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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猴王:都是关联交易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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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xah 发表于 2009-2-11 10: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3月22日,ST猴王的三大金融债权人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向湖北省高院申请ST猴王破产还债。刚刚戴上ST帽子的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很可能因此一步跨过那些命悬一线的PT公司,率先离开证券市场,那么,人们不禁会问,ST猴王的迅速败落究竟因何而起?问题的答案,也许只能从猴王集团与ST猴王的大规模的关联交易中找到。
   
    一“成”也关联交易,败也关联交易
    几年来,猴王集团一方面通过向ST猴王支付巨额租赁费、资金占用费等关联交易,以使ST猴王成功地进行配股和增发B股;另一方面,猴王集团又通过占用资用、担保贷款资产重组等关联交易,将ST猴王掏得空空如也。套用一名俗语来说,ST猴王“成”也关联交易,败也关联交易。但拆而言之,猴王集团与ST猴王的联交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编制虚假利润和制造虚假资产。
    为了配股,猴王集团没忘记给广大投资者画一个大馅饼。从1995年开始,五年中猴王集团每年都付给股份公司三、四千万元不等的资金占用费,总额高达1.9亿元,而这几年ST猴王的帐面净利润总额只有1.5亿元!不过,这笔资金占用费从来都是挂帐了事。
    在ST猴王经营急剧下滑的1997年,为了能够挤上增发B股的班车,利润作假更是达到了极点,在向猴王集团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基础上,猴王股份又把自己的原值不过3500万元的两处房屋以高达2000万元的年租金租给集团。1998年,ST猴王0.13元每股收益中竟然有0.12元是靠“出租”而来的。2000年6月15日,ST猴王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ST猴王对集团的应收款至少有8.9亿元,担保至少3亿元。其中对集团关联交易就有挂帐45111万元,现在看来,这些挂帐相当部分用作了虚增利润。
    利润虚假仅仅是猴王为再融资而吹出的泡泡,资产虚假则是ST猴王的致命缺陷。2000年8月进行的ST猴王与猴王集团的“三分开”以及近来猴王集团破产资产的去向清楚地表明:直至2000年中期,ST猴王一直没有自己的资产。ST猴王的资产是去年市政府下文后才划到其名下的,此前所有权一直属于猴王集团。
    而前后花费股份公司4亿元、历时三年向猴集团收购的11家焊材焊条厂的“并购”不过是用一堆“垃圾资产”冲抵巨额应收帐款、套取上市公司巨额现金的“空手道”。即便如此,这些企业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过户到股份公司名下。如此动作以后,“收购”来的部分资产转手又租给猴王集团经营,继续为ST猴王的虚假利润做贡献。
    这些粉饰利润的行为,并非集团对股份公司“大发兹悲”,其目的还是为了圈钱。猴王主营的焊条、焊丝不是什么利润高的产业,通过这样的数字游戏才保住了配股资格。另外,帐做得漂漂亮亮,集团更容易通过上市公司向银行借款。
    (二)、担保贷款。
    猴王集团除硬性地向猴王股份索要款项,欠钱不还外,还利用猴王股份这一上市公司金字招牌向银行担保贷款。据有关媒体披露,猴王股份为猴王集团实际担保贷款的金额高达4.3亿元,其中进入诉讼程序的为2.27亿元。这此或有负债目前已变成了猴王股份现实的负债,猴王股份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资金占用。
    由于可通过股票市场进行低成本融资,并且由于信誉较好,相对比较容易从银行获得贷信贷资金,所以上市公司就成了集团公司的融资窗口和提款机。
    从猴王股份2000年中报披露的财务资料可以看出,载至2000年6月30日,猴王集团占有猴王股份的资金达到5.92亿元,其中应收帐款4029万元,其他应收帐款5.50亿元,占猴王股份总资产的68.12%。更为可笑的是,1996年猴王集团为了在股票市场上获取暴利,从猴王股份支取的股票投资保证金高达9556.56万元,累计亏损超过5亿元,但猴王股份一直对此事未履行正常的披露义务。
    (四)、资产重组。
    目前母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进行资产重组和资产置换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大部重组是将母公司的优质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剥离到控股公司。但是,猴王集团和猴王股份之间进行的资产重组是将母公司的不良资产虚估增值后再塞给上市公司,其目的是为了从上市公司高额套现。
    1997年6月,猴王集团公司将下属猴王重庆电焊条厂、猴王长春电焊条厂、猴王集团上海焊材厂各100%、猴王芜湖电焊条厂70%、猴王上海七宝电焊条厂67%、猴王石家庄电焊条厂65%、猴王哈尔滨电焊条厂60%、猴王绵阳电焊条厂55%、猴王昆明电焊条厂51%、上海恒大特种焊条厂51%、猴王洪山电焊条厂50%的股权注入猴王股份,除猴王哈尔滨电焊条厂收购价为双方协议价3000万元外,其他10家焊条厂收购价以湖北会计师事务所(96)鄂会师内评资字第297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合计收购价为2.2亿元。
   
    二、警钟为谁而鸣
    猴王集团与ST猴王肆无忌惮的关联交易,最终导致了ST猴王走向破产的边缘,对于国人尤其是其它上市公司来说,其警示和教训是极其深刻的。警示之余,如何有效地规制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不正当关联交易,从而避免ST猴王悲剧的重演和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了。而笔者认为,具体的规制措施措应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完善与关联交易问题有关的立法。
    完备的法律是守法和执法的前提。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关键是要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规范化,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加快关联交易的立法。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直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说要严格按交易类型披露,同类交易应披露汇总金额、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比例达一定程度解释其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本期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的影响;应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两年期比较数据,变动超过一定程度的应解释其变动的原因;对关联人的披露至少披露名称、注册地、类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和所持股份或权益等基本内容,而对注册资本和所持股份或权益比例的年初数、本年增加或减少、年未数的披露,可只就本年发生变动的企业进行清晰的说明;因关键管理人员导致的关联企业、本期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及比较数据应予以披露。(2)设立股东表决回避制度。这一制度排除了与一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该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的机会,从而于事先堵塞了持多数股份的股东在与上市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交易中滥用表决权的可能性,达到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根据股东表决权回避这一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属于下列之一时,不应参加表决:第一,董事个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第二,其他法人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关联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上述规定当然包括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不得就该事项授权其他人代理表决。(3)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s’derivativesuit)是英美衡平法上的产物,它是指公司的正当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尤其是控股股东、母子公司、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有关机关又怠于追诉讼制度。由于公司机关利益是股东利益是股东利润的根本所在,所以少数股东的利益间接受损,少数股东可以利用这一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免受侵害。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少数股东无法对控股股东提起诉讼来进行追偿。因此,我国立法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4)加强制裁力度。对于不当关联交易行为者,轻者给予较重的经济制裁,重者应根据具体情况或来历的经济制裁或诉诸法院绳之以刑法等。
    (二)、明确“三分开”措施,控制关联交易数量。
    从1993年底包装上市以来长达7年的经营当中,ST猴王与大股东人员、资产、财务三个方面几乎从未分开过。资料显示,除最近15个月董事长缺位以外,ST猴王就一直由猴王集团的董事长兼任。对其两任董事长易继纯和朱黎阳来说,调动大笔资金只是从左口袋掏到右口袋。ST猴王的高管也全在猴王集团拥有高管头衔;本该属于自己独立管理的职工劳动、人事同样是挂靠在集团,财务负责人共用一人,帐务分开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虽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所有的关联交易现象予以消除,但为避免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过多而缺乏独立性,保持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应在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保持“三分开”即人员分开、资产完整、财务分开。根据证监会1998年下发的《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259号),“三分开”具体是指:(1)人员独立:(2)资产完整;(3)财务独立。上述政策应在《公司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
    (三)、规范上市公司的保证行为。
    近年来,各种有关控股股东要求上市公司做贷款保证人所引起的诉讼案层出不穷(ST猴王便是一个明证),导致中小股东纷纷陷入“陪绑”的泥潭。因此,我们一定要按中国证监会2000年6月6日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来规范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同时,我们在《公司法》修订时应作出补充规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同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而且要按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以提高上市公司对提供的警觉性,减少蔌杜绝因随意保证而造成损失。
    (四)、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由上可知,ST猴王与猴王集团之间不正当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因此,上市公司应该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符合市场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建立对整个公司股东负责任的董事会制度。不要使上市公司成为少数大股东套取现金的机器。
    (五)、在资产转移交易中引入盈利保证机制。
    高价出售劣质资产是控股股东剥夺上市公司常见不公平交易手段。所谓资产转移盈利保证机制就是,关联方在将其某项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时,它有义务保证该项资产在未来时期有一个稳定收益。当该项资产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达到预先约定的最低盈利水平时,应当给予上市公司补偿,以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写作年份】2001【学科类别】经济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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