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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要报告”的局限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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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黃龍 发表于 2009-2-25 21: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情况要向组织报告。为了了解真实情况,我查阅了“南京市政府公文网”公布的《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35条规定:“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严禁党员干部和机关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收送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和高档耐用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机关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与赌博活动;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对个人购房、婚姻变化、自费出国(境)、子女出国(境)上学、直系亲属经营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要及时书面报告组织。”
1 w5 F' T7 [$ h9 [, I/ S  后南京市政府领导进一步解释:“在向组织报告时还不能口头打一声招呼就作罢,必须是书面报告,对自己婚姻变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况要说清楚。如果婚姻变化是干部个人因包“小蜜”等情况引起的,组织上将视情况干预。”这就是很多媒体所说的“南京官员包二奶要报告”的真实情况。从南京市政府的通知和后来领导的解释来看,媒体简称“南京官员包二奶要报告”这一说法是基本准确的。但是这一规定出台以后,媒体评价叫好的并不多,相反从人民网a>的网友反映来看,批评与质疑的意见居多,为什么南京方面的愿望与民众的反映相距这么大呢?我认为,民众的头脑是清醒的,因为结合文件全文来看,《通知》中这一条内容本身是一个很局限的规定。0 U) M9 _4 |! G% b
  其局限之处,首先是因为这一条的内容有点象“禁止点灯,不管放火”的规定。查对《通知》的全部条文,对财产申报与登记这样的根本性的重大制度都没有规定,却要求报告婚姻变化这样的私事,让人感觉有作秀之嫌。规定中关于“重大事项要及时书面报告组织”的全部内容都存在这个问题,文件要求报告个人购房,却没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真正有非法收入者,何必以个人购房这样的形式张扬,即使个人购房也不一定要以个人的名义。那位携带1000万美元(还从其家里搜出近3000万元人民币)出逃美国的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及众多外逃的贪官在出逃之前是没有“露富”的。所以,正确的做法是首先需要管住钱权交易、非法所得这样的大事,才能显示政府反腐的诚意。 2 |% R8 I5 y1 z, P
  另外,报告婚姻变化的原因,包括是否有包二奶的情况,这也相当于报告“梦里取老婆”,报告不仅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干涉干涉私生活领域,有管得太宽之嫌。婚姻变化是否与包二奶有关,这是一个很隐秘和私人化的问题,这种报告是靠不住的。回想过去暴光的贪官,哪一个在出事前不是信誓旦旦,“保证没有问题”。即使按规定报告了婚姻变化的情况,也绝不会傻到把婚姻变化中不利原因如包二奶引起等情况如实报告出来;如要查证,等到婚姻都已经变化了,其证据就往往会与二奶形成攻守同盟,非常困难。没有确实的证据就认定这一行为,则是对干部的不负责任。所以这一条规定最终只能是流于形式。何况当今社会,道德问题虽可纳入纪律范围,但毕竟不是极左年代,除安全、外交等特殊部门的官员以外,婚姻问题也要报告,又有违背劳动法规、侵犯个人自由之嫌。 3 U6 G7 I$ V( w1 v+ ^$ ]& k
  基于以上原因,南京市政府这一善意的廉政规定,是在我国制度反腐的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出台的只涉及到了表面的,不具有操作性、合法性的规定。说它局限,是因为这么一个正式的政府文件作出这样抓小放大、难以实施的规定,显得幼稚局限。说它无奈,是因为通过更加治本的办法解决问题,不是南京市政府所能及的,要查官员的财产,必须有存款实名制度、交易(包括消费)登记制度与交易记录档案制度,以此为基础再规定财产申报制度。通过这种制度,对一个人的收支情况,国家可以了如指掌,在发达国家都有这样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一制度是一项全国性的必须由多部立法组成的系统工程,在这样的工程出台以前,面对全国性立法不健全,一个出发点很好的地方性规定,表现了它的局限和无奈。其实,这种无奈,不光是在政府机关反腐方面,在司法公正、经济公平、社会正义等各方面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
: w1 @3 u2 k! L3 g1 U: W  这引发了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方面更深层次的思考,那就是:一是民主与法治建设不能光靠思想道德建设、自觉报告这种不具有操作性的软性措施,而只能靠看得见、行得通的法律手段去解决;二是法治建设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当全面、系统,就官员财产状况来说,没有前面所说的个人金融情况的监管体系,就永远只能是隔靴搔痒。三是官员道德监督,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国家的纪检监察部门都不可能去跟踪每一个官员的所有私生活,道德问题主要用道德手段去解决,社会舆论是道德遣责的主要形式,适当的形式是通过媒体去揭发作为公众人物的官员的丑闻,媒体不仅有这个权利,而且监督也是有效的。  [7 O/ b: b& P% u' W
  2005.5.26凌晨于丹佛大学
9 u$ r# a, R5 w& M2 S0 E) V( w  资料参见: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5〕81号,南京政府公文网,http://www.nj.gov.cn/928/njzw/dis.asp?articleid=134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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