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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的法律、法庭与法律实践(树理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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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gyutiu 发表于 2009-2-11 10: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1世纪初的法律、法庭与法律实践
    ]卡兹(R.RKatz)著树理译
    无论我们是在为新兴的高科技企业工作,还是在为较古老、较传统的公司或律师事务所服务,我们都面对着信息时代的来临所带来的种种挑战。因而我要阐明,为什么对律师们而言这是一个令人惊慌的时代,为什么对我们而言克服恐惧、主动迎接新世纪的诞生是极为重要的。
    我们这些律师,常常被视为维持现状者,或是过去时代的守卫者。照章办事的最主要特征就是遵循先例。人人都知道,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得如此美妙,它可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但这种所谓的“发展”却是一种慢条斯理的演化,这种演化是一步一步地缓慢蠕行,而不是跳跃式地前进。问题是我们现在生活中的其他任何事物都在日新月异地发展,而不是慢条斯理地演化。事实上,网景公司网络流览器的诞生对我们这个时代作了一个全新的诠释,一开始人们称其为“网景时代”。今天,随着网景时代在其他公司越来越普及,我们称其为“因特网时代”。无论你如何称呼这个时代,它都在飞速地发展着。当我们开始觉察脚下的土地正在晃动时,也许会感到很不舒服。
    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我们生活在一个不同寻常的时代,自美利坚合众国建立以来。我们的日常生活的一切方面第一次真正经历着科学技术的根本性革命和社会的彻底变革。
    这个国家几乎是与工业革命同时出现的,因而我们设计的制度从一开始就是与工业经济相适应的。欧洲国家在从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社会转变为以工业经济为基础的社会过程中,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动荡。与之不同,美国一开始建设强大的工业国家时,或多或少是白板一块。——我说“或多或少”,是因为南北战争部分是农业利益集团与工业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但是关键在于,我们美国的制度体现了民主的原则,而这一原则正是工业革命的一个核心内容。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现在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我们今后如何发展。以教育事业为例,我们传统的教育青少年的模式是教师站在教室前面教授30名学生。这种模式在20年前可能合适,而在更强调独立个性、集体协作的经济中,则已经过时了。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最传统的商业部门也在改革自己的运作方式,更加注重个人的贡献,注重人与人之间的沟通。
    随着因特网的发展以及电脑化的普及,甚至我们的左邻右舍所起的作用也与过去不同。我们不再局限于在我们的生活区域内寻找朋友,我们还在网上交结朋友——即使他们住在地球的另一边。由于生物学与医学的最新发现,我们对待生与死、疾病与健康的传统观念,都引起了争议。
    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商界、学校、医院、邻里都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然而我们却还没有完全觉察到,我们的法律与法律制度也必须要发生改变,有时甚至是根本性的改变,以便适应我们的现实生活的变化。法律和我们的法律制度并非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尽管我们往往这样认为。只要你仔细想想,你就会发现,法律实际上只不过是对我们会看重并且要保护的事物的社会认可。我们的法律制度并不是神旨的产物,它是一种社会的制度,正如我们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一样,其所有一切都是为了促使我们在和平、富于创造力的气氛中生活。这样看来,既然我们的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的法律与法律制度也必须要变革,这才是合理的。有谁能比一名律师更好地促进法律与法律制度的变革呢?
    就我本人而言,作为因特网时代的一名律师,至少是令人兴奋的。在一段时间里根本就没有现成的法律可以囊括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或者是看起来某些法律能够解决某一问题,但从信息时代的要求来看,这种解决方式必然导致错误的后果。在这些案件中,我要努力做的是诉诸于我所称的“首要准则”。
    首要准则是指人类互相交往的最基本的准则,它决定了任何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例如,它们关注个人权利与限制个人的社会权利之间的矛盾。因此,我认为解决这些新的社会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考察我们的先辈们在制订这块大陆上第一部法律时是怎么进行辩论的。我认为这是唯一可行的办法——无论信息时代的变革有多么深刻。
    我发现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重新思考“首要准则”。例如,在关于软件加密问题的辩论中,我们要努力协调个人在其网控空间的隐私权利与政府出于执法或国家安全的原因而侵犯个人隐私的权力之间的关系。此外,目前有关法律的管辖权问题同样令人头疼。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居民在网络上登记了一个网址,因为世界上所有的人都能接通这个网址,他能否在田纳西州,甚至是法国被起诉?
    我认为工业时代的法律无法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的另一个领域是著作权问题。我们对待那些建造、操作因特网基设施的人们与那些向因特网提供内容的人们的做法有很大差别。也许我是小题大作,但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热门话题,其原因有三。首先,正如目前众所周知的,因特网使得信息更容易地被更多的人获取,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进步,然而,显然正是由于在因特网上得到信息如此容易,并且动动手指就能轻易地复制下来,因而信息的原所有人感到他的经济利益受到了威胁。
    使著作权问题变得重要的第二个原因与因特网自身的物理特征有关。因特网由一系列能接受并传送通讯数据的服务器组成。在因特网的运作过程中,文件复制就是由这些通讯数据构成。复制仅仅是建立网络的功能之一,除了网上文件复制外,还有通过所谓的“高速缓冲存贮”功能而在电脑上进行并贮存的文件复制。高速缓冲存贮使你能把图象贮存在电脑中,面无需不断地回到网络上去寻找它们,这对于万维网的有效运作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这种高速缓冲存贮功能,网络上的“交通拥挤”现象恐怕无法避免。这些未被消费者看到的复制文件,也许不具有任何独立的经济价值。但问题在于,当这些文件受到非商业性复制时,我们的著作权法是否应保护创作者?如果我们不保护创作者的这一权利,我们能否适当区分有商业价值的文件复制与没有商业价值的文件复制?
    第三个使著作权问题变得复杂的原因在于,现在每个人都能成为创作者与出版者。著作权法最早产生于英国,当时印刷机刚出现不久。需要这些法律的原因在于,更加显然,创作者与出版商必须保护他们的出版物的价值不受非法出版商的侵害。著作权法所立足的基本原则在于,保护著作权会促进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换言之,我们制订著作权法是因为,作为一个社会,我们要鼓励创作者们、艺术家们保持创造力。
    因特网可能带来了名副其实的创作浪潮。然而我们是否真的要运用著作权法保护每一个汤姆、珍妮或是哈里的作品?如果不是,如何区分我们想保护的“好的”作品与我们毫不在乎的、认为是“坏的”作品?如果我们扩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否会打开一个法律上的潘多拉魔盒?
    当我们意欲用从前社会中的法律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时,我们总是会处在新科技所带来的社会与经济的两难境地中,著作权的问题对此是个很好的说明。有时所有这一切意味着我们必须“了解”新的情况。一且我们了解了情况,也许——实际上我认为经常是这样——传统的法律,或者至少传统法律中所包含的人类互相交往与作用的基本原则,能够适应新的情况。我把这一点比喻成学习一种新的语言。当你刚到某个外国时,你常常会觉得自己似乎失去了思维的能力,这只是因为你无法把自己的思想向他人表述。然而,一旦你掌握了这个国家的语言,那么你表达你思想的能力也就如同你在你自己国家时一样了。只要我们更好地掌握新的科学技术,理解它们所能为我们做的一切,我们就能更清楚地认识到,我们传统的法律实际上是如何在新情况下实施,以及如何作出适当的调整,以保证我们的法律与法律制度在新的环境下仍然体现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念。
    我最后要说的是,无须惧怕科学技术的变化。也许你只是情不自禁地恐惧,但要知道,即使你恐惧,它们仍然要变化。现在就是开始学习与思考的时候了。要理解新的科学技术的力量,理解它们所引发的社会的变化,如果你看到变化所带来的坑洼(即社会问题),那就积极地思考怎样去填补它,这是在信息时代欲获得创造性思维能力所必须付出的学费。我们有很多事情都在从头做起,这留给了我们尝试各种新方法的广阔余地。我们知道,作为律师,我们是聪明的,但有时候我们忘了自己同样是富于创造力的。我们的科技领域的伙伴们正在建设21世纪的科技基础设施,与他们并肩,我们的职责是建设21世纪的社会基本法律框架。
    (摘自美国《电脑律师》杂志(ComputerLawyer)1998年第4期,作者为美国网景公司总法律顾问)
    【出处】
  《现代国外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9年第4期【写作年份】1998【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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