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永红、冉孟顺
针对资产管理市场,或者说委托理财市场中一度出现的无序竞争现象,已引起监管当局的重视。有关部门正积极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力图有明确的规章指引委托理财业务能规范、有序地发展。
本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几家券商,了解到一些券商已开始积极备战,欲图在有所规范后的委托理财市场中大施拳脚、有所作为。
组合致胜
“我们在等《信托法》的具体实施,以及其它相关法规的出台。”一位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我们当然会积极开拓这块业务,而且,资产管理本身也美林、大摩、高盛等国际券商的核心业务之一,他们的收入很大部分就来自于资产管理”。
这位人士认为: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是符合国际证券业的主流趋势。他向记者介绍:资产管理在国外也被称为投资组合管理(PortfolioManagement),许多金融创新、金融工程等业务都是通过金融专家进行组合管理来推动的。金融专家可以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偏好、风险要求来设计一套组合品种,这些组合可以在债券、股票、期货、期权以及其它衍生品种中进行选择和搭配。“所以,我们更希望在有序的市场中竞争,一是可以体现我们的研究优势;二是组合创新也可推动市场良性发展,免得一提起投资运作就是在“做庄”。”他同时也承认:在目前品种较为单一的情况下,组合创新还受到限制。
记者注意到证券公司都在小心地避免使用“委托理财”,他们更愿意使用“资产管理”。很明显:一提起委托理财,就让人联想起“私募基金”、“灰色地带”等字眼。证券公司显然要避开这一点。
据悉,《信托法》的出台以及10月1日正式实施、《投资基金法》草案将交由人大讨论、以及证监会正在积极制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这些法案法规将在规范代客理财行为和调控资产管理市场方面发挥作用。
那么,在此新形势下,券商又如何摆脱旧有模式,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呢?据记者了解,一些券商正在设计相关方案,比较可行的办法是证券公司原资产管理部门从券商中分离出去,成立单独的资产管理公司,这类资产管理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并由证券公司控股。这种方案设计思路被认为能体现“多方共赢”。对于证券公司而言,由自己控股的子公司专门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集中发挥专业优势,同时还可以通过有限责任方式降低券商的自身风险,另外,也解决了券商“代客理财”的名份问题。对于客户而言由于资金交由专业化公司管理,增强资金安全,在法律上也受到保护。
对于监管当局而言,证监会可以将资产管理公司视为管理多个代理帐户的单一投资人,能方便地监控这些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杜绝一度出现的把客户委托资金混入券商自营业务的现象。
蛋糕有多大?
资产管理市场显然蕴藏着巨大的机会。据有关人士估计,私募基金的代客理财业务已达到5,000—6,000亿元人民币;券商、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以及财务公司等机构在此方面大概有2,000—3,000亿的规模;再加一些外围的社会闲散资金,这块市场可以达到1万亿元人民币规模。
证券分析师常城指出:代客理财市场的发展直接与二级市场的兴衰有关。从1999年5月19日以来的这波牛市行情中,由于赚钱的“示范效应”,使用得代客理财业务猛然膨胀,外围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入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这也是使得“私募基金”备受到关注的原因,而在今年股市的盘整情下,很多机构(包括券商)在代客理财业务都有不同程度的萎缩。当然,从长期来看,随着股市的进一步扩容,人民收入的持续增加,代客理财业务还是大有可为的。
那么,又是如何切分资产管理业务这块蛋糕呢?显然,既有券商,信托公司这样的地上市公司,也有投资公司、财务咨询这样的地下“私募基金”来争夺这块市场。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1998年以前,资产管理业务一直被券商所把持;而从1998年以后,在市场上曾风光一时的君安证券、港澳信托、金华信托等大名鼎鼎的机构遭到调整,一部分精英分流出来自立门户,许多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就此而生,这些精英也因此把原来的客户群带进来,形成了与券商相抗衡的“私募基金”。
另外,在信托公司中,此项业务做得最牛的就是德隆所控腔的新疆金新信托公司。光上市公司就有联通国脉、福建南纸等数家公司与之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而在金新的投资运作中,许多牛股如湘火炬、合金股份、朝华科技、益鑫泰、新疆屯河,都被金新信托所持有过。显然,其客户都是冲着德隆的大名而来的。据一些传闻,许多客户是拿着支票找上门来。
一般而言,在资产管理业务上,券商有着自已巨大的天然优势:实力强大,名气响,安全性较好。其不利之处在于其门槛高,会丧失一些中小客户,而且容易被监管。而地下私募基金等机构则因其手段灵活和不易受监控,而抢占了较多的委托理财业务。但其所隐含的巨大风险也让人担忧。
法眼透视券商委托理财业务
如上所述,券商委托理财(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猛,但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未敢公开大张旗鼓地进行。究其个中原委,则为人们对委托理财的合法与否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而本报记者通过走访有关的证券法专家和仔细研究我国的相关法律之后,却发现从基本意义上讲,券商委托理财业务是与我国现行法律并不相违的。
当前绝大多数对券商委托理财业务持否定态度的人反对理由之一便是,券商委托理财业务属于信托业务,而根据《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因此,券商委托理财是违背了上述《证券法》的规定的。笔者以为,在目前的券商理财(资产管理)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客户与作为受托人的券商之间应为委托代理关系而非信托关系。根据即将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可见信托存在三个要素即财产权的转移、以受托人自已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存在着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主体。但券商的委托理财业务中,财产权并未发生转移,也只存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两方主体。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长夏斌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委托理财中,委托方将资金打入受托方帐户由受托方以自已名义操作的约占46.2%;委托方自行开户,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操作的占42.3%,其它占11.8%,由此可见,券商委托理财(资产管理)属于委托代理而非信托。
此外,本报记者还注意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在综合类券商的营业执照上,均明确地标示了其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而其营业执照是由国家工商部门颁发,其中的经营范围是经上述国家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无独有偶,最近出台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也规定,综合类券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这就从另一角度佐证了券商资产管理(委托理财)的非违法性。
当然,毋庸否认的是,当前券商委托理财业务中也存在着一些与《证券法》不相符的地方(如保底条款、全权委托),但这些均为券商在争夺市场时的无奈之举,实非委托理财业务的题中应有之义。
券商委托理财业务的发展方向
放眼西方发达国家证券业的经营现状,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实行分业经营模式的英国,还是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德国、日本,资产管理业务都是其最重要的一类证券业务。随着入世日期的日益临近,我们现在不应再停留在对券商委托理财(资产管理)合法与否的争话上,而是应该怎样想方设法促使国内券商的委托理财业务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高速,有序发展,以迎接国外券商强有力的挑战。将资产管理业务从券商中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失为促进我国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一条有效良径,当然,在具体操作中则应注意,以下方面的规范与监管。
首先,应将资产管理中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适时转换为金钱信托关系。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各国信托法》,为上述拟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依托信托关系名正言顺地代客理财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同时,因新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与券商均为独立的法人,资产管理公司与券商均为独立的法人,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并不会导致作为母公司的券商违背《证券法》第六条的规定。因此,券商应借《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实施之机,成立新的资产管理公司,并使其完全按金钱信托而非委托代理的方式代客理财。此外,资产管理公司在建立以金钱信托关系为基础的代客理财机制过程中,应着力消除原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的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某些不合规现象。一是要取消资金委托中关于最低或固定回报率的约定,二是不再在契约中作出全权委托代理的规定。
最后,应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如对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的资格和条件及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等。
发展、监管两手都要抓
中国入WTO即近,本土券商将来如何与国外金融“大鳄”竞争,已经愈发受到各方关注。著名的国际大鳄“美林(MLIM)”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已达到5570亿美元,远远超过美林自身资产的规模。因此,若要打造本土的“国际级券商”,鼓励本土券商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思路是可行的。但是,在鼓励发展的同时,监管当局应加强监管。目前在券商委托理财业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有二:一是上市公司改变募股资金;二是保底收益承诺。有市场人士指出:上市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若更改募股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则凸现其募资时的“圈钱”动机,所谓的投资项目不过是装装门面。有股民也戏称某些上市公司是“花钱时凶样,挣钱时熊样”,对于自身主业不兴,只好打起了股市的主意。其危害在于来自股市的钱又流入股市,会造成股市泡沫。
“郎咸平已经在《21世纪经济报道》找到了对治的办法,”这位人士笑称道。其办法是:上市公司所募集的资金不能直接打入公司帐户,而应打入信托保证人的保管帐户(EscrowAccount),资金的使用必须通过信托保证人按照招股书签发。这样,才可切实保护股东的利益。
常诚分析师对保底承诺问题也指出:国外券商在大部分资产管理业务中也不作出保底收益承诺。但对于资金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客户,券商采用了比较灵活的办法:即设立保本基金(GuaranteeFund),但其投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能投资政府债券等风险小的金融品种(不能投资股票),而且保底收益水平也较低,一般定在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再扣去千分之五(Libor-5‰)。常诚还介绍到:根据德国大众公司与德国一家金融机构的资产委托协议,大众公司将一笔流动资金交由这家金融机构管理,但资金只能投向货币和债券市场,而且随时能变现,而这家金融机构也只作出保证本金的承诺。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监管思路可以套用“邓总设计师”的名言,即发展、监管两手都抓,两手都要硬。然而,具体实施时,能否协调好发展和监管两者的关系,还需要充分发挥监管当局的智慧。
(邱永红系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博士生、《21世纪经济报道》特约记者,本文发表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7月30日第13版)
【写作年份】2001【学科类别】未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