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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碗夹生的法律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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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CybFPW 发表于 2009-2-20 22: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拿着他人写有“全权委托”的授权委托书,然后到法院就把这个人正待审判的案件撤了诉,并拿着欠据跑了。在这个全权代理中,他到底有没有“代为撤诉”的权利?
. f; V, _$ F; B: F" ^: i    答案是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根据此法条,得出否定的回答应是顺理成章之事。- {1 ]$ X: R- U4 g1 m
    但您若看过央视名牌栏目今日说法2004年12月13日午间播出的《状告律师a>事务所》,您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据该节目报道,因朋友欠钱不还,易某和一名实习律师a>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该律师a>全权代理自己的官司。合同里第五项叫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权限,底下标注了是“全权代理”。这个“全权代理”是什么意思?该节目特邀法律专家说:“全权代理”就是法律上所指的特别代理,也就是说,要不要这个钱,要多少钱,怎么要这个钱,和当事人和解还是放弃诉讼请求,都不用再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只要是这个合同上写了“全权代理”,我们就可以把它理解成叫高度放心。对此,受案的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立案庭法官也是这样理由的,从而准许了代理人的撤诉,认为该事件法院无责。(详见http://www.cctv.com/news/society/20041213/101052.shtmlA>)。
  V5 d  N5 ]& }: t+ K2 S, L8 e    当时,我一看这个节目,就知道无论是受案法院还是节目特邀专家都露怯了。不是小王先生显摆,十三年前就因为准确回答了民诉教授“全权代理”的含义而受其首肯,认为孺子可教。尽管多年来小王先生一直是作为一名不事审判的基层法院研究室审判员(最高法院将研究室是定位在法律综合研究部门之列的,但在许多法院领导心目中,研究室是法院当然的后勤部门)。但小王先生仍然不忘当年所学,据个人所知,所供职的基层法院法官也无此错误认识。( F9 o  h" N; E$ e% ]; }! e8 d
    央视的今日说法是中国人的法律午餐。应当讲,小王先生也很喜欢吃这道圣宴。但其质量却不容乐观,据我所知,有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屑一看。在我看来,该节目真是外行人越看越不明白,内行人越看越糊涂。而且,该节目还霸气冲天,从来没见过其低头认错。
( G1 i# c, J7 h. z" U5 {( j    小王先生也有不看之想法,但现在却看上了隐,只不过是带着批评的心态去看,只要其霸气不改,小王就一日批评不已。因为在小王先生看来,错不惮改(当然如果小王先生有错,也欢迎指正)。一个自视甚高的节目都这么个水平,是会误导广大百姓的。据说2004年12月28日央视要成立法制频道,就更怕谬种流传了。
; f+ c% s$ V3 ?    重新做熟夹生饭,小王先生的任务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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