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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中彩影”谁是真“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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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gfdt343 发表于 2009-2-20 22: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一城市出现两个“雪中彩影”摄影公司,进而引发了一场官司。日前,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结此案,南京“雪中彩影”一审胜诉。
$ T, {: f- }" ?6 k: B6 u% \  南京“雪中彩影”FONT>发现“李鬼”. F* P6 @# E- @% i3 B
FONT>  1993年9月,由台商独资经营的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公司在南京市工商局登记成立,该公司同时也是“雪中彩影”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2004年8月,原告发现有人持上海雪中彩影江宁分公司的订单来公司咨询并要求拍照,才得知在南京市江宁区也出现了一家同样名叫“雪中彩影”的婚纱摄影公司。南京雪中彩影认为自己的商标遭侵权,遂将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一起告上南京中级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a>用。, D2 z9 P' N7 s. J  P$ _
  两个“雪中彩影”FONT>均合法登记FONT>
1 ^# ^! S" x0 e- I  i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22日,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在南京市工商局登记设立,1996年11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雪中彩影”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11月14日至2006年11月13日止。2004年,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获得亚太华人专业人像摄影交流机构颁发的“世界华人专业婚纱摄影金像奖”。经过十多年的经营,该公司在南京婚纱摄影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8 o# t  j1 ~# \) z+ i1 p/ m
  2004年7月20日,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礼服租赁、销售。2004年7月30日,该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登记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的门头招牌、店堂招牌、摄影定单和门市收银单上均标明“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字样。该分公司在经营中还对外散发了彩色宣传单,突出印有“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文字,以及“精品婚纱摄影连锁”、“拍精品婚纱照,选择上海雪中彩影”、“上海雪中彩影极品礼服动态大展”等内容。  O' a8 ?1 b- B3 y+ i) v2 g- ?/ V
  因此,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和两被告的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保护。
: A& k$ I& k* y  G# Y% ]  上海“雪中彩影”故意攀附FONT>2 J) ]; ?6 @0 Q8 r' v) K
  一个商标注册在先,一个企业登记在后,该如何判定两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5 }/ M; o7 J0 o* w# t* ?& v
南京中院民三庭认为,既要看后果是否使普通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也要看两被告实施该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
) t5 M4 ?% l" J& K/ @9 [0 D4 S3 c  首先,两被告的行为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来源及主体产生混淆。南京雪中彩影公司一直以“雪中彩影”名义进行标示和宣传,其商标与其提供的婚纱摄影服务,已经在普通消费者中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在南京地区设立分公司开展同类经营活动,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或者误解,进而对两者提供的婚纱摄影服务产生混淆。7 \$ ]2 R& j& d+ I( Y
  其次,两被告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登记于1993年,经营婚纱摄影长达十余年。而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成立时经营场所面积仅为8平方米,并不具备直接开展婚纱摄影业务的基本条件,其在成立后10天即在南京江宁设立分公司,具有明显地攀附“雪中彩影”品牌知名度的故意。
  D5 U0 l0 L. @( T  综上,法院认为,两被告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的故意,客观上无偿占有了南京雪中彩影公司的商业信誉,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原、被告及其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雪中彩影”字号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当地报纸发布“启示”,消除对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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