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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刑讯逼供何需再“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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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rhbcb 发表于 2009-2-25 21: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报道,“五一 “长假刚过,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对外宣布,该分局在2005年5月正式启动审讯室录音录像系统,该部门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允许律师a>在场、录音及录像。实验者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将在实证基础之上,提出适合中国情况遏止刑讯逼供的方法。 + P7 j# D9 B+ t8 ]/ g
  白银分局实行 “律师a>在场、录音及录像”制度,源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的“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课题实验。诉讼法研究中心选择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与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作为试点,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a>在场,或者对讯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 R6 S$ V3 ^1 m7 v0 V
  这些报道让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局外人感到,“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是一项了不得的系统大工程,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会是重大的难题。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如果说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比较复杂的话,对司法程序的改革相对来说就要简单得多。
2 C3 P8 H( t& R  司法制度的改革整体上可以分为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程序的改革。对司法体制的改革,被法学界和司法界概括为针对三个方面的改革即: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非职业化。这三个方面的改革,牵涉到政治体制、人事体制、机构设置等复杂的问题,改革起来牵一发而动全身,没有党中央、全国人大在政治体制上的全局性的统一部署,难以完成。
' ^2 Q- Y9 I, U9 q; S' d  但是,部分程序性问题就要相对简单得多。就讯问方式而言,与是否行政化、地方化、非职业化虽然有一定的关系,如可能因为司法以外的压力而导致要求 “加大讯问的力度”、“加大人民民主专政的攻式”等等,但这只是一个执行中的法外因素的消极影响的问题,根本就不能成为不改革或者拖延改革的理由。也就是说,这种程序外的因素,在程序完善和不完善的情况下是同样存在的,就象人的身体,不能说在打预防针和不打预防针的情况下反正都不能彻底预防疾病,就干脆不打预防针了。因为,在致病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打比不打好,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因此,我们没有必要等到司法体制都完善了,才进行司法程序的改革。
6 _9 i; e1 ^' k2 {: |  在讯问制度的具体技术上,也并不需要复杂的实验。中国政法大学选择海淀公安分局进行“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的试点后的试验案件,按照试验计划,海淀警方将把参加试验的120个案件分成两组,每组60个案例,分别按照“试验的三项讯问制度”和“正常的讯问制度”进行有关侦查讯问的对比试验。我们且看这个实验针对的目标是什么。! R/ ^( D3 E+ {8 F" p
  一是对被讯问者。“被讯问时全程录像让他感到面对审讯自己的民警时心里没那么紧张了。”这不是废话吗?三项实验就是针对保护人权的,有点常识的人就知道,有一个自己请的律师a>在场,而且有录音录像,当然能使被讯问者心理上产生安全感。
9 I9 w7 I3 L. w* R; w5 ?. u0 L  二是对侦查人员。“在试验初期,一些侦查员对律师a>在场存有顾虑。顾虑主要来自于侦查员对律师a>存在的抵触心理,认为律师a>是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与讯问工作对立。”“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之后,侦查员逐渐意识到,律师a>见证讯问过程具有积极的意义。”我想“积极意义”不言自明,但对侦查人员而言,是一种监督和约束,不可能更轻松,但一项侦查制度的确立显然不能以侦查人员是否接受为标准。% M: [, k" e5 R2 U
  三是对律师a>。一位身为大学教授的兼职律师a>对律师a>在场权表达了自己的担忧:“现实中,律师a>参与刑事诉讼存在较大难度与风险,刑事诉讼法第306条随时可能将辩护律师a>转为阶下囚,而代理刑事案件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的极大困难又为律师a>代理刑事案件设置了一道障碍。”这方面表明了律师a>当然是赞同的,担忧的只是以后侦查机关能否保障这种权利以及还存在更多的问题没解决,但不能彻底解决,不是放弃解决部分问题的理由。  U- ^4 e* ^2 O# w9 n! p' p& f
  讯问制度改革真正的阻力来自于司法观念的惯性,即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上,是否愿意把保护人权放在第一位。具体来说,就是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两者存在两难矛盾的前提下 ,是选择宁纵不枉还是宁枉不纵。这个问题在立法中早已作了回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就是选择了宁纵不枉。现在的问题是在面对具体案件的时候,执行方法不力。近年来众多的冤案的出现,都是司法部门侵犯人权、宁枉不纵的结果。
) D1 A3 `6 R9 U, l4 |  可以说,三项改革的内容都是司法文明比较发达的国家早就已经实施了的,内容简单、成本不大,却又意义重大,不知道我们的司法部门这样故弄玄虚的实验到底有什么意义,这样的实证到底要证明什么。“实验者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将在实证基础之上,提出适合中国情况遏止刑讯逼供的方法。” “适合中国情况”,这是我们在很多方面拒绝改革的借口。我无法理解在三项改革的问题上,中国国情和外国国情有什么不同之处。
3 g. U$ e! L7 h" [  “中国试点讯问制度改革”的做法,也是我们整个司法改革a>的一个缩影:在近年来司法改革a>的探索中,并不是不知道问题的存在和解决的途径,而是知易行难,瞻前顾后。以最高法院系统提出的二五改革纲要为例,最高法院提出了8项改革措施。一是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二是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四是改革完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五是改革完善人民法庭a>工作机制。六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七是促进司法鉴定a>管理制度的完善。八是改革完善执行工作机制。这个改革方案对重大司法体制问题基本回避了,其中除了第二、三项以外,基本上属于司法程序方面的改革。这些问题的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相比,同样重要。但它是程序机制的内在完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在司法体制变化之前,可以进行独立的改革。但是,所有这些改革中, 院长是否要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条件还不明确,这就不是理论逻辑的问题。
8 M- [3 _8 r' K  在讯问制度上,现在我们明明知道存在严重问题,容易产生刑讯逼供,却来搞这种完全没有必要的实验。我们10多年的司法改革a>就是在这种顾虑中徘徊不前的。人类社会已经取得的很多优秀文明成果,可以让我们可以少走或者不走重复的弯路,不必每一项改革都搞实验。制度前进一小步,却可以让司法人权前进一大步、可以避免很多冤案,防止刑讯逼供。防止刑讯逼供、避免冤假错案再也不能等待了,也不需要什么试点了,而应当立即全面推行一系列已经被各国证明了的既有必要,也有可行性的具有普适意义的措施,让更全面的司法公正早日到来。
! b" P8 n1 z/ j, l7 F$ \  2005.5.27于丹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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