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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我们可以寄多少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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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UxnmLo 发表于 2009-2-25 21: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a>》将正式实施。像以往许多法律刚刚出台一样,人们也对该决定寄托了一些愿望。例如,4月23日网易首页的标题是:人民陪审员,冤案的终结者?而对人民陪审员做全方位报道的该文内容有:(《决定》的实施,)"意味着全国各地将有成千上万手持红色合格证的人民陪审员,出现在各级法院的大堂上,监督法官执法的公正性。"
( ^8 t4 z* J5 p. }2 j5 O  该报道同时将司法腐败、冤假错案与人民陪审员联系起来,"是抑制腐败还是滋生出更多的腐败?我们拭目以待。""最关键的是 冤假错案 能不能因为这改变而彻底远离我们的生活呢?"% L( k& h+ G! J$ Y! Z/ h
  最高法院相关人士表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有很好的效果。"( M& V% u8 @' A% x( W$ _  p# X
  读了这样一些报道,笔者深感怀疑。一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真有这么大的魔力,可以医治司法腐败、可以杜绝错案、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吗?这种魔力之大甚至连最高法院的专业人士都相信不疑。  D( ?5 p- f: _& n. I1 J& P+ d8 C- l4 X
  显然,对一部法律报有如同武侠小说中习武之人对"葵花宝典"的心态和思维是过于简单和狭隘了。在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的今天,法律的数量在增加,法律的质量也比以往得到很大的提高,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一个简单的道理:法律不是万能的。实际上,许多看上去属于法律不完善或者说缺少法律规范的问题,真正追究起来,根子却不是在法律方面。这点能够为我国近年来的立法经验所证明。例如破产法本身是好的,但破产法为什么最终近于破产,我想决不是什么法律不完善的问题。2 u6 Q3 @4 D* }9 r
  由于这种法律万能的心态和思维,使得我们往往对新出台的法律抱有强烈的愿望,希望新颁布的法律能够一下子治好我们社会的病症。所以,才出现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与司法不公、冤假错案联系起来,并对人民陪审员寄予很高的愿望。如果这些愿望真的能因一部法律的到来而实现哪怕是某种程度上的实现的话,我们没有理由产生怀疑。问题在于,这样的愿望最后往往失落,而且是愿望愈高,失落愈大。于是,我们不自觉地掉入一个陷阱:一部法律不行,再制定一部法律,等到最后发现法律越来越多还是没有解决问题的时候,内心绝望了,又生出法律无用的心理和论调。/ d* e$ i2 V) U0 h1 U
  我认为上述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报道明显属于法律万能的心理,对公众产生误导。试想,如果《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a>》等若干重要的法律都没有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一项比这些法律简单的多的决定能解决司法不公吗?而冤假错案的产生是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得到实施和贯彻的缘故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将一些和人民陪审制度无关或者联系甚少的因素加之于其身上,实使该制度背上本来不属于它的负担。铲除司法腐败、杜绝冤假错案的愿望、促进司法公正是良好的,但我们仅凭简单的思维实现不了良好的愿望。面对复杂的现实世界,思维应该审慎些。$ a( J" D* R" i( j0 l. o
  就人民陪审制度本身的价值而言,追求的是司法的民主化,并没有赋予陪审制度其他的价值。我并不否认在个案中人民陪审员或许可以发挥监督法官的作用,但是现实地看,人民陪审员很难具有这方面的法律素养和能力。所以,人民陪审制度主导功能还是在于为专业性的司法提供一种非专业人士看待法律和案件的视角,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主要是给法官提供建议,这样的定位或许没有本文开头提到的报道那样富有理想、但我以为更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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