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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借债奇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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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uosag 发表于 2009-2-17 13: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于对朋友的好心和信任,他慷慨地借给朋友66万元用于做生意;然而,得到的并非朋友的感激和报答,却变成了欠朋友100万元,后又成了100万元巨款的“抢劫犯”,被判处6年徒刑。
. _% U+ \5 ~# {7 u+ t' k# d5 t  这一离奇的案件就发生在福建省漳州市,被害人是福建兴业银行漳州分行职员林志雄。1 R+ I0 D7 n5 ]" m- K' e
  9月初,在有关人员先后被判刑后,漳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副大队长黄国华因其他案件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8 `: P% }# T7 y3 h  林志雄借给朋友66万元怎么成了欠朋友100万元?又怎么成了100万元巨款的“抢劫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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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写成“收条”5 K2 K" |! [0 s; {7 b
  今年34岁的林志雄担任出纳柜长,从1992年起至1998年3月案发前,林志雄每年都被福建兴业银行漳州分行评为优秀党员、最佳员工。然而他给朋友黄赐森的66万元,却成为改变他命运的一个“恶缘”。
; y# c) x3 D0 x  黄赐森,男,54岁,是漳州市医药公司延安北药店主任。因业务关系,黄赐森经常到林志雄处存款,时间长了双方就熟悉起来,并成为朋友。! `  v7 n( l% ^: A+ ]
  1998年初,新婚的林志雄夫妇到香港度完蜜月刚回漳州,黄赐森就来到他们家借钱,说要做特产药品片仔癀生意,林志雄问道:“你要借多少?”黄赐森说:“就五六十万吧。”林志雄心想,凭着与黄赐森的多年接触,觉得他忠厚,年纪大,又有单位,就与新婚妻子商量把他们全部家当66万元借给了黄。黄赐森写了一张“收条”:本人收到林志雄人民币陆拾陆万元,作为药材生意资金。落款却是黄赐森的妻子翁慕璇的名字。黄解释说:“最近检察机关正在调查我,不便以我的名义写,用我妻子的名义比较安全。”毫无法律知识的林志雄,没有多想便收下了这张“收条”。正是这张“收条”埋下了祸根。
& M  R2 T! V9 x  借款期限转眼间就过去了,林志雄多次催款均无结果。这时他想到了法律,他想通过法律的手段要回被黄赐森借去的66万元和利息。于是,他拿着黄赐森写下的“收条”,来到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咨询,准备起诉黄赐森。一位法官告诉林志雄,“收条”是不能胜诉的,只有“借条”或“欠条”才行。林志雄听后如五雷轰顶,差点晕了过去。/ \$ h9 D7 ^( ^$ q1 n& y' K
  此后,林志雄一方面更加频繁地向黄赐森讨要借款;另一方面苦苦思虑着如何让黄赐森将“收条”改为“借条”或“欠条”,然后通过到法院打官司让黄赐森还钱。1998年10月10日上午,林志雄的朋友陈建设和廖雄鹰一起找到黄赐森并发生激烈争执。林志雄和廖雄鹰揪住了黄赐森的手腕和后衣领,把黄赐森按倒在地,陈建设拿出水果刀,放在黄赐森的脖子上,威胁黄:“今天你不把收条改成借条就对你不客气!”黄赐森不得不写下了向林志雄借款66万元的借条:兹本人向林志雄借人民币陆拾陆万元。落款是黄赐森。之后,林志雄当着黄赐森的面将原“收条”撕碎,后又觉不妥就从废纸篓里捡出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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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  l& [+ V! t9 B  警匪制造弥天冤案: U1 {3 f  v  M+ I, b
  在林志雄和他的朋友以威胁的方式让黄赐森把66万元“收条”改为“借条”后,黄赐森感到想赖账是赖不过去了。他约来几位亲戚商量,骗他们说只欠林志雄30多万元,却被林志雄强迫写下66万元的“借条”,林志雄现在要告他。他的二姐黄金莲说可以把女婿林少杰找来。( {' K7 }7 Z) g$ `: s& F8 d
  林少杰何许人也?他可不是等闲之辈!此人手下喽罗成群,为人诡计多端,劣迹斑斑,杀人、抢劫、伤害、盗窃什么都干,是漳州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的头号人物,现为公安部通缉的A级在逃犯。6 k" W4 v3 j8 |* U) w
  林少杰为此前后三次把黄赐森和他的“哥们”叫到他开办的漳州“腾飞茶楼”商议,从而制造了一个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想置人于死地的弥天冤案。
& z( O3 }/ w" y0 c3 L$ W5 g  林少杰的“哥们”又是谁呢?正是漳州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队副大队长黄国华,以及刑警一大队探长李继闽。
  m$ H. z2 V2 L# I  1998年10月12日晚,在这家“腾飞茶楼”里,黄国华、李继闽和林少杰共同谋划了一个方案,以帮助黄赐森解决欠款之难。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黄国华说:“要想欠林志雄的钱不还,首先必须否定借条的真实性。”黄赐森说:“林志雄逼迫我写的借条落款时间是1998年3月6日。”李继闽说:“那你就去找一些那天不在漳州的证明。”
+ h$ P- J' \* {# p3 S/ N8 @+ a  听黄国华、李继闽他们这么一说,黄赐森好像觉得这66万元马上可以不还了,紧锁的眉头顿时舒展开来。然而,贪得无厌的黄赐森竟得寸进尺,大胆提出:“不如就说林志雄借了我100万元算了!再弄个100万来给大家分分。”以抢劫杀人为常事的林少杰听后马上附和说:“行,就这么办吧!”
/ h' m. p, ^$ s" l7 w) Z# k  于是,一个由警察、黑帮共同参与,精心策划,毁灭证据,明明是自己欠别人66万元,却反而说别人欠自己100万元的骗局就这样拉开了序幕。
4 _8 w; d. C7 Q  当晚,黄赐森从“腾飞茶楼”一回到家里,就找妻子翁慕璇商量。他们决定,由翁慕璇找在广东潮州的侄女翁淑娟帮忙。
$ s$ H1 C, n, E% D  第二天一上班,黄赐森就来到漳州市公安局找黄国华报案,称林志雄分4次向他借款100万元用于炒股,因亏本只归还了50万元,剩下的50万元却无力归还,遂于1998年10月10日晚,采取暴力手段强迫他写下一张欠林志雄66万元的借条。& s7 I1 e6 R! U# Y& f
  1998年12月13日,黄赐森报案后,马上就和李继闽、黄伟凡和辩护律师a>共4人,急匆匆地赶到潮州。黄赐森通过翁淑娟、林少杰,在广东潮州凤城电影院招待所旅客住宿登记表上,做了他于1998年3月5日至7日在该招待所住宿的虚假登记。
( @% p9 g+ y9 X+ B0 ^  与此同时,黄赐森亲自找到了与他有多年业务关系的潮州药材公司经理杨楚喜,与他补签了一份1998年3月6日购买2公斤“冬虫夏草”期货的合同。
: R5 ^0 S- \/ H) P9 B  黄赐森办妥这些事后,将上述情况告知了李继闽。后来,李继闽以侦查人员身份单独与黄赐森和其诉讼代表人黄伟凡及其外甥张伟民前往潮州市。取证中,李继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黄赐森等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杨楚喜进行笔录,并提取黄赐森的虚假住宿登记及签订的假合同。尔后,李继闽私自在获取的证据材料上签上了该案另一经办人陈志勇的名字。
% r% x, J" j% V! v  1998年10月14日晚,刚从潮州回来的黄赐森,为证明自己1998年10月10日晚到林志雄的住处是为了“讨债”,急忙找到时任漳州市工商银行延安南储蓄所主任李健华、副主任曾勤园,要求李、曾两人帮其证明当晚要向林志雄“讨债”存入该储蓄所的虚假情况。李、曾两人同意后,黄赐森向李继闽提供了这一情况。10月15日,李继闽便以侦查人员身份单独与黄赐森找曾勤园调查取证,并在黄赐森在场的情况下,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曾勤园进行笔录,同时将部分由黄赐森代为回答的询问内容作为曾勤园的证人证言。尔后,李继闽私自在笔录上签上该案另一经办人陈志勇的名字。
8 m" I3 [1 n9 b  V. C1 w" E  1998年10月19日,林志雄持黄赐森写下的借条到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对黄赐森作为借款抵押的股票账户申请诉讼保全。黄赐森自知打官司自然输掉,便多次托人找林志雄要求私了。林志雄坚决不同意,仍然要求法院依法审理。9 w% I6 g; W8 ~2 y% Z  Y5 i
  1998年11月9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林志雄除拿出了黄赐森写的“借条”外,还向法庭提供了他催要黄赐森归还66万元借款的3盒电话录音磁带。但黄赐森却在法庭上辩解说:“1998年3月6日我不在漳州,而是在外地出差,借条是被告自己写的,我们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并提供了当时在广东潮州出差的住宿发票和订立的购货合同。为此,法院在无法证明双方提供的证据真假的情况下,决定休庭,要求原告重新收集证据,并定于11月18日上午8时第二次开庭。; j; W$ v& J* L; j(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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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k) K( G5 X7 e7 Q8 K* P  庭一开完,黄赐森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饭也吃不下。他没想到林志雄手上还有那3盒要命的电话录音带。下午一上班,他急忙去找林少杰,把黄国华、李继闽约到“腾飞茶楼”商量,处理这一问题。! c. Y+ E2 s- s, E( j3 c& D8 }
  1998年11月9日晚,林少杰又把黄国华、李继闽约到了“腾飞茶楼”。黄赐森急忙把当天的开庭情况向他们描述了一遍。李继闽说:“从开庭情况来说,此事不好办。现在最要紧的是要想办法把林志雄手上的3盒录音带弄到手,毁灭掉。”黄国华说:“干脆找个理由把林志雄抓起来算了,让他下次无法参加开庭,省得麻烦。”
$ L8 q; q, H/ ^1 L# V! A& g  于是,他们又开始了下一步行动。
* H: d0 U0 G3 y  1998年11月18日凌晨2点左右,漳州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队探长李继闽带领七八名民警,来到了林志雄家,一边敲门一边喊:“公安查户口的,快开门!”正在酣睡中的林志雄听见敲门声,立即从床上爬起来,开门让民警进来。李继闽一见林志雄便说:“你涉嫌吸毒,跟我们到公安局走一趟。”
8 S- s2 W- o6 Y  就在林志雄被讯问的同时,11月18日上午,李继闽带着几名民警回到林志雄家,抄走了黄赐森亲笔写下的借条以及被撕碎后又粘贴起来的“收条”碎片,还抄走了林志雄向黄赐森催要欠款时录下的3盘电话录音带。此后,他们对这些重要证据做了处理,3盘电话录音磁带中,有两盘被完全消磁,只有一盘磁带能听到开头一小段的对话,而“碎纸片”不知下落。
" T; _1 \( `$ g* E; A  林志雄被抓,法院定于11月18日的第二次开庭自然成了泡影。林志雄想依法讨回借款的梦想也就破灭了。
$ U) K/ K3 f6 |9 x  黄国华、李继闽、黄赐森等人想以林志雄吸毒为由将其送到强制戒毒所控制起来,但林志雄根本就没有吸毒,科学鉴定让他们的阴谋未能得逞。
8 U/ N+ k' g- B3 A2 y+ {6 A8 i! M' U' y  一计未成又生一计。林志雄被关在拘留所几天后,他们两次把他带到位于芝山公园的警犬基地,对他进行折磨,要他承认向黄赐森借款100万元。但林志雄还是坚决给予否认。于是,林志雄突然被以涉嫌抢劫罪被送到漳州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没过几天,他还被带去和3名押赴刑场的死刑犯一起照相。( q/ g- X/ T7 G* v; d2 H$ N6 E. w4 w
  不久,一个捏造事实、颠倒是非的新的计谋又出笼了!1999年1月6日,当地某报财经金融版显著位置刊登了福建兴业银行漳州分行职工林志雄从炒股“行家”到“囚犯”的经历,这篇由漳州市公安局提供的案情“通稿”,经“推介”又先后刊登在9家报纸上,传遍四方。8 U2 j* c2 U  j+ K0 z& c4 M7 d5 j
  1999年2月26日,漳州市公安局以林志雄涉嫌抢劫罪将此案移送漳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此案存在许多疑点。他们认为,第一,林志雄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抢劫罪一般具有两个法定特征: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而林志雄使用暴力获取的不是财物,却是一张债权凭证——借条。第二,本案在债权债务上(谁欠谁)事实不清。为此,漳州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未获得新的证据后,将此案的定性改为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5月27日以芗城区检察院的名义提起公诉。2000年6月10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志雄有期徒刑6年。林志雄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0年8月1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了终审裁定。
6 i( k5 O: l& @( e# S  一起普通的借款纠纷演变成了林志雄的灭顶之灾。林志雄由债权人变成了欠债人,并被判处6年徒刑,其党籍、公职也被双双开除。9 a1 u( }4 F2 W

% Q. p& k7 Y) K  上访讨公道
! m6 L) m' W" F" A' o- B2 N  林志雄的家人经多方了解得知,林志雄被抓起来,到最后被判刑,起因就是为了那借给黄赐森的66万元。他们一家开始到处申冤,5年来从未间断过。
, |- o: W5 `% D  2002年4月,全国“严打”统一行动拉开序幕。在漳州,一个以李维明、林少杰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被摧毁。通过李维明的交代,发现林志雄一案中有重大冤情,漳州市公安局重新组织民警侦查。专案人员在掌握一定证据后,重新对涉案人员全面调查,一些涉案人员纷纷言明真相。1 i' R( W# K: N
  2003年6月2日,漳州市中级法院做出刑事裁定,撤销漳州市芗城区法院(1999)芗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0)漳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发回漳州市芗城区法院重新审判。2003年6月27日,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撤销对林志雄的原起诉。2003年7月18日,林志雄被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出狱。2003年7月25日,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以林志雄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2003年10月23日,芗城区法院以林志雄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H/ e8 s! f$ h& x. E
  黄赐森完全承认了自己编造谎言赖账、制造伪证以及陷害林志雄的事实经过,当然也牵出了林少杰以及几位参与谋划的漳州刑警人员。$ \4 C7 ~; }$ p: B+ H7 J
  2002年3月31日,黄赐森因涉嫌犯诬告陷害、伪证罪被监视居住,4月9日被刑事拘留,5月20日被逮捕。10月8日,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以黄赐森诬告陷害罪提起公诉。
8 T8 [: l8 u2 z1 _* M  2003年11月1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以黄赐森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赐森在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中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依法构成妨害作证罪;且该妨害作证行为导致错案发生,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属情节严重。
9 y. N& f- p3 r" ?- V7 e/ k  关于被告人黄赐森向林志雄借款的数额,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赐森向林志雄借款数额为人民币66万元,除了有利害关系一方的被害人林志雄及其妻子陈智莹的陈述外,只有被告人黄赐森在庭审前的供述予以印证。被告人黄赐森在庭审之前虽有供述借款数额,但前后供述不一,并在庭审中明确予以否认;鉴于被告人黄赐森出具的收条无法收集到案,仅凭有利害关系一方的被害人林志雄及其妻子陈智莹的陈述,尚不足以确认该收条的内容。因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黄赐森所负债务的具体金额。
# B4 H. H, w# x" `6 o4 c5 W8 U( P# Q  2003年11月,因在另案中涉嫌徇私枉法,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李继闽、黄国华立案侦查,并将其逮捕。2004年4月,漳州市龙文区、芗城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李继闽、黄国华徇私枉法案。9月初,黄国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继闽将择日宣判。5 n' w; {% {& F# @7 o: M% e  v
  然而,黑恶势力团伙头目林少杰仍然在公安部通缉令上;而林志雄虽然出狱了,但他头上仍悬着“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的乌云。林志雄党籍被开除,公职被开除,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这样毁灭了。
- S+ ^  W& A6 }" Q, x  林志雄冤坐几年的牢狱该由谁负责?66万元债务该怎么讨回?' ^/ M2 j  u' F
  林志雄和他母亲黄阿叶说,他们还要申诉,要讨回清白,要讨回不该损失的一切。& E$ b* ^. @# M* V
  目前,林志雄和他的家人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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