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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行监督案件:关注群众最现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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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KrvRIA 发表于 2009-2-22 19: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围绕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办案,把着力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检察官不是简单决定抗诉或者不抗诉,对于某种类型的申诉案件还注意促成当事人和解,以实现案结事了。
    对于那些不服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人来说,负责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民行检察部门无疑为他们打开了一扇窗。2008年,这扇窗越来越多地向民生领域敞开,给那些不服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人带来支持和帮助。
    2008年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向各省级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印发了本年度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点,要点之一就是要求民行检察部门围绕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办案,把着力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
    高检院民行检察厅的检察官们身体力行,带头办理案件。山东省昌邑供销社工程款纠纷案便是其中一个例子。昌邑供销社因为建设昌邑供销大厦欠下193万元工程款,后大厦部分改制为盛泰供销大厦公司,法院判处由盛泰公司承担这笔欠款。该公司向山东省检察院申诉后,山东省检察院提请至高检院抗诉,高检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高检院赴昌邑对此案进行调解,最终各方签署了调解协议,这件历时8年5次审理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民行检察官们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不是简单的抗诉或者不抗诉,对于某种类型的申诉案件,他们还注意促成当事人和解,以此实现公平正义和案结事了。高检院检察官阚林办理了这样一起案子:大连张女士的丈夫正在同保险公司联系办理寿险续保,给了保险公司一个存折,保费未交完,却因车祸突然身亡,保险赔偿成为张女士及4个子女的期盼。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不支付张女士赔偿金,二审法院则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赔偿金。阚林分析认为,这个案件情况特殊,判全赔或者不赔都不妥当,他在了解了张女士的家庭情况后,同地方检察人员一起促使保险公司与张女士达成部分赔偿的和解协议,使双方都能接受。
    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在创新监督方式保障民生方面,有着很多亮点。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调解监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监督方式,都从基层检察院先试点,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为65位农民工讨回了拖欠近两年的工资款10万元。此前,这65名农民工为追讨被拖欠工资与建筑商交涉,经劳动仲裁,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而直至2008年6月,建筑商仍分文未付。明山区检察院民行科了解这一情况后,及时与法院联系,并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执行。一个月后,65位农民工拿到了10万元工资。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在2008年2月通过支持起诉,替无名被害人维权。无名被害人被刘某酒后驾车撞伤致死,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市北区检察院认为,虽然死者身份不明,但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民行检察部门遂会同公诉部门共同开展民事维权工作,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以原告身份代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出庭参加诉讼。此案最终由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无名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8万元,赔偿款由民政部门代为保管。
    办案是检察机关呵护民生的最有力手段。几近下岗的企业工人、生活困难的孤儿寡母、讨不回血汗钱的农民工、身体残疾的农村老汉……是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行监督案件,让他们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最直接、最实际的公平正义。
  印象回放
    2008年1月9日,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印发《2008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点》,要求各级民行检察部门围绕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办案,把着力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
    2008年4月1日,修改后的民诉法正式施行。这次修改主要围绕“申诉难”和“执行难”进行,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民生和民意的高度关注,同时对民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高检院2008年10月和11月两次召开全国部分地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座谈会,探讨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如何拓展发展空间。
  各界反响
    (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晓玲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大民生检察工作力度,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困难群众的权利,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史飚)法律规定平等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但是在运用法律维护公民权利时,有必要对困难群众给予支持和帮助,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办理民生案件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保证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利。(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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