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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元的损失何日能讨回说法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来自湖南的吴贵文、四川的石勇、江苏的赵雪平等173名民工诉深圳华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拖欠150万元薪金一案,作出(2002)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30号至第36号的再审判决。再审判决认为,根据赵雪平、杨端祥、石勇、陈志飞、刘小三、吴贵文、刘凤桂等原告本人和家属以及所在地的群众的叙述,原告从来没有去过深圳经济特区,也没有在华丰公司工作过,与华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七份生效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长达一年诉讼,通过三级法院,最终有了一个说法,本应该是件值得庆祝的事情,但华丰公司怎么样也高兴不起来!由于强制执行,华丰公司已经损失了970万元。现在,执行回转,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了。一审法院通过执行,已经公开拍卖了他们在东方广场的办公大楼,150万元的执行款项已经全部被划走了,但一审和二法院判决书上的赵雪平、杨端祥、石勇、陈志飞、刘小三、吴贵文、刘凤桂等原告,根本就没有收到分文的款项。那么,究竟是谁拿走了法院的巨额执行款项?173名作为原告的民工又是怎么冒出来的呢?华丰公司为什么会遭此劫难?又为何莫明其妙地被推上被告席呢?让我们还是从头说起…….
飞来的“横祸”
创建于1984年的深圳华丰实业公司原先座落在深圳市繁华地段的东方广场,华丰公司是由香港全丰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兴办的以涂料产品为主的化工企业,主要从事涂料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其主要产品有:丙烯酸烘漆系列、聚氨酯漆系列、丙烯酸塑料漆系列、氨基烘漆系列、环氧底漆系列、KS系列、LT系列、E900系列等等“宝丽”牌系列高级工业油漆和建筑涂料。华丰公司自从诞生在中国以来,至今将近十八年的时间,一直没有打过官司,也没有当过被告。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8月28日,对于华丰公司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这一天,华丰公司的总经理杨思明先生收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来的起诉状副本。原告赵雪平、杨端祥、石勇、陈志飞、刘小三、吴贵文、刘凤桂等173名民工,要求华丰公司偿付1995年的劳务工资及利息损失总计246万元。当了十八年华丰公司总经理的杨思明,怎么样也想像不到七年前曾经拖欠如此巨额的工资款项,而自己竟然一点都不知道。看着起诉状上密密麻麻排列的、来自全国二十余个省市县的名字,他一个个地看着,而竟然没有一个民工是他所认识的。他继续认真地读着起诉状:……173名原告诉称,被告华丰公司于1995年承包了中建二局深圳南方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京广大厦装修工程,指派胡玉林为驻工地代表,聘请173名原告组成装修队进场装修,1996年底工程完成,拖欠工资和利息损失合计246万元,请求立即给付。
看完诉状后,杨思明马上召开了公司相关科室负责人会议,一方面辩认起诉状中的173名原告,另一方面查询七年前的财务结算情况。与会人员竟然没有一个人认识原告。公司的人事部查明:原公司工程部负责人胡玉林是1997年1月30日被公司解聘的。公司财务部递交了当年工程款项全部清洁的报告,并查明:当年与南方公司合作的京广大厦,公司工程部负责人胡玉林从南方公司领取了360万元的工程款,已经支付给了工人的工资和材料费。因此,与会人员都有一种共识,这173名原告的背后,必然隐藏着巨大的诈骗活动。而对于这场索要巨额薪金的诉讼,华丰公司的上下员工均信心百倍,都认为是必胜无疑!然而,事与愿违。华丰公司向罗湖区人民法院答辩时称,其一,双方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其二,假设存在,那么都已经七年了,显然,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其三,所有的原告都没有身份证原件,仅赁原告名字和工资清单,无法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真实身份。一审开庭时,原告刘洪、赵雪平、杨端祥、石勇、陈志飞、刘小三、吴贵文、刘凤桂等173名民工的诉讼代表人刘洪(又名刘文才)、胡继刚、曾义华、邹声儒、郭远高,以及他们的代理律师中,华丰公司竟然没有一个人认识!更让华丰公司出乎意料的是,曾经是员工的胡玉林出庭作证,证明173名原告曾在京广大厦工作过,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属实。因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拖欠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胡玉林有权代表华丰公司骋请工人并进行工资结算,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此,罗湖区法院决如下:华丰公司支付工资1219127.02元,驳回刘洪等人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华丰公司的反诉请求。刘洪、赵雪平、杨端祥、石勇、陈志飞、刘小三、吴贵文、刘凤桂等173名原告和被告华丰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1月9日,该院终审判决:判令华丰公司支付工资1219127.02元和经济补偿金304781.755元。
翻山越岭柳暗花明
华丰公司对二审法院判决不服,于2002年1月30日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此案进行再审。与此同时,为查明事情真相,华丰公司抽调四十名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组成四个小组,分赴湖南、四川、湖北、江苏四省九县市,前后近三个月的时间,行程二千多公里,翻山越岭,深入各县市农村,对173名原告的身份、家庭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走访了参加诉讼的工人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村镇各级部门及他们的直系亲属,了解到刘小三等53人在1995至1996年期间根本未在华丰公司承包的京广大厦工地打工。刘小三本人及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证明其自1990年至今一直在家乡的江头煤矿上班,从未到外面打工,更不知京广工程为何物。原告李栋、赵正堂说:1996年我们才十三岁,还在读书呢,根本就没有离开过学校。在校学生竟成工人?2002年2月至3月,宿松县五里初级中学、湖南省浏阳市蕉溪乡蕉溪中学、浏阳市第九中学、祁阳县浯溪白沙小学等学校先后给华丰公司发函证明,李栋、赵正堂、张××、王××等人在1995年至1996年期间均在学校就读。更让人难以想像是,经过调查,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证明:犯人刘伯文(也是173名中的原告和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决七年有期徒刑,现关押在韶关市武江监狱服刑。而原告刘洪(又名刘文才)1995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罗湖区公安分局以拘捕,1996年8月26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刘洪作出(1996)深罗刑一字第519号刑事判决:刘文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去年才刚刚释放。刘洪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仍在京广工地做工?更怎么可能于1996年的10月被胡玉林聘为装修队的班长?在押人犯不可能拥有这样的自由!很明显,他们在法庭上出具的所谓《聘任书》等完全是伪造的。而这样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在公开审理中,却视而不见,真是不可思议!
华丰公司通过近三个月的调查取证,对于173名原告的情况,渐渐地有了全面的了解。而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根据173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罗湖区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法院对华丰公司座落在罗湖区建设路东方广场2007至2008号价值353万的办公大楼评估后,进行了公开的拍卖;与此同时,又查封了华丰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从而使华丰公司所有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停顿下来,最终导致公司经济损失971.56万元。
欠薪还是骗薪高院断是非
2002年7月3日,根据华丰公司的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173份生效民事判决中,提审部分个案,举行了听证会,被申请再审人(一审曾为原告,二审是上诉人)赵雪平到庭说:2001年7月20日,他是第一次到深圳打工,他和另外几个老乡的身份证都被借去使用。被编入173名原告的事,是后来才知道的。1995至1999年都没有离开过家乡江苏省,他也没有拿到过一审法院的1万多元的执行款。被申请再审人(一审曾为原告,二审是上诉人)杨端详到庭作证说:我从没有参加“京广大厦”的工程,我收到生效判决的执行款项是因为2000年,我为胡玉林的“汇滨广场”干活,他拖欠了1万多元,去年让我来一起打官司就能拿到钱,所以我就参加了。四川的石勇(一审是原告,二审是上诉人)作证说:1993年至2000年这期间一直在家务农,没有去过外地打工,也不知道怎么会当了原告和上诉人?!自己从来没有拿到生效判决书中6273元的执行款项。被申请再审人(一审曾为原告,二审是上诉人)刘凤桂也到庭作证说:他没有参加过“京广大厦”装修工程,也不知怎么当了原告和上诉人。曾经是一审原告,二审是上诉人的吴宪章、吴烈川作证说:173的名单中90%以上都是假的,工资明细表和工程结算表都是胡玉林和弟弟胡小林编的,胡玉林给我们每天50元的工资,来告华丰公司拖欠工资。
2002年7月15日,广东高院已下发7份裁定书,决定对部分个案进行提审,并在提审期间中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其中一份裁定书这样写到:“深圳华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小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9日作出的(2001)深中法民终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华丰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深圳华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二、提审期间,中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民终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2002年10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雪平、杨端祥、石勇、陈志飞、刘小三、吴贵文、刘凤桂等七名被申请再审人(一审都曾为原告,二审是上诉人)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对参加劳动的工人应支付相应劳动报酬;而没有参加劳动的,则不应该取得劳动报酬,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再审人参加了劳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华丰公司请求不向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主张,理由成立。从而高院作出了再审判决。
目前,其他的166个案尚在审查当中。
司法公正老生常谈的话题
华丰公司老总杨思明痛苦地说,在深圳创业十八年来,一直以来,都是循规蹈矩地做经商,有生以来,这还是第一次当被告。但辛辛苦苦创立起来的基业,由于法院的一错再错而遭遇毁灭性的打击,千万资产几乎毁于一旦。虽然官司最终会有一个公正的说法,但想执行回转,回复到原先的状态,简直是难于上青天!本来,法院稍稍听取、采纳我们一点点意见,这一案件是完全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想想看,我们是一家生产企业,长年固定在深圳,173名普通的民工,被拖欠的工资,长达七年的时间,竟然没有一个工人向我们索要过分文,这是难以让人想像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自从进入诉讼后,我们提出原告的主体资格和时效问题,法院却没有做任何的审查,几乎一样的173份判决书,完全采纳原告诉讼代表人和律师的意见,纯是枉法裁判,蛮不讲理!
华丰公司的法律顾问熊斌说:本案的173名民工在提出诉讼的前一个月,曾经通过胡玉林和他的代理律师到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过仲裁,之后,在仲裁的基础上提出诉讼,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整个过程是有周密策划的,让人不解的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几乎与仲裁又是大同小异。为了排除一个个所谓的原告,我们迫不得已,挨家挨户地调查,走访原告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等于是帮助法院,来完善判决书。而在庭审中,我们反复提出质疑,胡玉林作证提供的华丰公司对员工聘书的印章,全部是复印件,没有一份原件,而法院仅却都作为证据采纳了,几乎容不得我们来质证。法院仅仅根据173名民工的打印稿和表格,在没有大多数原告身份证甚至于连复印件都没有的情况下,就判决了。我认为,引发本案的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京广大厦”的合作单位南方公司是一家国营企业,曾拖欠华丰公司工程款311万元,2000年4月,华丰公司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南方公司归还。此案当时也是在罗湖区法院受理的,后来调解了,南方公司应该归还我们公司150万元。而胡玉林与南方公司的个别领导,为了填补账目亏损,就纠集了这173名原告,想打下这场官司后,将款项相互抵消。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谷辽海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看完上面的材料后,让我不由地想起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司法公正。自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十二年以来,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几乎是家喻户晓,已经成为常识。但很遗憾的是,长时间地跋山涉水,调查173名原告的身份,本来真的是不应该由华丰公司来承担这一责任的。然而,事实却又恰恰相反。如果说,没有华丰公司长时间的调查,也就不可能会有再审判决。那么,也就意味着当地将永远地存在着173个错案,这对于任何一家法院来说,都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尤其是在有法可依、严肃执法的今天!我认为本案第二点不应该犯错的是,诉讼时效问题。为了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争议,稳定社会秩序,我国民法和劳动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时效制度。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二年。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应该从程序和实体上进行全面地审查。不论本案173名原告与华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华丰公司是否存在欠薪?我认为,法院均应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三,涉嫌民事枉法裁判问题。我国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属于检察院直接管辖的案件。实践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符合立案标准: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等等。第四,正确理解弱势群体问题,防止变味。不可否认,我国法律规定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的特殊保护的积极意义。但实践中,也出现不少打着“弱势群体”的晃子,以获得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的支持,从而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显而易见的事实,本案的这些所谓弱势群体,不是我国法律所应该给予保护的。第六、解决欠薪纠纷先要完善制度.当工资纠纷日益成为劳资冲突的焦点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和保障,欠薪问题便很难根治。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形成强有力的执法保证,提高职工的维权意识,真正摸索出一个依法管理的工资发放的长效模式,才能形成彻底根除欠薪问题的社会环境。此外,解决欠薪问题,还要从机制上予以保障。有了法律,并不意味着欠薪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欠薪事件就不会再发生。各地要积极从建立欠薪保障机制、工资监控和预警机制入手,层层保障工资支付,将拖欠工资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与此同时,要加快建立欠薪保障基金,采取得力措施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对于继续出现的欠薪事件,也应该制定完善有效的应急保障措施。农人不饥,而天下肥;蚕妇不寒,而天下安。欠薪不是小事,而是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大事。只有从认识上、制度上和机制上解决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欠薪问题才能彻底铲除,我们的社会秩序才能进一步得以稳定。
最后,谷辽海律师告诉记者:近几年来,尤其是在南方,因欠薪而引发劳动纠纷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欠薪纠纷不断升级,出现欠薪额度越来越大、双方冲突愈演愈烈的趋势。一个企业欠薪高达几十万、上百万已不鲜见;因欠薪而引发的自杀、非法拘禁、伤人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可以说,欠薪纠纷已成为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欠薪纠纷在建筑、装饰领域最为普遍,同时也最为复杂,上述披露的个案就是一例。与其他欠薪纠纷不同的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欠薪”还是“骗薪”。双方谁是谁非笔者不去评价,但通过此案反映出欠薪纠纷的复杂一面却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警觉。欠薪纠纷何以发生?双方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分歧?我认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不规范是该行业欠薪纠纷屡屡发生的根本原因。建筑行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和工程劳务管理层层转包、分包盛行的现状,造成建筑企业难于对工程的劳动实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有的企业甚至根本不知道哪些工人在为自己施工。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因为层层转包,在一个建筑工地的某个具体工程上,往往会有几个包工头,他们分别聘用工人施工。在工程无法同时完工验收或出现某个包工头挪用承包款等情况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工资纠纷。但也有另外一种情况,有的包工头从上一级包工头处领款后,故意“走人”,工资不发给工人,而让小包工头或者工人找大包头或者企业再索要工资。如果要不到,就组织工人采取过激方式来迫使有关部门出面解决,这样一来,包工头和工人就可以拿到双倍的工资。按劳取酬是天经地义的经济法则。强化行业监管和企业内部管理是预防此类纠纷的关键,一方面,要坚决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有人混水摸鱼,借追讨欠薪之名侵害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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