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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场岂能乱建 法院维持环保局拒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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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mKnZd 发表于 2009-2-21 23: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徐州市宏达塑料制品厂不服徐州市环保局环保行政许可,向徐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一审审结。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徐州市环保局对原告徐州市宏达塑料制品厂关于“回收、处置非感染性医疗废物”申请未予许可的审批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M9 K6 H7 w/ {) n    原告徐州市宏达塑料制品厂称,该厂于2005年3月5日向被告提出“回收、处置非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申报申请,并呈报了具体方案和流程表,但被告未予审批,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该厂办理回收、处置非感染性医疗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
% i6 ~4 V' c$ e# M/ ?5 Y    被告徐州市环保局辩称,原告向该局递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申请回收、处置非感染性医疗废物,并加工生产一次性医疗器具。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申报材料,该厂回收、处置的一次性塑料输液器、输液瓶、输液袋、注射器等均属“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并非原告所称“非感染性医疗废物”。其次,原告回收处置一次性医疗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划。《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规划项目表》中明确规定,徐州市建设一座全市医疗废物和苏北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中心场。目前,徐州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已经省政府批准,在筹建之中,且已争取到国家专项补助和地方财政资金。同时,《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也明确指出:“要充分利用特许经营权等手段,保证所建设施长期稳定发挥作用,防止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的低水平无序竞争;坚决制止重复建设,保证处置设施充分发挥效益。”其次,原告回收、处置一次性医疗器具不符合《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规定的“禁止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因此,该局对原告的申请未予审批。9 _# Z* `% P1 ~7 G& ~- c8 X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依法有权对包括原告在内的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申领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批。被告受理了原告提出的申请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未许可原告的申请,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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