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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爱情至上”者泼点冷水──兼谈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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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海临风 发表于 2009-2-11 00: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爱情至上”者泼点冷水
    ──兼谈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赔偿。”对于这一新增条款,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不少反对增设这一条款的人士认为:“人的情感是复杂的,失败的婚姻导致婚外同居,婚姻失败难论对错。”“感情的问题终究是道德问题,爱情无价,如何能用金钱赔偿?”
    以上这些看法,粗一看似乎不无道理。然而,这些所谓的情感大道理往往正是一些“负心郎”、“无情妹”推卸责任的挡箭牌。事实上,婚姻失败的原因也许真的很复杂,然而总有主因与辅因;对错尽管难分清,然总该有一个理清曲直的机会与规范。如果将婚姻的失败永远束置于“崇高”的道德殿堂,随由各人自己的标准去评判,难道不有悖于我们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吗?正如一些支持这一条款的人士所言:“法律具有宣言性,具有指引道德的作用,用法律形式来保护婚姻失败中的无过错方,就是告诉社会,法律提倡什么,保护什么,反对什么,就是在引导人们的道德走向。”只有这样感情的道德水平才能更高,也才能使人们懂得在婚姻关系中应当承担怎样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从而细心呵护自己的婚姻殿堂。这恰恰是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真正目的。
    至于说“爱情无价,金钱何以补偿。”就更不能成为不设立“过错赔偿”制度的理由了。爱情当然无价,然而当你被“爱情”深深伤害,别无他途能够补偿之时,金钱是否也能“聊胜于无,略作安抚”呢?何况对于无情之辈而言,难道真的就让其“全身而退,纤毫无损”吗?事实上民事法律上的金钱赔偿,的确也能给人一定的慰抚,尤如世界各国通行的精神赔偿,生命(死亡)赔偿,生命也属无价,然而损害生命而不赔偿,情何以堪,生命的珍贵何以体现!所以,破坏美好的婚姻,当然应当赔偿。最后我们一些可爱的“爱情至上”的先生们、女士们,“无法接受这种金钱对爱情的亵渎”,愿意在受到这种爱情伤害时,放弃请求获得赔偿的权利,那是完全可行的,因为这是你的权利。民事法律规范,只有强制履行义务,而不强制接受权利。只是你千万别做损害别人的“爱情至上”者,因为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作者单位:江阴市司法局殷溆贤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民商法->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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