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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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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aGiMPO 发表于 2009-2-11 10: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侵犯增值税发票是当前税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重大的税制改革,这次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税款抵扣原则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的是国际上通行的凭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的运行机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商品交易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法定凭证和税款计征与稽核的重要依据,而且可以据以抵扣税款。因此,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当在专用发票上注明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购货方据以扣税。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如同一根链条,从生产到流通,从批发到零售,把各个环节紧密地连接起来,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造成“链条”中断、税款流失。因此,可以说,税制改革成败主要看增值税:增值税成败关键在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发票一乱,不仅会危及整个税制改革的贯彻实施,而且还将诱发其他经济犯罪活动,危害极大。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票的用量大量增加。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大肆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发票,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取得假发票进行偷税、骗税、走私等犯罪活动,有的已成为有组织的团伙作案,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虚开、伪造、倒卖发票的“专业村”、“专业户”和地下印刷厂,形成了制、贩、销“一条龙‘网络。个别国有、集体企业也参与伪造、倒卖发票,致使这种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1994年税制改革出台后,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直接抵扣税款式的凭据,一些不法分子便把重点转移到伪造、虚开、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来,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南方沿海城市犯罪活动十分严重,并向内地发展蔓延,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这种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干扰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假发票在使用过程中反映的虚假经济信息,有可能导致决策失误,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假发票也为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走私、贪污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国家和集体资财被侵吞和蚕食。
    国家对侵犯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活动非常重视,多次指示对这种犯罪活动要给予严厉打击。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里给侵犯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行为规定了具体的罪名。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充分认识虚开、伪造、非法出售、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重危害性,要加强对此类犯罪的研究,探索对付此类犯罪的手段、对策、方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这种犯罪作坚决的斗争。
   
    一、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表现形式类型和特点
   
    (一)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表现形式
    增值税在运行过程中,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销售货物时的抵扣税金。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额,而进项税额又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载体传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抵扣机制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从实践中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都比较严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单凭一纸发票注明的税额就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抵扣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弊端,由于目前的国民素质,税制管理手段,打击力度以及防假防伪措施等方面还不尽人意,也就给一些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出现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当前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为他人虚开发票,无本万利。是指没有购买或销售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一些增值税发票的拥有者,为他人虚开发票,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经营者购货无票,找人代开。一些经营者购进没有发票的货物后,找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或购买假发票自行填开作为进项发票,以抵扣税款。
    3、开票是大头小尾,隐瞒利润。此经营者采取发票开出额与存根额不一致的方法,瞒报增值额,从而偷逃销项税款,这常发生在销售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额为正常的销售额和代扣税款额,而存根则缩小销售额和代扣税款额,以此来减少当期销项税额。
    4、销售者借用发票,帐外经营。一些经营者取得销售收入后,不开具本企业的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入帐,设置帐外帐,隐匿营业收入,进行偷税犯罪。如果对方索取发票,则借用其他单位的增值税发票填开,从中逃税。
    5、虚假增加进项税额以减少应纳增值税额。由于我国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犯罪行为人为少交或不交增值税而采取假扩大原材料金额,扩大生产性支出,进而虚假地增加进项税额以减少应纳增值税额达到偷税目的。
    6、虚列购销项目,骗取退税。一些单位与其他单位串通,虚构购销关系,骗取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款。
    7、购买增值税发票,擅自填充。一些行为人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擅自填充抵扣税款,从而达到偷税目的。
    8、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一些行为人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它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也有一些行为人大肆伪造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卖牟取暴利。
    9、假免减税进行偷税。由于我国增值税征收有免税项目和起征点及零税率的规定,有些行为人采取以虚假的免减税项目达到偷税的犯罪目的。
    10、虚假申报停废业。一些行为人名义是向税务部门申报废业,而实际上则无证生产经营,偷逃税款。
    11、虚假申报纳税表。一些行为人采取虚报、谎报纳税申报表来达到偷税犯罪目的。
    12、盗用电脑软盘。目前百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采用了电脑版,一些大中型企业采取了微机联网,具有较强的防伪防盗功能。但一些具有较高计算机专业知识的行为人仍以科技手段逃避网络监控实施偷逃国家税款的犯罪行为。
    (二)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类型
    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正是根据经济领域和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类型的犯罪所确定的,据此法律,我们认为可将侵犯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刑法》第205条所确立的罪名。此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从1994年开始,我国全面推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在新税制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特别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是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的依据,一些不法分子便采用虚开、伪造和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在增值税案件中,以虚开(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具代表性,危害也最大。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刑法》第206条所确立的新罪名。此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荧光油墨、形状等样式,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冒充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此罪是在新税制实施过程中伴随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行为。由于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了一套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只有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增植税专用发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并通过法定程序领购,这就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活动的企图无法得逞,一些不法分子见有利可图,便铤而走险,干起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勾当,牟取暴利,这类犯罪,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
    3、非法出售增植税专用发票的。《新刑法》第207条所确立的新罪名。此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只有税务机关才有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发售增值税专有发票只收取工本费,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供自己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出售,如果没有使用或者有剩余,应该如数交回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以旧换新。这些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而实践中,一些没有资格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法单位和个人,出于偷税、骗税等目的,到处高价收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些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则在金钱利诱下,违反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刑法》第208条所确立的新罪名。此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真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还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出具一般纳税人申请人认定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小规模纳税人;(2)非增值税纳税人;(3)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同时规定了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几种情形。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制度十分严密,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无法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购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便想方设法以重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类犯罪行为又大大地刺激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使他们得以有了市场,同时,也大大地刺激了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5、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刑法》第210条所规定之内容。即: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新刑法认定为犯罪行为,但应按新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是盗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定盗窃罪;对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依照新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是诈骗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定诈骗罪。《新刑法》对这两种增值税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看到,这两种增值税案件应作为打击的对象,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由于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领购、使用都有较为严格要求的规定,因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案件时有发生。
    (三)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特点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从司法实践看,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具有犯罪目的上的利益趋动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时,都是受一定的物质利益趋动,或是为了牟取暴利,或是为了抵扣税款,或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款项。利益趋动性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有的普遍性特点。
    二是具有犯罪手段上的狡诈隐蔽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往往是内外勾结,个人与企业勾结,盗窃和伪造与贩卖勾结,从虚开到受票的整个过程表现为一条龙、交叉性结伙犯罪,手段狡诈,隐蔽性强。
    三是具有犯罪行为上的繁杂多样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并非是简单的偷、抗税犯罪,按照《新刑法》包括10余个罪名,其犯罪类型如前所述大致有5种,但这种犯罪并无严格界限,往往同一行为人就实施了《新刑法》所规定的多种犯罪行为。
    四是具有犯罪地点上的地域广泛性。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人其犯罪地点往往有较大的跨跃,跨省市、跨地区交叉作案特点。突出表现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当中。尤其是沿海地区、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的犯罪行为人常与内地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进行虚开、代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
    五是具有智能科技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的智能型犯罪。行为人不但以其技能规避税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而且逃避职能部门的打击,更有甚者针对微机联网和电脑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计算机程序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六是具有犯罪组织上的经营群体性。与一般涉税案件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组织化、经营化、法人化的态势。犯罪行为人通常是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的经营性作案,一般一次犯罪行为全程是由数个犯罪行为人分别实施,程序性地完成。单一作案人较少,群体性犯罪居多。
    以上是根据司法实践,对增值税犯罪特点所作的概括。根据实际部门立案侦查的增值税案件调查来看,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增长迅猛,案值巨大。二是重特大案件突出,损失严重。三是流窜犯罪占有相当比例。四是发案单位常见于挂靠企业。五是许多犯罪分子自知罪孽深重,作案后迅速逃逸。六是真票假开已成为主要作案手段。
   
    二、查办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一般对策和方法
   
    根据1996年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查办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由于涉税案件在96新刑诉法施行之前是由检察机关管辖查办的,所以当前公安机关对付涉税案件缺乏经验。另外,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又是涉税案件中的一种新型案件,所以公安机关在对付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时更是欠缺经验,在查办此类案件中遇到了许多难题。下面笔者试图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对查办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难点、对策、方法等进行讨论,期望对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有借鉴之用。
    (一)查办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难点
    一是发现线索难。增值税犯罪案件与其它犯罪案件相比,发现案件线索十分困难。原因有二,一是增值税是一种新的税种,专业性极强,一般公民对其知之甚少,举报意识差,以至于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增值税案件也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知道此类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也不知道应该举报,更不知道向哪儿举报。二是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犯罪分子多与个别税务管理干部相勾结,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量流失,虚开、代开的信息反馈迟钝,作案隐蔽,不易暴露。
    二是调查取证难。首先增值税案件往往涉及的地区较多,范围较广,查处此类案件大部份都牵连到外省、市的有关单位,由于办案经费、人员不足等原因都无法及时取证,不能及时掌握案情,这不仅阻碍了办案速度,有些案件也因此半途而废。其次由于当前计算机稽核尚未联网普及,人工介入效率差,异地信息反馈慢也影响了调查取证。再次地方保护主义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本地区和小团体的利益,消极对待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甚至还给侦查工作设置障碍,更有甚者,个别地区包庇、纵容犯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是追缴赃款难。首先对不法分子来说,有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等于有了钱,就可以实现牟取高额非法利润的罪恶目的,赃款到手后,往往迅速挥霍。其次增值税案件常伴有贪污、贿赂、走私等犯罪发生,涉案人员多,地域广,案发后往往不能除恶务尽,故不能将牟取的暴利如数追缴。再次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不法分子往往通过办假照、做假帐等方式进行犯罪,购销双方往往多备戒心。常常互不见面开假票,多数采取对缝经营方式,即由异地无业人员牵线、搭桥,进行作案、截留、提取高比得非法所得,一旦案发携款逃跑,增加了追缴的难度。
    四是抓捕逃犯难。首先“发票”犯罪团伙化、犯罪分子实行“产、供、销”一条龙,单线联系的作案手法,跨地区作案,“北票南开”,抓一人,惊走一片,很难一网打尽。其次是税查部门因资金短缺,侦查设备不完善,办案力量相对薄弱,而一些不法分子则拥有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备。再次对此类犯罪打击未形成网络化,由于此类犯罪较隐蔽,涉及面广,异地作案多,犯罪分子一旦被发现便逃匿隐藏,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加之异地配合不力,不能形成打击合力,很难抓获逃犯。
    (二)查办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一般对策
    1994年我国新税制实施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乘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督、监控、管理体制尚未完善之机,大肆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损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日益严重,遏制此类犯罪已到了刻不容缓。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和方法,以及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要求税务侦查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侦查工作力度,遏止增值税案件急剧上升的势头。
    1、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知识,提高税务侦查部门的知名度。大力宣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不但能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而且有利于提高人们遵章守法的自我约束能力。同时,通过广泛宣传,也可以唤起广大人民群众同此犯罪进行斗争的敏锐性、自觉性。通过宣传也使广大公民了解税务侦查部门的性质、任务及工作情况,扩大税务侦查工作的知名度,公开举报电话,使公民报案投诉有门。
    2、要充分认识查处增值税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对此类犯罪的认识程度,特别是担负着查处增值税案件的公安机关,决不能将这项工作当成可有可无的。维护税法尊严,保证国家税源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严格执法、加强宏观调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重视此类犯罪的查处,突出打击一批此类犯罪。同时税务查办部门要把查处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作为首要任务,重中之重,不仅仅要追缴流失的税款,更为重要的是立案查处和依法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以震慑犯罪。
    3、税务、公安机关密切联系,广泛挖掘案件线索。公安机关的税务查办部门要与税务机关的稽查、票证、发放、申报登记及微机联网监控部门加强有机联系,通过发票出售、验点检查、稽查来挖掘和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线索,并制定规范性的联系制度和线索反馈制度,明确反馈时限,以利抓住战机,迅速突破案件。应杜绝线索不移送,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现象。
    4、密切合作,建立协查网络,加大侦查力度。一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要求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必须通力配合,协同作战,以两个机关的整体优势形成查处和打击的合力,税务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迅速查清涉案的专用发票组制、版本及涉案单位财务帐目,微机数据存储情况。另一方面,针对增值税案件跨地区作案、流窜作案较为普遍的特点,全国各地各级税务查办部门急需建立协查网络,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互相配合查处跨省、市、跨要区的增值税案件,使此类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5、加强侦查队伍建设,提高侦查水平。一方面要加强税务侦查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当前查处增值税案件的需要。要使税侦干警既能娴熟地掌握税务专业知识、财务、财会知识、微机操作技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知识,又要有高超的侦查技能,掌握查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法律、法规,准确地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另一方面要加强侦查队伍的技术装备建设,为他们配备侦破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必须的交通、通迅、复印、监视、微机监控、录音、摄像等高科技装备,以利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全程跟踪,突破案件。
    6、切实加强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要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缴销等环节入手,严格审查一般纳税人资格,严格发放审批制度和控制发票数量,一般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责任书。落实税务人员的岗位责任、严明纪律、责任到人。
    (三)查办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的方法
    侵犯增值税发票案件是随着新税制改革而伴生出来的,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它仍然是涉税案件的一种,我们在查处涉税案件中通用的一些侦查方法,对查处增值税案件仍然适用,同时在查办此类案件时还应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灵活采取适切的方法。
    1。广辟案源,搜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线索。
    广辟案源,搜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线索是查办增值税案件的前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税制改革后出现的新型犯罪,其犯罪形式较新,手段复杂诡秘,不易识破,加之执法机关在宣传上尚欠力度,群众对这种犯罪仍缺乏了解和认识。另外,短期内有关方面在打击上未形成合力,以致这类犯罪案件线索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击侵犯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力度,因此,迅速扩大搜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保证有案件可查是各级税查部门的当务之急。当前我们在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加强群众举报工作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和疏通案件来源渠道,掌握查办增值税案件的主动权。
    一是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把增值税案件线索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税务机关在其内部应建立完善的案件移送制度,各业务部门备案查处,以便从中发现犯罪线索,及时立案侦查。
    二是建立案件信息网络。税务侦查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网,同税务机关下属的部门和基层形成网络,从中选择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专管员确定为登记处联络员,并对他们进行专门培训,经常沟通情况,要求他们发现增值税案件线索随时报告税务侦查部门。同时,还要同公安、工商、审计、纪检、监查以及一些企业、公司建立经常性的联系,面向社会广伸触角,全方位搜集案件线索。
    三是主动出击挖掘案源。税查部门要打破坐堂办案等米下锅式的传统办案模式,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主动下去摸情况,多方位查找线索。
    四是建立案件线索登记制度,对线索实行档案化管理。税查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登记,建立档案,定期进行筛选和清理,有利于抓住重点,及时突破。通过对有关举报线索的认真分析,凡属于税务侦查部门管辖或内容不详的案件线索一般以转交或暂存的方式处理;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影响的增值税发票案件线索予以优先排查,集中力量快速侦破。这样既节省了办案人力,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对举报线索的利用价值和成案率,为迅速查办增值税犯罪案件打下基础。
    2、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有力的强制措施。
    增值税案件的涉案人员较多,其中有些人有固定的职业,固定的住所,较容易抓获。但有相当一部分增值税案件主犯即无固定职业,也无固定住所,而且使用假名,行踪不定,流窜作案,他们自知罪责严重,所以或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或是犯罪得手后即潜逃。因此,这样的增值税案件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至关重要。若想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首先就得确定犯罪嫌疑人,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从查证犯罪嫌疑人谈话或书信所涉及的情况入手。犯罪嫌疑人在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中,有较长一段时间与生产厂家、银行、税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接触。在这个过程中,会作自我介绍,并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其家庭情况、工作情况,也可能涉及到其他的人和事,虽然他们所讲的情况可能是属于虚构或部分虚构,但侦查人员不能因此而不予以应有的重视,相反应当作为揭发犯罪嫌疑人线索,进行认真的查证。实践证明,增值税犯罪嫌疑人所讲的住址不一定是自己的住所,但却有可能是他所熟悉的地区或工作过的单位处所。
    (2)从查证犯罪嫌疑人所出示的文书证件入手。犯罪嫌疑人为了取信于有关人员,往往会出示某种证件,如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等,或空白单据,如合同、订单、发票等,这些文书证件有的是真的,有的是假的。假的虽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但从这些文书入手调查,有时也能为查找案犯划定范围。
    (3)从查清罪犯所使用的交通、通讯设施入手。增值税案件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使用某种交通工具、通讯设施,根据有关人员提供的交通工具的特征、车牌号、电话、BP机号码,分析判断使用人的范围,联系方式,从查证车辆入手或传呼犯罪嫌疑人,也是一种方法。
    (4)注意从犯罪嫌疑人遗留物上提取其指纹,送请有关部门查对指纹卡片。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则可直接找出。
    当确定了犯罪嫌疑后,侦查人员应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力的强制措施,抓捕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抓获犯罪嫌疑人。一是到犯罪嫌疑人住所、办公地点直接抓捕或守候抓捕。二是到犯罪嫌疑人可能去的其他场所守候抓捕,如银行、税务机关、车站、码头等地。三是设计诱捕,对于十分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一定的计谋诱捕。四是通过通缉、通报抓捕罪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果断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严格控制取保候审,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自杀或出现其他问题。
    3。通过采取各种措施获取有力证据
    (1)通过查帐获取相关证据
    主动或被动参与增值税犯罪案件的公司、企业、税务部门等单位,一般都有帐可查,特别是当前实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审计就是利用计算机开发和设计出检查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偷、逃、骗税等各类型问题的程序,对纳税人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进行核对,从而证实专用发票使用的正确性,以杜绝偷、逃、骗税的行为。通过交叉审计和查对现金帐、物资保管帐、银行往来帐以及其它相关帐目,可以查明有关情况,获取相关的证据。查帐的内容要围绕与案件有关的款物的收支时间、数额、支付方式,开具的入帐票据等进行核对,并与有关证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对照。对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等会计资料,要及时进行复印或拍照。同时侦查中要注意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及涉案单位的财产,以为审判环节适用财产附加刑奠定基础。
    (2)通过搜查获取书证、物证
    搜查是收集增值税案件证据材料,收缴赃款赃物,揭露、证实犯罪的重要措施,在对增值税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或拘留后,一般都应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地点及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此类案件的搜查要做到计划周密,掌握时机,选准方向,迅速及时,周到细致。搜查的目标是发票、营业执照副本、征税证明、合同、银行结汇单及其他与增值税案件有关的信件、公章、人民币、外汇等书证、物证。对于搜查中发现的书证、物证要及时扣押、拍照、查封。对需要冻结银行帐户的应予以冻结。
    (3)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询问证人是各类案件侦查的有效取证方式,增值税案件询问证人主要是了解税务部门、公司、企业、银行等是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证等有关情况,增值税案件具有证人较多的特点,在侦查中要注意根据不同证人的心理,有针对性地宣讲政策和法律,使其同侦查机关配合。
    (4)科学鉴定
    在对增值税案件的侦查中,为了鉴别书证、物证的真伪,认定有关字迹的书写人和痕迹的遗留者,往往需要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科学鉴定,与增值税案件有关的科学鉴定有:1、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验。这主要是为了鉴别同案件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是否伪造或伪造的方法。2、笔迹鉴定。这主要是为解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字迹,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有关人所写。3、指纹鉴定。增值税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会在有关的票据、文件及其他物品上留下指纹,通过指纹鉴定,可以确定一定的人或物同正在侦查的这起增值税案件的联系,为办案提供证据。
   
   
   
   
   
   
   
   
   
   
    【出处】
  《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8年第6期。【写作年份】1998【学科类别】刑法->刑事侦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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