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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缺席刑事案件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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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UMIULOVING 发表于 2009-2-11 10: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笔者接受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的委托,代理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是一名保安,在履行职务时被一名业主砍伤大腿,致动脉血管破裂,神经受损。由于被害人的治疗尚未终结,尚无法确定是否会导致残疾,因此我对此案是否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是否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等问题均存在深深的顾虑。无独有偶,近日中央电视台播报的一个案例,更令人感到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存在严重缺陷。, w: I; q" |$ Y# i. K
  节目报道的案例大致是:犯罪嫌疑人将一名女青年强奸后杀害,归案后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中,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并判处赔偿丧葬费3000元,由于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未予支持。被害人父母感到无法接受,自己女儿被奸杀,最宝贵的生命没了,名誉又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仅仅3000元的赔偿能补偿丧女之痛吗?被害人家属不服,为此四处上访控告。1 b& y% X/ |/ V2 d0 d
  由这起案例,笔者深深感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存在缺憾。保护人权是法治追求的目标,基于这一客观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实施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人格尊严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解释》的公布实施适应了对人格权保护的要求,是法制的一个进步。- k" C6 ~) o8 Q) N
  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却是另一种情况。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规定》明确否定了对精神损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必然造成前述案例中尴尬结果的发生。
# T+ ^0 w1 t  l7 t  事实上,尽管《规定》明确了对精神损害不能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不同观点,并屡有突破。有些审判人员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同时由于《解释》的颁布与施行时间晚于《规定》,认为《解释》的适用应优于《规定》。+ Y+ P+ i- U  t- \
  由于存在着认识上的不同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下简称《批复》),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彻底排除了刑事案件被害人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获得精神赔偿的可能性。
: K3 U! H$ {* l0 b  同样是受到不法侵害,民事侵权就可以适用精神赔偿,而构成犯罪的刑事侵权却不能适用精神赔偿,这完全是由于制度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这一制度缺陷是违背法制的公平原则的。
7 H* H5 c/ z3 d) t3 y  有关《规定》、《批复》等均是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可见其立法本意并不包括对精神损失的赔偿,而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则更明确地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是相对应的,由于立法中仅规定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从而使得精神损失的赔偿缺少法律依据,这是造成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根本原因。# i$ p& b9 r: F: C: ~
  勿庸质疑,立法从总体上讲永远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先有矛盾,才有解决矛盾的办法,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刑法、刑事诉讼法立法之初,对于精神损害的问题社会上并不像现在这样重视。十几年的社会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个问题,因此从根本上讲,立法的修改也是必然趋势。
& d& q, d* E5 p, q  当然,立法的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从时间上讲,不能满足现阶段司法的要求,但是,这不等于可以无所作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尽管只规定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但是并未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做出禁止或限制。立法的不足是可以通过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弥补的,我国法院在司法解释及司法审判活动中不乏弥补立法空白甚至超越现有立法的创设性实例。因此,笔者认为对精神损害的保护完全可以在立法修订之前通过司法解释来实现。
' u" V5 C' t1 b  从程序上讲,在不突破现有立法的条件下,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单独向犯罪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精神损害赔偿,这样既不影响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又可以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公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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