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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花季少女的白血病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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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rkfws 发表于 2009-2-23 21: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目前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个别化解决方式弊端已逐渐显现。面对频发的环境污染,我国亟待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并加大政府补贴,有效分散风险,以维护受害人和企业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2 U" ~$ s8 I$ P  南京白血病少女状告中石化索赔百万案一审败诉了。与起诉时的全国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形成强烈反差,这个败诉的消息几乎让当初报道过此事的媒体“集体失语”。
2 Z( T! J! e- I, Y  现在,白血病女孩的父亲方英翰——同时身为南京金陵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员,已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多方延请律师a>的同时,他对记者说“我需要媒体的支持”。作为公司设计院的设备工程师,方英翰告诉记者,他在工厂的工作目前已经受到了限制,厂办公大楼不让他进去,他已无法参加办公会议,也无法完成工作任务。
! b- `; d5 c- I0 h5 g5 e      花季少女查出白血病 家人状告中石化索赔百万7 X- S. `. ^& m0 y, ]) w
  2004年1月22日,方英翰16岁的女儿文文(化名)在南京军区总医院被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主治医生问起文文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方英翰说文文是在金陵石化炼油厂生活区长大的,医生″哦″了一声。就是这意味深长的一声感叹,成为日后方英翰对金陵石化公司等3家企业提起诉讼的起因。
& g  G, p( \( y! D  2004年2月,文文转入北京301医院进行治疗,同年5月转入北京人民医院,6月在该院进行了骨髓移植手术。为给文文治病,方英翰一家花去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70多万元,这对于都是金陵石化的普通职工的方英翰两口子而言,已是不可承受之重。为此,方英翰想尽了一切办法,找单位报销,找同事、朋友借,通过媒体报道获得捐助,抵押了自己仅有的一套住房……
5 |" N& ~  \6 s7 A- w. B; u  2004年9月,因为认为文文的病是工厂污染造成的,方英翰一家以文文的名义,以环境污染造成损害为由,将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炼油厂(下称“炼油厂”)、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陵石化”)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已花费的医疗费56万多元,后续医疗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26万元,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 d' J- n5 g, t$ {6 z
  一般的环境类诉讼,多是由于污染事故等造成鸡鸭鱼或农作物死亡提起的损害赔偿,这起因身患白血病状告中石化的巨额索赔案,立即引起了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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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d/ ]" t0 k7 ~& T  方英翰一家,自文文出生的1988年至其10岁的1997年,一直居住在炼油厂的生活区。方英翰告诉记者,文文从出生起至1989年10月,居住的石油三村174-1号,如今已改为厂房。他们居住时,房子南边是液化气罐装站,大气中常充满瓦斯气;东边是制造压力容器的工程队,该队主要是就地进行射线探查,对容器喷漆;北边是炼油厂的生产装置,污染严重;西北边是炼油厂火炬,排放出的火炬气中含大量有毒气体。而他们于1989年11月至1997年7月居住的石油二村1幢141号,这幢楼前的路,曾是一条未封闭的排水沟,该厂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从这里通过,流向污水处理厂。
3 `- m. K; ]" a6 n3 x. |  方英翰说,《国家标准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87)明确规定,以3被告的生产规模和南京地区的自然状况,被告的工艺生产装置、″三废″处理系统、罐区及装卸油设施边界线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应为1000~1300米,但他们一家原居住的生活区与生产装置之间的距离小于1000米,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并且,炼油厂所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中含有毒致癌物质,直接影响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炼油厂职工及家属和附近村民的肿瘤和皮肤病、消化道疾病发病率居高不下。 - I2 e: k8 W8 j* r" `" H
  而金陵石化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环境报》记者采访时,则提出该公司始建于1958年,而此防护标准制订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所以,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6 s) [6 ~# N* @3 j  {  G
  三被告在法庭上答辩称,被告虽属化工企业,但在排放污染物时,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根据现有医学资料反映,在引发白血病的因素中,与被告生产有关的主要是苯和射线,而被告对苯和射线均有严格的安全生产要求,原告是不可能接触到的。所以,原告患有白血病与三被告排放污染物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M- y5 v% N. g( o8 ?
  一审时,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的南京利德丰律师a>事务所的李宏志律师a>说,化工产业属于重污染行业,虽然文文一家在1997年底以后已经搬出炼油厂生活区,2004年才被确诊患上“白血病”,但在1988至1997年居住在炼油厂长达10年的时间里,损害早已发生,只是潜伏着未发作出来。另外,环境状况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仅能证明被告排放的污染是控制在一个合法的尺度,但国家制订的排放标准只是针对大多数成年人可以承受的程度,当污染对象是一个处于生长期的、免疫机能尚未发育成熟的儿童,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极为严重的。
4 |# B$ \/ [2 b/ g3 M, i1 M8 l( ]  一审期间,法庭试图对该案进行调解,但被告坚决拒绝了。金陵石化法律顾问处有关负责人说,公司并没有造成原告的损害,所以不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他们会组织募捐等方式,给予原告一家人道主义的援助。9 E' {1 A/ G$ s( C" H8 X
      法院:证据和医学科学依据不充分,驳回诉讼请求; f0 E5 ~# o4 ^6 d3 n" O! \, |
  经过了将近一年的等待,今年9月,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7 V2 ~* l! J* y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炼油厂虽然从事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和排放污染物,但根据现有的医学资料反映,在引发原告患白血病的因素中,与被告生产行为和排污行为有关的仅有苯产品和射线两种因素。因而,原告认为被告炼油厂排放污染物中的其他成分物质能够导致白血病,缺乏科学依据。0 c4 s+ r1 I1 O2 p% M$ K. T1 x% K
  庭审中,3被告列举证明其已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安置生产设备和实施排污行为,并连续多年获得国家、省、市级环境保护先进单位的称号。自1984年以来,在企业职工中未发现患有苯中毒的职业病患者。同时,在原告居住被告炼油厂附近生活区的期间,被告炼油厂没有发生有关苯和射线的生产事故和污染事件,也无证据证实原告曾直接接触苯产品和射线。因此,不能推断原告患白血病与3被告的生产和排污行为存有因果关系。
; I3 i8 C( T: C6 g# X9 R* Z  最终,因现有的证据和医学科学依据尚不充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 P% w3 j7 C2 [, Z* H0 G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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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呼吁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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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 r* T3 |) m+ j/ p, [2 U  近年来,有关重大环境污染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8 t! m1 L- O' V7 p
  本月初,《中国经济时报》报道了对盐城市巨龙化工有限公司的污染调查,称阜宁县杨集镇东进村、三庄村等村庄近3年上百人死于癌症……此前,诸多媒体已经对无锡市崇安区广益镇广丰村、河南浚县北老观嘴村因环境污染造成“癌症村”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 n+ s" I6 F  H  o  今年6月27日,苏州吴江恒祥酒精有限公司厌氧罐发生爆裂,其中30至40吨含有高浓度COD废液溢出(COD是城市饮用水主要污染物),该企业偷偷将废液用水泵打入澜溪塘河,造成重大跨省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下游浙江嘉兴30万居民饮用水安全……9 ]8 U) Q) i( c# e% i1 m
  伴随着这些环境污染的报道,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也让环境侵权诉讼呈上升趋势。但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的周杰向记者介绍说,我国目前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个别化解决方式弊端已逐渐显现。有的排污者在环境危害产生以后,因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不得不走向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困难的境地,而更多的则是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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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杰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环境法学界已经提出,借鉴西方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尽快建立我国的社会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对于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看待?对于持续性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看待。! K% i$ q6 ]0 m: T! F' L  ?  m' H# A9 Y
  记者了解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发展十分迅速,在国外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作为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后果往往极为严重,会给人身、财产及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重大损害。但由于它具有缓慢性、间接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得受害人寻求损害赔偿的过程困难重重。但不容否认的是,在现有的科技水平条件下,企业的排污行为有时无法避免,甚至可以说,一定程度的污染损害是社会成员为增进经济繁荣、社会福利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上世纪70年代后,环保浪潮席卷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一些环保法案纷纷出台,各国都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罚金之高有时让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因此,企业主迫切需要将这样大的责任风险转嫁出去,环境责任保险也就应运而生。9 F0 k; f; b# L7 w
  专家认为,我国的环境立法已有一定基础,有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a>》,又有《水污染防治法》等5部环境污染防治法和《森林法》、《草原法》等9部自然资源保护法,这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保险公司在积极拓展已有险种的市场的同时,可参考国外经验,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出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环境责任保险,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对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
8 T  M! L9 W( F5 J) Y  同时,从行政审批的角度讲,政府明知企业具有环境污染损害风险而批准其设立,那么环境污染损害在企业无过错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政府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对于生产行为具有正当性和价值有用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承受能力一般都有限,且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就业与生活保障问题,因此为了有效地弥补无辜受害者的经济损失,防止厂群关系、政群关系的恶化,有必要强调政府的行政补偿责任。目前,许多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风险赔偿基金,按照各国的法律,这个基金既可以来源于各企业的捐款或摊派费用,也可以来源于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比如美国为了解决危险废物倾倒场所的废弃污染问题,设立了危险物质信托基金和关闭后责任信托基金。前者主要来源于石油税、化工税和政府的拨款。后者主要来源于危险废物处理厂征收的专门税。欧洲执委会1993年关于环境责任问题的绿皮书建议成员国建立联合赔偿制度,联合赔偿制度实际上就是通过收费或捐助制度建立一种环境风险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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