法代替原有旧法的内容,旧法应自行失效,但教育部就是同时承认这两项自相矛盾的规定。
    许多反对论者谈婚色变认为: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势必破坏教学秩序;婚姻不等同于恋爱,婚姻更多意味着责任和义务。实际上有没有结婚权利于结不能结婚是两码事,即使放开规定,也不会有多少大学生真去结婚。他们头脑清醒得很,高额学费已使很多人左支右绌,哪来心思在学校里谈婚论嫁?目前放开规定根本就不会冲击教学秩序。再说取消年龄限制学校中、必然将出现不少大龄学生,难道也让他们四年毕业后再结婚吗?那早已等白了少年头。婚姻自由是人类追求自身解放的目标之一,禁欲主义怎能出现在二十一世纪的校园里?在国外基本上没有对大学生结婚的限制,他们的学校一样井然有序各种研究成果似乎也没少出。反对者的担心纯粹是多余的。
    教育部制定严格的管理方法有其特殊的背景,然而事过境迁大学校园里的情况已大有改变,怎么还能用一条不和时宜的法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3)不许具有合法条件的公民结婚根据什么呢?难道作为在校大学生的公民就不能结婚吗?结婚又不是一种错。
    给予在校大学生结婚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也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对现有教学秩序的冲击也是微乎其微,一举数得,何乐而不为呢?
   
   
   
   
   
   
   
   
    1、郭光东《凭什么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载于www.sina.com.cn2001/04/27
    2、王尧《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合法吗?》载于www.sina/com.cn2001/04/30
    3、杨大文《亲属法》第41页2000版法律出版社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民商法->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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