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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的公司所有制论稿(法人人权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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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jKYTNQ 发表于 2009-2-11 10: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于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代表了一个好的方向。它没有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中,一定要以公有股份或私有股份为主,也没有规定劳者或非劳者一定能持股或一定不能持股。这就为冲破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建立新的所有制形式提供了法律根据。
    要建立新的所有制形式,还有必要重温一下《共产党宣言》,寻找一些理论根据。在所有制问题上,笔者以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当然是主张消灭私有制的,但是他们作为理论大家毕竟十分谨慎。在谈到“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时,他们在这句话的前面加了一个“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样的条件状语(见《共产共产党宣言》第二章)。在谈到建立新制度时,不是说要同传统的私有制关系实行彻底的决裂,而是说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共产党宣言》第二章)。先贤的谨慎告诉我们,私有制不是随便可以消灭的;先贤的谨慎还告诉我们,需要我们去彻底决裂的“传统的所有制关系”不仅仅是“传统的私有制关系”,而且还应当包括“传统的公有制关系”。因为,如果仅仅是“传统的私有制关系”,《宣言》的作者为什么不直接说要同传统的“私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呢?笔者这样理解,既不敢说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也不敢说是歪曲了马克思主义。笔者只是以为,马克思、恩格斯的谨慎至少为我们留下了发挥的余地。
    那么,什么样的所有制才能算是既同“传统的私有制彻底决裂”又同“传统的公有制彻底决裂”了的新的所有制呢?
    笔者以为,按照《公司法》建立公司法人,由公司法人享有本公司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这就是生产资料的公司所有制。这种公司所有制,就是既同传统的私有制实行彻底决裂、又同传统的公有制实行彻底决裂的新型所有制。
    法人是人不是人?
    法人是如何产生的?
    法人的人格——的要求是什么?
    法人的父母要不要将法人当人看?揭开公司的面纱!
    股东为何要侵犯公司的利益(虐待)?
   
    公司法人作为“人”,其父是国家登记机关(有时也包括国家审批机关),其母是股东。按照《公司法》,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股东,都不能随意侵犯“孩子”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公司法人一旦产生,就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人权,就具有生存权和发展权。
    股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所有权四要素中,股权只包括受益权和一部分使用权(使用监督权,也即对使用的管理权),即便是股东直接经营公司资产,但在经营时他已经不是股东而是经理,股东不能对内对外签订生产经营契约,股东要想参与经营性签约活动必须以经理的身份出现。因此,股东参与签约时,不是股东行使股权,而是法人在行使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经营权)。
    董事长不是股东代表而是法人的代表,这在公司法中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条)。
    所以,尽管董事长是由股东(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但当他使用公司的生产资料时,他只代表法人而不代表股东,体现了法人对资产的使用权而不体现股东对资产的使用权。所以,也可以说,股权不包括使用权,
    股权中包括不包括处分权?包括,但有两点:一是单个、少数股权无权处分,要少数服从多数;二是登记监督。所以不象处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那样简单。这是指整体处分。整体处分意味着公司死亡,这是理论上需要深入讨论、立法上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
    至于部分处分生产资料,权利归公司而不归股东。
    任何一个自然人,如果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没有所有权,就谈不上有独立的人格和人权,他有可能生存,但绝对谈不上有生存权;他可能也有所谓的“发展”(就象一头猪一样,可以从十公斤长到一百公斤),但绝对谈不上是享受了发展权;因而,他也就没有真正的生存和发展。同样道理,公司法人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不可能真正地生存和发展。因为生产资料是公司法人的身体和生命的一部分。
    自然人虽然由父精母血组成,但在现代民主国家,父母对孩子的身体和生命是绝对不能享有所有权的。公司法人的“父精”就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授权,公司法人的“母血”就是股东投入的资本。公司法人的生产资料作为公司法人的身体,其所有权只能归公司法人自己而不能归国家机关和股东。这就象自然人的身体的所有权只能归自己而不能归父母的道理一样。
    自然人一旦出生,其父母就不能要求他归还骨血,至多可以依法将孩子过继给他人。同样道理,公司法人一经产生,股东就不能要求他退还股份,至多可以依法将股份转让给他人。
    在自然人的人伦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身体和生命所拥有的所有权在现代国家已经被全部取消,保留的仅仅是亲权。那么,在取消国家机关和股东对公司法人的身体和生命的所有权以后,国家机关和股东也只能保留“亲权”。这个“亲权”对于国家机关来说,就是监督权和收税权;对于股东来说,就是股权,包括管理权和分红权。
    出卖股票不是股权而是所有权——
    自然人如果犯罪,他的父母只能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制裁,而不能由自己直接制裁。同样道理,法律也不允许公司法人的父母(有关国家机关和股东)直接制裁违法犯罪的公司法人。
    显然,要实行公司所有制,就必须将所有权和股权彻底分开。这是更高层次的两权分离!两权不分就是几千年来一直存在的传统的公有制和传统的私有制,这种传统的所有制是直接的、绝对的所有制。两权分离后,股权仅仅是一种不能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间接的所有权,公司的所有权也仅仅是一种受到股权制约的、不能为所欲为的、相对的所有权。
    这种两权分离的公司所有制实际上已经存在,只是人们还不愿意承认罢了。
    公司法人不是国家,公司法人也不是一般的集体,公司法人是人,但又不是个人,所以,公司所有制既不是公有制,又不是私有制。
    但是,公司法人毕竟由国家、集体(或其他法人)或公民个人合股并由国家授权产生,股份又可以转让,股份很难停留在某一类主体(个人、集体或国家)的手里,因此,公司所有制既是公有制又是私有制。
    建立公司所有制,让公司法人从国家机关和股东的怀抱里解放出来,让公司法人享有充分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让公司法人随便地死亡,可以加强其“父母”的责任心,使他们不敢轻易地生“孩子”,使他们不能随便地通过生“孩子”、死“孩子”来侵犯或损害国家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有些投资者通过不断地、经常地注册公司和注销公司来钻国家和法律的空子,损害国家、社会、客户、消费者、小股东以及公司职工的利益,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这样的例子在报刊上经常可以见到,这也正是本文提出法人人权问题的实践基础。)
    保障公司法人的人权当然也是保护其“父母”的利益,因为要保障公司法人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反对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公司法人实施的非法侵害,使其“父母”能够充分享受他们应该享受的“亲权”。
    保护公司法人的人权也是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法人不可能不和社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法律关系,如果公司法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势必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建立公司所有制,使生产资料归公司法人所有,使公司法人归社会所有,使资本变为股本,使股权变成亲权,资本还能继续成为奴役他人劳动的工具吗?(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最反对的东西是“奴役”而不是“资本”。)
    建立公司所有制,使公司法人成为真正的人,使公司法人具有充分的人权,使他们获得“赡养”“父母”的足够的能力,使股东感到在“儿子”身上化心血很合算,使他们感到侵犯“儿子”的合法权益不合算,不愁股东不关心他们的儿子。这样的公司法人还会象传统的公有制企业那样无人关心吗?
    公司所有制当然不应当排除其他所有制形式。但可以预计,公司所有制将成为主要的所有制形式。
    如果不同传统的、“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的父母子女关系实行彻底的决裂,就不可能产生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民主国家。同样道理,如果不建立公司法人所有制,不同过去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的公有制关系及传统的私有制关系实行彻底的决裂,也就谈不上建立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
    承认生产资料的公司所有制,还可以帮助理论家们跳出所有制的困惑,不要再为“公主”“私主”、“姓社”“姓资”的问题而争论不休、痛苦不堪。
    【出处】
  未发表【写作年份】1995【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律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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