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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公积金管理游走于“法律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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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娱乐 发表于 2009-2-21 23: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9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联合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该区公安分局,召开了打击套取公积金案件的新闻发布会。非法套取公积金现象在全国并不鲜见,早前媒体就披露过乌鲁木齐、武汉等地的非法套取公积金案件,但最后都没有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刑事处罚。联合多方面力量,此次的集中打击,在全国尚属首次。' |4 u  ]: q5 }% R% C8 `$ u
  “四环节”套取公积金
2 ~- F& `! ~% M/ |* \/ w* H, CFONT>  今年1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桂华刑事拘留。2月20日,张桂华被玄武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他9名犯罪嫌疑人先后到案。
- B. I" V) {( ^0 e* P: U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先是通过在报纸上刊登“速提公积金”等内容的广告,吸引部分不具备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但又想提前提取的职工;接着,他们与需要提取公积金的人商谈好价格,并收取他们的个人资料;第三步,根据收取的个人资料,以每份300至500元的价格让造假者伪造“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完税凭证等提取公积金所需的全部材料;最后,将这些假资料提供给需要提取公积金的人,并按所提公积金数额收取    10%至20%的好处费。
' C" G! }5 U& `  然而,就是这不为相关部门注意的“四环节”,将导致公积金贷款的运转困难。公积金管理部门人士介绍,购房人购房时所办的公积金贷款,是广大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的公积金。因此,公积金不仅具有互助性质,更是一项长期的住房储金。而公积金“大账”上必须始终保持一定数额的“积淀”。如果公积金都被非法取走,购房人便无法贷到公积金贷款了。; j7 R, ~& E+ [: j, I, i
  信息沟通脱节导致“漏洞”
7 M9 Z+ P4 t/ w& o/ L: AFONT>  一般提取公积金的流程是这样的:带上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完税凭证等材料,到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员处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面附上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可以办理公积金支取的银行系统审核后方可办理支取。然而,在这个流程里,契税所、提取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甚至是刊登非法广告的报社,相互之间缺乏必要、及时的信息沟通,于是就给了这些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 p1 p* k% z2 X% s1 v$ o
  “如果这些部门之间能就此项工作进行信息联网”,一位专业人士认为,“这种非法套取行为就能降到最少程度。”
6 V7 e( A3 v" K! c3 T  事前预防才是上策FONT>
) k* J) o7 X( R  因为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没有任何处罚性的规定,再加上刑法也缺乏明文规定,“所以即使犯罪嫌疑人交待了很多,也只能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证件和伪造公司、企业单位等罪名提起公诉。”玄武区检察院检察官徐欢介绍说。- x* w2 y4 \* c* T
  然而,现在虽然可以以上述罪名来对这些帮助他人非法套取公积金者予以刑罚,但是遏制这种现象的关键还是在事前预防。6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倪瑞荣处长表示,该中心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但是,他同时又表示,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并非一家就能说了算。
5 K. O0 l& }. b+ o5 s% R0 d  对于相关单位工作制度存在的漏洞,玄武区检察院已分别有的放矢地发出了检察建议。“只有做好事先的预防工作,尽快补好这些管理的漏洞,才能彻底遏制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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