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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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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恢感 发表于 2009-2-25 21: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乃是生命的交融,正如人们所说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啊。“相敬如宾”,“相濡以沫”“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无不是人们对美好好婚姻的遐想,然而人类高度亲密也伴随着自相排斥的一面,尤其是性别的两极在经历着恋爱的浪漫,亲密之后,是婚姻的抗拒、背叛、束缚、摩擦、冲突。这为婚姻增添了不和谐的因素,尤其是日渐升起的“婚内强奸”之说已经影响到《婚姻法》的修改,《刑法》中强奸罪的成立问题,已经不容忽视。
+ P+ X$ D  F: |6 C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婚内强奸"是否成立强奸罪呢?学者们有着巨大的分歧。以下笔者将试图阐述自己的观点。, y  a$ [: }- ^, I. E/ }
  人类生活总是由一系列的规范进行调整的,即通过各种规则的协调人的行为,使之有序、效率,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在人类的各种调整规范中 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
2 w/ ^. f7 ?8 V  法律调整规范 即通过由第三方的政府、法院或者专门的执行机构如仲裁委员会来执行运用法律来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冲突、暴力等现象,通过对人的行为的指引、评价、褒奖、强制、制裁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影响。这主要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例如告示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等来实现的。法律调整规范是已经把生活中的社会关系上升为一种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的关系,这需要一定条件或者达到一定程度,并且考虑到法律执行和监督成本的问题,因而所有法律调整得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是极其有限,不过是沧海之一粟而已的。 法律调整规范 主要特点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由第三方的政府、法院或者其他执行机构执行的,并且在需要的认定事实具有可测量性。
( _2 I$ h7 @6 n. z  道德调整规范 道德的调整规范一定程度上说也就是社会调整规范。这是通过习惯的、长期的搏弈形成的行为规则。与法律行为规范性比,他是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自下而上的形成演进的,不是由专门的机构来制定、认可、运行。这种规范本身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不像法律那么具有刚性。但是他是的到社会的大多数认同和许可的,所以它是立足于共同价值和群体共识进行的判断,依赖于大多数共同体的执行。所以道德调整规范一般在公共领域,大家有目共睹的情况下进行的判定。主要是依靠社会大多数的舆论、情绪、讥讽、排斥、信誉等来实现其惩罚的后果,当然这种社会的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人道德,人们出于福罪感和羞耻心也会遵守。% m+ @; }$ _5 ^7 L
  情感调整规范 再人际关系的微妙中,社会关系的复杂下,人大多是依靠自己的自度来决定事情的,或者依靠价值认识、或者依靠其习惯情绪。所以社会关系大多体现了人的情谊行为,社会关系只有在达到一定成熟条件的基础上,才上升为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大多是俩人世界,外人大多是无法感知的,应该主要由情感规范进行调整。曲新教授也曾在其《刑法的精神与范畴》的著作中也有相似的论述论“性关系和性生活主要是夫妻之间感情领域的事,是夫妻情感的生物学基础,是保持沟通和增进夫妻感情的重要手段,而不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之间的冲突是一种磨合,不适宜用任何强制手段,尤其是外来,来实现平衡。尤其是文明社会中,私人生活中,这种希望强制或惩罚来实现平衡,说到底是一种以暴制暴的原始手段,是改善不了任何文明的。  ]+ T5 h9 J9 P( F7 B; P/ l  j
  笔者以为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不存在强奸之说,只是夫妻情感纠纷。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也认定存在强奸,那么丈夫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天长地久定会造成心理变异,反而影响了家庭的和谐和稳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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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 q$ H: `2 u) H! m3 n# [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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