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819|回复: 0

从《水浒传》看古代中国社会的犯罪

[复制链接]
选择 发表于 2009-2-11 10: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水浒传》内容出于虚构,其故事是出于一代代说书人之口并经由编书人之手的逐步创造而形成的,以《水浒传》中的故事作素材来探讨传统中国社会的犯罪问题,难免会有失偏颇。但是,演说水浒故事的说书人,编撰《水浒传》的小说家,以及这部书的一代代听众和读者们,都是古代(直至现代)中国社会中活生生的人,都经历过活生生的事。大家喜爱这部书,不断充实书中的故事,说明书中的描述符合社会生活的真实性。从《水浒传》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中国社会的世道艰难、人心险恶、矛盾纷争,也应该可以从中了解古代中国的违法犯罪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观念和文化。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尝试对《水浒传》(以百回本《水浒传》为依据)作一种新的解读,藉以从一个特殊的侧面探讨古代中国社会的犯罪问题。
    一、《水浒传》描写的各类犯罪
    1、杀人
    《水浒传》中所描写的杀人案件很多。粗略归类,可分为奸杀、仇杀、斗杀、谋财害命和激情杀人。奸杀指因奸情而谋杀。这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奸妇、奸夫共谋杀害亲夫;二是亲夫杀害奸妇、奸夫。前者的例子是潘金莲和西门庆共谋杀害武大郎(第二十五回);后者的例子是杨雄诛杀潘巧云(第四十六回)。仇杀指复仇杀人,最典型的例子是武松为兄长武大复仇而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第二十六回)。斗杀指两相争斗之中杀死人命,如,鲁达拳打镇关西,本不欲杀人,但镇关西反抗,两相争斗激烈了,鲁达不留意之间便打死了镇关西(第三回),这就是斗杀。谋财害命指为了夺取财物而杀害财物持有人,如,张青、孙二娘夫妇开店,为劫财物而药杀旅客(第二十七回),就是谋财害命。激情杀人是在特定的情境之中,因情绪愤激而杀人。这一类的典型案例有:牛二与杨志胡搅蛮缠,杨志愤激之下一刀杀死牛二(第十二回);王伦先前不接纳林冲入伙,后来又不接纳晁盖等人入伙,林冲愤激之下杀死王伦(第十九回);宋江遗失招文袋,被阎婆惜发现了梁山泊写给宋江的书信,阎婆惜协迫宋江,说要去告官,宋江情急,愤怒之下杀死了阎婆惜(第二十一回)。
    2、抢劫
    所谓明抢暗盗,抢劫是一种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水浒传》所描写的时代里,抢劫案经常发生,到处发生。这是因为到处有土匪,遍地有强梁。如,鲁智深由五台山前往东京大相国寺,一路上即遇到桃花山强抢民女的小霸王周通、赤松林剪径的九纹龙史进和瓦官寺霸占僧寺的生铁佛崔道成和飞天药叉丘小乙(第五回)。遍地土匪强盗,不仅老百姓深受其害,上层统治者也受害不浅。大名府知府梁中书“使人将十万贯收买金黄色珠宝贝”,打算送上京师为岳丈蔡京庆寿,但苦于路途中有盗贼打劫。他“上年收买了许多玩器并金珠宝贝,使人送去,不到半路,尽被贼人劫了,枉费这一遭财物,至今严捕贼人不获”(第十三回)。为了使这一次的“生辰纲”不再被强盗劫走,梁中书费尽心机。他想使用具有高超武艺的杨志,以便护送“生辰纲”平安抵达东京,可杨志不敢承担这件差使。他禀告梁中书说:“恩相在上,小人也曾听得上年已被贼人劫去了,至今未获,今岁途中盗贼又多,此去东京,又无水路,都是旱路。经过的是紫金山、二龙山、桃花山、伞盖山、黄泥冈、白沙坞、野云渡、赤松林,这几处都是强人出没的去处。更兼单身客人亦不敢独自经过,他知道是金银宝物,如何不来抢劫?枉结果了性命,以此去不得。”迫不得已,梁中书同意杨志装扮成客商前行,杨志则做出了种种努力,但这一次的“生辰纲”还是在黄泥冈上落入了抢劫者之手(第十六回)。
    3、盗窃
    盗窃是暗中窃取。时迁偷祝家庄的鸡就是典型的盗窃,只是所窃取的财物仅是一只公鸡,构不成盗窃罪(第四十六回)。祝家庄为此事而大动干戈,定要严惩时迁等人,实是有些小题大做。后来时迁受吴用之命偷取了徐宁的金甲,倒应该说是实实在在地构成了盗窃罪(第五十六回)。
    4、奸淫
    现时代,通奸是违法但不是犯罪。但在古代中国,奸淫(即通奸)是犯罪,男女皆应受惩罚。《水浒传》中所描写的奸淫犯罪主要有两起,一起是西门庆奸淫武大郎之妻潘金莲(第二十四回),另一起是裴如海与杨雄之妻潘巧云通奸(第四十五回)。
    5、渎职
    杨志押运“花石纲”,在“黄河里,遭风打翻了船,失陷了花石纲”(第十二回)。后来,他替梁中书押送“生辰纲”,又在黄泥冈上被人劫走。可以说,他是两次犯了渎职罪。第一次渎职,他上下打点,被赦免了罪;第二次渎职,他情知难赦,干脆落草为寇(第十七回)。
    6、谋反
    《水浒传》中最典型的谋反者是梁山泊的好汉们。梁山泊集团是一个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一集团又是由诸多谋反小集团和谋反个人组合而成。原始的梁山泊集团是个谋反小集团,最初加入的晁盖集团则是由抢劫集团转化而成的谋反集团。后来,桃花山谋反集团、二龙山谋反集团、清风山谋反集团等加入到梁山泊集团之中,使这一谋反集团人员越来越众多,越来越组织化和系统化。另外,林冲、宋江、卢俊义等可以看做是单个的谋反者加入到梁山泊大谋反集团之中。
    梁山泊集团之外,大的谋反者还有方腊集团。
    二、《水浒传》中的犯罪的原因
    《水浒传》中所描写的犯罪,其犯罪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1、政治原因
    政治原因指社会政治(包括政治体制、统治关系、法律制度等方面)对于犯罪的促成原因。古代中国社会(《水浒传》描写的是宋代的人物故事,但反映的是宋、元、明三代共同的社会现实)政治体制是皇权体制(流行的理论认为是封建体制)。皇权体制下,以皇帝为核心(最高点)构成自上而下的阶层分明的官僚政治结构。在这种官僚政治结构之中,各级官僚皆有对上的效忠义务和对下的指挥权力,却皆没有对上的匡正权利和对下的服务义务。而整个官僚集团对于社会下层民众就形成为只有统治、管束、剥削,没有信任、保护、服务的单向的政治压制。这种政治压制剥夺了民众全部的政治权利,迫使民众要么躲避政治,远避官府,要么铤而走险,奋起反抗。铤而走险奋起反抗之日就是走上犯罪道路之时。所以,可以说,皇权体制下构成的以皇帝为核心的官僚政治集团对民众的单向的政治压制的这样一种统治关系,是造成许多民众犯罪(尤其是谋反犯罪)的根本性的原因。
    政治原因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古代中国法律制度,自秦汉至明清变动不大,尤其是《唐律》制定之后,自唐宋至明清,法律制度的变化更小。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刑法、民法综合,而以刑法为主体,而且往往民事案件也作刑事化的处理(对当事人施以刑罚化的处罚),所以,一些学者认为,古代中国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对此,本文不作展开分析,只是要强调的是,以刑法为主体的古代中国法律制度,其执行体系过于刻板僵化,并且不仅缺乏人本主义的因素而且缺乏人道主义的因素,对涉案人(包括原、被告以及证人)施以无情的精神折磨和肉体摧残。刑事诉讼中的刻板僵化和缺乏人道,必然造成大量冤案,这一方面使得民众畏法避法,另一方面使得一些已经违法犯罪者为了不受刑事诉讼中和刑罚执行中的残酷摧残,进一步抗拒官府,致使小罪变成大罪,轻罪变成重罪。犯渎职罪的杨志落草二龙山成为谋反者,犯抢劫罪的晁盖一伙投奔梁山泊皆成为谋反者,呼延灼、徐宁、关胜征讨梁山泊失败(渎职)干脆投降梁山泊(谋叛),都可以说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
    2、经济原因
    社会经济状况和个人经济情况往往是造成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史进在赤松林中打劫路人,是因为他“盘缠使尽,以此来寻些盘缠”(第六回),这是“贫寒起盗心”。西门庆奸淫潘金莲则是典型的“富贵生淫欲”。阮氏兄弟等加入晁盖犯罪集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的贫穷。卢俊义被“逼上梁山”,一定程度上则是由于他有万贯家财,过于富裕。晁盖一伙为获取巨额财富而抢劫,张青、孙二娘夫妇为了不大的经济利益而杀人害命,李鬼装扮成李逵打劫路人,蒋门神依附于张都监霸占他人酒店,王婆教唆潘金莲与西门庆奸淫,……可以说,都是为了经济利益的犯罪。
    3、文化原因
    犯罪的文化原因指犯罪者因自己的文化观念或环境的文化影响等原因而犯罪。武松杀潘金莲和西门庆是为了兄弟大义。这种“义”不仅是武松个人的一种观念,而且是当时社会民众普遍接受的观念。正是因此,武松作案自首之后,阳谷知县和东平府尹都有意回护他这个“仗义的烈汉”,不仅私下里改轻案情,还替他求人情,从而使得武松只受到较轻的刑罚(第二十七回)。潘巧云与裴如海通奸(犯奸淫罪),杨雄、石秀不去官府控告,而是先杀了裴如海并一个头陀(石秀所为)(第四十五回),后剐了潘巧云和使女迎儿(杨雄所为)(第四十六回)。石秀杀人主要是出于兄弟之义,杨雄杀人则由于不容他人染指己妻的丈夫气概。为兄弟之义和丈夫气概而杀人,虽为法律所不容许,但不仅在古代中国社会,即使在现时代中国社会中,也是一些人的道德观念中的不可忽视的内容。此外,鲁达路见不平拔拳相助,打死了郑屠镇关西;金老父女为了报恩,掩藏斗杀人命的鲁达;宋江为朋友之义纵放了一个抢劫犯罪集团;孙立、孙新、顾大嫂等人为表兄弟之义、亲戚之情,大劫登州府牢,救出解珍、解宝,并杀死王正和毛太公、毛仲义全家。这些都是出于文化观念原因的犯罪。
    4、地域原因
    犯罪的地域原因主要是指,在不同的地域往往有不同的常发性多发性犯罪。从《水浒传》的具体描写来看,市镇多奸淫犯罪和斗杀犯罪,而乡村多抢劫犯罪。
    三、《水浒传》反映的犯罪防控
    1、犯罪预防
    犯罪是一种对于统治关系的反抗形式。在古代中国,统治阶层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对于犯罪,自然会采取一些预防措施。这其中当然以法律为最主要的防控犯罪的工具。法律对于一般民众的威慑作用是巨大的。从《水浒传》的描写可以看出,社会民众畏法避法是一种普遍的心态。如,西门庆和潘金莲共谋杀害武大郎之后,紫石街上众邻舍没有一个敢于替武松说话。连半谙世事、平日与武大非常要好的郓哥也不愿陪武松吃官司。地方上团头何九叔明知武大是被毒害致死,但他明哲保身,保持沉默,直到武松紧逼过来,才私下道明原委。直到武松杀死了潘金莲和西门庆,上述人等到才敢站出来替武松说话。(第二十六回)民众畏法避法虽是防控犯罪的重要因素,但这并不能完全遏止犯罪,甚至不能真正地防控犯罪。这是因为真正畏法避法的民众,实是胆小怕事的小百姓,即使没有法律没有刑罚,他们原也不敢惹事生非,除非像林冲那样被逼得走投无路不得不铤而走险。所以,真正的犯罪预防应该是重视消除迫使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如,避免林冲这样的人成为犯罪者。但是,古代中国社会的统治者们不可能有这样的认识,更不可能采取限制高俅之流的为非作歹以避免民众反抗性犯罪的改革弊政的措施。所以,法律(刑罚)之外,古代中国社会的统治者所采取的预防犯罪措施就主要集中于治安预防。
    从《水浒传》的具体描写来看,古代中国社会的犯罪治安预防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严密的治安制度,二是物防设施防。古代中国社会的治安制度有保甲制、连坐制、户藉制、旅客住宿登记制等。农村设立保甲制,其基层单位是保,保有保正,负责一保之治安。如,晁盖即是东溪村的保正。城镇有连坐制,一人犯罪牵连全家,一户违法,邻里皆有检举之责。晁盖犯了大罪,阖户所有人不论老小都必须跟着他逃走,(第十八回)原因就在于不逃走会因牵连而受刑罚。宋江杀死阎婆惜之后之所以只需一人逃跑,则是因为他家中早已预先备办了他父亲与他脱离父子关系的法律手续,取得了一张能证明已断绝父子关系的文帖。(第二十二回)不然,到宋家捉人的众公人一定会把宋太公以及宋清捕进县衙治罪。武大被谋杀,紫石街上众邻舍都不敢说话,怕的就是受到牵连。旅客住宿要登记,必须写明姓名、职业、来自何地、欲往何地,旅店每月上报当地里正,以备官府查看。这就是旅客住宿登记制度。晁盖等人抢劫“生辰纲”之后终于被追查出来,就是因为他们以贩枣人身份登记住店时,留下了疑点。(第十八回)
    从《水浒传》的具体描写来看,古代中国社会很重视用物防设施防来防控犯罪。如,城市的高城墙既防外寇也防盗匪。再如,祝家庄的村防设施,外人进得去出不来的盘陀路,则是农村中很典型的防控犯罪的设施。
    物防设施防在本质上应该是被害预防。此外,《水浒传》中所描写的预防犯罪被害的内容还有很多。如,梁中书选用杨志护送“生辰纲”,杨志押送“生辰纲”夜行昼宿,目的都在于防备“生辰纲”被劫。(第十六回)又如,鲁智深一路潜行,暗中保护林冲,是因为他预料到两位解差会谋害林冲。就在两解差动手杀向林冲之时,鲁智深迅即冲出来救护住林冲。(第九回)在《水浒传》的具体描写之中,行路之人皆随身带有武器。这除了防备遭遇凶猛野兽之外,很大程度上是防备受到犯罪者的攻击侵害。
    2、犯罪控制
    区别于犯罪预防的犯罪控制是指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的控制。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的控制,一是为了防止犯罪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二是为了防止犯罪者进一步犯罪。为此,从《水浒传》的具体描写来看,古代中国社会的统治者们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刑罚制裁,二是军事镇压。
    刑罚制裁要启动一整套的刑罚机器。从立案侦查、逮捕审讯、判决定罪到执行刑罚,古代中国的整个刑事诉讼系统对于犯罪者来说都有很特别的控制、规治和矫正的作用。从侦查的角度看,古代中国有很具才华的侦案人员。在上司残酷催逼下办案的何涛,能排除万难,从乡村旅店旅客登记簿上,查出线索,追踪到案犯。无为军中赋闲的黄文炳,能从宋江的一首醉后题诗之中嗅出其谋反的欲念,其后又一再识破宋江的装疯和梁山泊伪造的蔡京家书,都能说明此人的确是破案之高手。从审判的角度来看,古代中国又有特殊的审判程序和技术。一是涉案人(作案人、原告人、未死的被害人以及证人)全部拘押,待审明判决之后才释放无罪人员;二是有很讲究的刑事讯问手段。在《水浒传》的全部描写之中,作案受审时没有受刑的,大概只有武松一位。这是因为他作完案即去自首,案情明晰,认罪诚恳,而且因为他是为兄长复仇而犯罪,知县有意回护他。武松之外,其他人不论是真正犯了罪的(如宋江杀害了阎婆惜,确实犯有杀人罪)还是蒙冤受屈的(如林冲是受高俅陷害误触法网)都逃不脱审讯时的毒刑。从刑罚的执行来看,古代中国有对服刑犯人的严格的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同样包含着对人性的摧残。《水浒传》中所描写的沧州、孟州、江州、登州等处的牢城营,都以杀威棒对待新到服刑犯人,都对服刑犯人施以严密的监管。
    军事镇压是对付无法对其施以刑罚的犯罪者。如,对梁山泊集团这样的颇具规模的武装造反者,统治者难以将他们捉拿归案判罪惩处,就只能调动军队施以武力镇压。武力镇压一方面可以直接消灭犯罪者,另一方面可以将被打败的犯罪者捉拿归案施以刑罚。如,对方腊造反集团,统治者利用招安来的宋江部队成功地消灭了其绝大部分的人员,最后又捉获方腊,押解到京城治罪(第九十九回)。
    四、《水浒传》描写的犯罪文化
    1、犯罪者的文化
    犯罪者文化又称犯罪文化或犯罪亚文化,是指犯罪者群体对于犯罪的道德观念、意识形态以及犯罪的技术等。犯罪者群体的这些道德观念和意识形态是与占社会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和意识形态以及社会的法律规范等相违背的,在这类道德观念和意识形态支配下的行为,是统治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禁止的。在《水浒传》中,凡纠集在一起形成犯罪者群体的都有自己一伙的特殊的观念和意识。“七星聚义”的晁盖一帮人就认定梁中书的“生辰纲”来之不义,劫夺过来,“天理知之,也不为罪”(第十四回)。尽管他们劫财实际上只是自利,梁中书的“不义之财”到了他们手上并没有拿去做什么义事,白胜分赃到手的银钱只是用以赌博,其他人的大份额赃款也都没见有分发给穷苦百姓的,但他们抢劫豪富不为罪的这种观念,很有助于他们减小犯罪的心理压力。
    《水浒传》中犯罪者们的另一种观念是悖义就是犯罪。如,在武松眼里,杀害了许多无辜旅客的张青、孙二娘夫妇并不是犯罪,而仅仅强占了施恩的酒店的蒋门神则是犯了不可饶恕的大罪。其标准就是悖义不悖义。张青、孙二娘与众旅客原本不相识,无情义可言,所以杀了他们,并非不义。蒋门神则是依仗张团练的权势和自身的武艺,强抢施恩的快活林酒店,是明显的悖义之举。况且施恩又已有恩于武松自己,不为其打败蒋门神,夺回快活林,他武松岂不悖义!
    在封建统治者强调要忠于朝廷的时代,不讲忠只重义,为了实现自己心目之中的“义”,可以斗杀人命(鲁达为金父女打死郑屠),可以藏匿逃犯(金老父女藏匿鲁达),可以泄露机密纵放罪犯(宋江放走晁盖一伙),可以私自杀死奸夫淫妇(武松私杀西门庆和潘金莲,石秀、杨雄私杀裴如海、潘巧云等),可以杀入衙门中和牢狱内救出犯人(孙立、孙新劫牢救解珍、解宝),还可以去劫法场(梁山泊好汉江州劫法场救宋江,大名府劫法场救卢俊义),这样的观念和态度无疑应该属于犯罪文化。
    2、对待犯罪的社会文化态度
    对于犯罪,社会有怎样的文化态度?不同的社会可能有不同的答案。其实,同一个社会之中,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的人,对于犯罪也会有不同的文化态度。
    上层统治者无疑很惧怕犯罪。梁中书为“生辰纲”的事绞尽脑汁,特地选拔武艺高超的杨志护送“生辰纲”入京。这其中包含着这位大名府知府对于路途中抢劫犯罪的深深的惧怕。对梁山泊等处各路盗贼的进讨剿杀以及对捕获的犯罪者加以酷刑折磨,实际上也折射出统治者对于犯罪的根本上的惧怕。因为惧怕,统治者非常急于捕获犯罪者。黄泥冈案发,梁中书紧催,蔡京紧逼,立等就要济州府捉到罪犯。因为惧怕,统治者必欲置案情重大的犯罪者于死地。高俅反复阻挠梁山泊一伙造反者受招安,招安他们之后又派遣他们去征讨另一伙造反者方腊,其用心就是要置他们于死地。
    一般的社会民众对于犯罪也表现出惧怕。民众惧怕犯罪,一方面是因为犯罪往往会给民众造成危害。石秀、杨雄杀害裴如海、潘巧云时无辜(至多有知情不报之过)的小头陀和婢女迎儿也遭了殃。武松在张都监家中开杀,大小一十八口皆被杀死,其中好几条人命都是无辜而被错杀的。梁山泊的好汉们不论在江州劫法场还是在大名府劫法场,都使得无数的无辜老百姓大遭其殃。另一方面,因为统治者惩治犯罪者时往往会牵连无辜,使得民众更惧怕犯罪,避之唯恐不及。西门庆和潘金莲谋杀了武大郎,紫石街上的众邻舍不敢举报。武松到县衙控告,想找证人,连平日与武大关系亲密且尚半谙世事的郓哥,也不愿陪武吃官司。他们都具有同样的惧怕心理。
    3、惩治犯罪的文化(法文化)
    中国古代有一套相对严密的刑事法律制度,对于犯罪者,规定了种类分明的系统的惩治方式。各种刑罚,各类刑具,各种具体的施刑方式,都透现出中国古代法文化中极其特殊的内容。其中,杖刑的杖臀,流刑的押解,死刑的法场,都是很有特殊的法文化意蕴的事物。
    杖刑是中国古代的特殊发明。林冲、宋江、戴宗、卢俊义、柴进等都因犯罪在公堂之上遭受杖刑之苦。杖刑的特殊施刑方式是,只杖在大腿和臀部之间,不打到其它地方。疼痛剧烈却又并不损伤筋骨,这便是杖刑的技术精髓。杖刑之下,一个个英雄好汉都“吃熬不过”,伏罪招供。但受过杖刑的林冲、宋江们归入梁山泊后仍然还是英雄好汉,疆场之上还是勇不可挡,这不能不说是杖臀的妙处。
    公差押解流罪犯人应该说并不是中国古代特有的社会现象,但中国古代押解流刑犯人的具体形式是有一定的特殊文化内涵的。流刑犯人身上带着枷锁,由两个公差押送,从宣判地步行到执刑地,这其中,法律威严的象征性远远超过了法制实有的强制性。只有甘愿服刑的人,如林冲、杨志、宋江、武松,才会老老实实走到牢城营,接受刑罚。林冲若欲反抗,岂受枷锁束缚,并且,只要他不加阻拦,两公差也早死在一路尾随的鲁智深的禅杖之下。(第九回)宋江若不是甘愿到江州服刑,两公差也早成了众好汉的刀下之鬼。武松第二次被押解,稍一发威,就结果了两公差的性命(第三十回),因为这时的他已不愿再受服刑的屈辱。
    相比较而言,中国古代的死刑执行,更具有法文化的意蕴。宋江、戴宗在江州被勘定为通同梁山泊谋逆造反的恶犯,蔡九知府宣判“决不待时”,即立即执行死刑。但当案的黄孔目禀道:“明日是个国家忌日,后日又是七月十五中元之节,皆不可行刑。大后日亦是国家景命。直待五日后,方可施行。”蔡九知府不得不“直待第六日”才法场行刑。(第四十回)金圣叹认为,《水浒传》作者这样叙写是“空中结撰”,妙笔安排,“此止为梁山泊来不及作地耳”。但实际上,小说作者的这种结撰安排是有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实际依据的。唐太宗规定:“其大祭祀及致齐、朔望、上下弦、二十四节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唐律疏议》则对“断屠月”和“禁杀日”作了具体的说明性规定。《宋刑统》因袭了《唐律疏议》的规定。所以,小说家能让宋江、戴宗活着等待到梁山泊好汉前来劫法场,完全有中国古代的特殊的法文化依据。此外,在闹市口执行死刑虽是中外古代法制的通例,但中国古代又有些不同的讲究。江州的监牢里,在准备给宋江、戴宗行刑前,给他俩用胶水刷头发绾成个鹅梨角的发式,又让他俩在青面圣者神案前吃长休饭,喝永别酒,背后插上犯由牌后,才押到法场受刑(第四十回)。这些都可看作是古代中国在惩治犯罪方面的特有的法文化内容。
    以上探讨是很粗疏的,但应该说,以古典文学作品所描述的社会生活内容为素材,探索古代中国的犯罪、法制、治安等等问题,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因此,本文试作引玉之砖,应该有其一定的价值。
    ]
    【参考文献】
  [1]施耐庵、罗贯中著《水浒传》,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北京。[2]金圣叹《第五才子书施耐庵水浒传》(七十回本),明崇祯贯华堂刻本,第三十九回批注。[3]《旧唐书·刑法志》。[4]《唐律疏议·断狱》。[5]《宋刑统·断狱律》。【写作年份】2001【学科类别】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1-21 21:24 , Processed in 0.07233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