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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不是“生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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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如 发表于 2009-2-11 10: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2004年6月7日《华西都市报》报道,在成都各家医院,手术无论大小病人都必须事先签字,有的医院出具的“手术同意书”内容甚至多达200多条,仅并发症和意外所涉及的内容就有好几页。不少患者和家属都认为,这样一份“手术同意书”无异于一份“生死协议”,医院这样做是在推卸责任;而院方却认为,这是在履行对患者的告知义务。
' }6 y) n# Q& j8 P8 @/ c  应当说,医院目前所使用的手术同意书是一种格式合同,这种合同是由具有垄断地位和强势地位的一方来拟定内容,不允许对方变更,合同的另一方只能是要么同意、要么走开。而《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同时规定,合同中对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由此可解释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如果手术协议书中有免责条款,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 m9 ~5 x  f9 ?5 B: T  尤其是“手术同意书”中又充满了艰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无法充分理解其中的用意,因此,从对等的角度来说,手术签字有失公允。而“发生意外概不负责”之类的条约,则是医院把所有的手术风险,包括由于医院自身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责任全都转移给了患者和家属,对患者是极不公平的。0 u# m1 v7 ]6 k3 {% H
  笔者认为,有关方面应尽早制定出公平、通俗的手术同意书,其中应特别考虑到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的利益,以真正实现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除此之外,为了确保手术协议公平、公正和客观,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a>和赔偿办法,通过增加整个医疗过程的透明度和提高医护人员的医术医德,来规范和约束医院手术签字这一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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