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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企业端午节“莫名”被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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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fidck 发表于 2009-2-16 19: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6月11日——端午节,一个祈福保健、避疫禳邪的传统佳节。但南京市教学模型厂(以下简称教学模型厂)老总陈金根却怎么也开心不起来,在这个“趋吉避凶”的节日里他遇到了一件百思不得其解的“邪乎”事。6月11日这天下午,一帮人趁周末过节,企业无人之际,开着挖土机气势汹汹地把该公司玻璃钢车间45间2300多平方米的厂房全部推倒。“光天化日”下是谁这么有恃无恐,事情背后还有什么深层次原因……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J2 a4 u% u2 }8 E6 c* P5 S7 Y* C" d, A
    昔日骨干企业成为“眼中钉”?
2 O( r. H/ X2 c4 X- r/ aFONT>    采访中陈金根告诉记者,教学模型厂是1985年和当时的雨花台区丁墙村合资联办的企业,在很长时间内也是丁墙村唯一的骨干企业,每年为丁墙村安置100多名劳动力在厂就业,仅工资每年就有100多万元。
9 ~$ B- {$ G% c5 v8 ?    “那时丁墙村经济困难,企业每年上交几十万给村里,而且每年还上缴国家数百万元税费。先后成为部、省、市先进企业、明星企业,省、市人大、政协等各级部门领导都曾到企业参观视察。”陈金根向记者细数企业曾经的辉煌。“给非法拆除的玻璃钢生产车间即原丁墙小学,学校在1985年因飞机轰鸣声搬走,村里就把小学给厂里做玻璃钢生产车间。企业在使用期间为发展生产,先后又建造了20余间厂房,约1300多平方米,并做了道路、水泥场地、通了水电……”% A* \4 j& Z  ?9 a3 u/ X
    陈金根称,1996年为了明确产权,丁墙村与教学模型厂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协议,企业为丁墙村安置11名村民就业,并交给村里一次性土地转让使用费,明确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为企业所有。
* r! o; \8 i* h2 ]* l( W- W    南京市雨花台区公证处(2000)宁雨证内经字第57号公证书对丁墙村村民委员会与陈金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予以了公证。该协议的股权转让附属条件第二条验证了他向记者的表述,“在甲方(丁墙村村委会)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陈金根)后,南京教学模型厂所有资产(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企业全部资产的所有权。”
0 E0 u( {" a& l3 e    经过近20年的“蜜月”期,陈金根说,这两年双方的关系开始变得微妙起来。“你也看到了,包括雨花台区在内的城南这两年开发力度很大,丁墙村所属区域内现在就已经开发了好几个大型楼盘和企业,地价也一路飙升。当年的骨干企业现在已经成了某些人的‘眼中钉’。”2 y  \6 S9 ~6 C9 `. g. F
    陈金根向记者透露,6月11日的强拆事件发生后,丁墙村的有关领导竟然推说,不知道丁墙村与企业有土地转让使用协议,把企业资产当作村里的资产……/ c' Z. [' R/ Q; }
    “企业存在20年了,不是20天,怎么说不知道就不知道了?这话怎么听都不能让人信服。”陈金根愤懑地说。; F9 q* ?8 y2 V( _  Q4 M; {
    领导的“不知道”与企业的“应该知道”2 o( B3 w( W* d8 ~) p
FONT>    在原来的丁墙村现在的宁南街道丁墙社区居委会气派的新办公大楼内,社区居委会孙主任(兼工贸公司经理)和宁南街道法律顾问王律师a>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R3 v# D, z- V3 S2 L4 ]/ m1 J
    王律师a>告诉记者,根据宁国土资让合(2004)1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京市宁南车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通过挂牌竞拍方式取得包括争议土地教学模型厂玻璃钢车间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当时的受让金额为一亿两千六百多万元。
9 u6 P4 X$ |) Z% E2 L: ?0 i, V& n    一亿多的“天价”从一个侧面应证了陈金根口中的“地价飙升”,但作为街道法律顾问的王律师a>为何对内情如此了解,在记者的追问下,王律师a>又表明了他的另一个身份:“我同时也是宁南车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
3 \, Y+ b' d+ V/ ^: `4 l2 S; l* B- @    对6月11日的事件,王律师a>先是表示不知道具体情况,不知是居委会所为还是宁南车业投资有限公司所为。随后一通电话了解过后又“爽快”地承认是公司授权他人进行的。对记者在端午节如此行为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王律师a>没有正面回答,他说,既然已经受让取得了该处土地的使用权,当然就应当享有收益使用的权利,“可能跟丁墙村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 z  M/ z9 z/ j( d) L2 S  q
    他的话立刻遭到了在场的陈金根和其企业法律顾问朱律师a>的质疑,他们表示首先其对争议土地的权属变更根本不知情;其次即便在受让取得后,受让方也应该对原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附着物所有人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对相关使用情况做进一步了解,并通过必要的协商就相关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拆迁。
; H, m$ h% r( }    王律师a>表示对权属变更教学模型厂和陈金根应该知道,且他们作为受让方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现状并不了解,因此只与丁墙居委会进行沟通。“依据土地管理法a>除了在相关媒体进行必要公告外还必须在被征用现场公告……”朱律师a>当即反驳。
, n5 r3 x5 I/ a; _2 ^' t* v    此时矛头又指向丁墙居委会,与刚才“高标准、严要求”的“应该知道”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孙主任坦然而坚决地表示,自己刚接手工作不久,对前述协议等并不知情,“我不知道。你说有协议,但我没看到……”当陈金根随即拿出协议书原件等一系列证明材料时,孙主任开始保持沉默。- e/ O  s- ]' f( z4 R! F
    补偿款要“二转手”?
$ e  [" c! X5 y% P) XFONT>    一把尺子两个标准,“不知道”与“应该知道”的说法让记者费解,更困惑的问题随即出现。
: X5 B1 Z) t3 T+ n4 ?2 z    许是无意,王律师a>在谈话中表示,有关补偿问题教学模型厂和陈金根可以直接跟丁墙社区居委会协商,“因为宁南车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根据毛地受让的有关规定把相关补偿款给了丁墙社区居委会。”闻听此言,记者随即向孙主任核实,尴尬之余,孙主任承认丁墙社区居委会确实已经拿到该笔款项。但对于具体数额和补偿标准王律师a>和孙主任都拒绝透露,还是一个坚决的“不知道”。( _* I3 T0 T" f* f0 e; c; C# J( Y
    如果说前番的“不知道”还存在客观管理漏洞的可能性,那么对具体数额和补偿标准的“不知道”就不能不让人怀疑此间的蹊跷。
% x  N# e/ X9 E8 _+ v' R6 l% Y    该知道的不愿意知道,不该知道的不但自己知道得一清二楚还不让别人知道,作为政府基层组织如此“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态度让人无言以对。# y4 R# N1 U7 T
    对此事件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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