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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与法的随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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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072 发表于 2009-2-11 00: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轮功可以说是一支新生的力量(或势力),它的发展是一条“纯民间的道路”。有人称之为中国乃至世界的又一大型宗教组织,又有人称之为/中国称之为中国的又一大难愈的“肿瘤”,而我们至今对它的真正“教义”或“本质面目”缺乏真实的了解,或许是因为我们原本对它知道得太多太滥的原因。我们对于它的每一举动行为都被另一组织“挑精拣瘦”地告知清楚了,对于这样一个我们只知道它的存在,却不知它为何而存在的宗教组织,我们存在着很大的疑惑和一点排斥心理。因为我们不是它的教徒,我们不愿相信惟有“大法”才能拯救我们的灵魂,此次,我们也不是另一“宗教”的教徒,我们也无须相信惟有彻底铲除“妖孽”方可确保永世太平。我们是这样一群人:我们是一群把法律当圣典的人,我们是一群自私自利的人,我们所关心的只是我们的既得利益是否被人侵犯或有人正在打算侵犯,我们所关心的是我们即将获得什么以及怎样来使用我们的“圣典”,哪怕是一点鸡毛蒜皮之利,我们也回鼓励人们去淄珠必较,决不放弃每个有可能的权利的主张的机会。
       这个世上的宗教名目纷芜繁杂:正教,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太阳神教,奥母真理教……而唯独“法轮功”教与“法律”共享“法”字的“幡号。笔者见之即愤感不平,世界上的语言资源如此丰富,要为自己的宗教选择一个悦耳动听,易记易诵,人见不忘的名称也非难事,何必要东拉西扯地连带上法的名称呢?何况“法轮功”教称之为“功轮”神教不也是很顺口的吗?因此不平,笔者深究起源,不禁恍然大悟,“法轮大法”原来与我们的法律竟然还是“远房亲戚”,两者有着如同“血缘”般的联系而存在着。
    法律存在的目的无外是为了让所有的人都能够生活得更加快乐与幸福,使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善良,有序最大化的社会。而“法轮大法”据说其存在是为了让人们相信我们的社会已经充斥了邪恶与欺诈,世界末日的即将到来,但是由于“法轮大法”的大师傅创造了另一个充满幸福与善良的世界,在那里人们可以自由自在如同鱼儿般快活地生活着,那里没有疾病,没有痛楚,没有骗子,没有欺诈,没有官僚,没有腐败。整个世界就如同《圣经》中的天国,当然上帝既是他们的“法轮大法”的大师傅。这个由“法轮大法”所创建的“理想国度”比由法律所构建的人类社会更具有诱惑力,这种“理想国度”几乎就是一种单纯的人“终极思想”,这种幻想已经深深的触及到每个教徒的心灵深处。正如今年元旦在天安门前拚着老命举旗呐喊而被警察拘留的老太在接受询问时所说的那样:“我已不再是地球人,我是神……我们将生活在神仙的世界里。”
    “法轮大法”毕竟不是“法律”,即使是“远房亲戚”,两者间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在通往各自“理想之国”的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是以人类自身的人性出发,在不丧失理性的基础上进行的。虽然法律的正常运转照旧会导致一部分的生命丧失,既得利益被公众剥夺,但这些行为现象的出现有着深厚的内涵,并且有一整套为世人所确认的正当程序,每个生命的剥夺为侵害都不是随意的,每个生命的剥夺都是在不破坏和侵犯公众的生活幸福和公序良俗为前提的。“法轮功”的所经的道路上,我们看到了不少“真善忍”,但同样我们还看到了血腥的自杀与惨烈的自焚,甚至连12岁的小女孩也被自焚的大火所吞灭,于近日离开了人世。“法轮大法”的教徒的坚信着自己正逐步向“圆满”的世界走去,此种信心丝毫不逊于当年“赶美超英”的那股劲儿。在这条通往“圆满”的道路上,“法轮大法”的导师们拔高了人性的起点,利用人们一种急于摆脱凡俗困扰的心态和情感上的激动来完成其超脱凡俗的举动。原本是一条通向“圆满”的“理想国度”的道路,却在这条道路上作出了一系列草率的违背人类理性的行为。法律的杀人是为了能够让大多数人活着而杀人,而“法轮人”则是通过怂恿大多数人的自杀通向“圆满”来构筑少部分人的生活幸福。人的价值在这过程里不被重视,人的生与死被描绘的无足轻重,人的活着没有理由,人的死亡才是人的精神的升华。理性在这过程中纯属累赘,做一个有理性的人不如做一个超脱凡俗走向欲望“圆满”的人,人的存在只为纯粹地追求功德的圆满。抛弃理性,即可作为一名教徒,作为一名为了“理想国度”而顶礼膜拜的半人半神。
    “法轮功”的思想在一般的民众眼中是愚昧的思想,更多的社会中的普通民众以为它的存在是一种非理性的存在。因为它的现实与理想相差太远,一般的民众无法理解,也理解不能。而法治的思想在一般的民众的眼中又何尝不是一种“愚昧”的思想,几千年流传下的“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民众对“人治”早已习以为常,麻木不仁了。“人治”的思想至目前为止,不仅已渗透了社会的每一个领域,而且深深地扎根与人的心灵深处。而法治的“理想国度”的拔点高达一般民众不能触及,乃至不敢触及的地步。那同样是一种这离现实的美,民众对之向往却只能抱之一笑。因为这种理想在他们看来是一种圣人式的思想,普通百姓是没有资格对其分享的。小至一个村庄的选举,没有多少可以真正地作为选民选出自己看好的村民主任来实现村庄自治,大至一个国家没有多少代表可以真正地为普天下的繁民百姓畅所欲言。种种的残忍现实注定了法治在这个国度只能是一个类似于“法轮功”的“理想国度”的幻想。一般的民众对它的真切含义不理解,高层的“圣人”对它也不理解。它的存在如同是处于印尼社会中的华人的处境,只能在学术的夹缝里求生存,却还要时时提防着来直印尼“排华的土著人”的烧杀抢夺。如果你亲身走到田埂上和一位老农谈法律,他会一脸的无奈,乃至会对你的“书生气息”嗤之一笑。
    愚昧的“法论功”,愚昧的“法治”。<br【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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