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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制度不能承载太多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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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能成真吗 发表于 2009-2-25 21: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成型于英伦三岛,传播、扩散于欧美大陆诸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全是借鉴国外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的产物,在“血统”上更接近于欧洲大陆以及前苏联和东欧的参审 制。 ' d) g" s8 X. D! w/ C* ]
  陪审制度一直与民主相伴而生。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公民陪审就是司法领域民主气氛高涨的直接结果。到了中世纪,宗教和世俗的专制政权堵住了人民参与和分享国家权力的途径,人民沦为封建专制的对象。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盛行全球的各种民主共和政制,无一不把人民参与国家各项权力的行使,包括司法审判权的行使作为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人民直接参与审判的司法民主,目的就是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 2 ^+ i/ a+ k' D' Z- h0 P" D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曾一度沦为摆设,学术界与实务界近些年存在着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呼声。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a>》,终结了围绕该项诉讼制度的存废之争。有分析认为,法院意在竭力通过改革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变职业法官垄断司法权的现状,实现人们寄予陪审对司法监督的厚望,缓解目前法院所承受的决策压力,以赢得民众的信任与支持。 ; |( i2 m8 d+ k1 C2 @; ^3 D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a>》表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它所体现的政治伦理和司法价值,即司法民主、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司法的精英化和大众化的统一,至于该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的监督法官、防止腐败等功能,还是其次的。依苏力教授的观点来看,制度设立的意图不是最重要的,真正重要的是这项制度出生后的运作以及在运作中实际获得的制度性功能。笔者很赞成这种观点,一项制度发挥的作用同它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有着莫大的关联,其实际功用并不一定同它所设立的初始目的相一致。然而,我们对一项制度的预期,也绝不可以完全以我们自己的历史观和理性的塑造,人为地构建关于它的一切伟大意义。 : x8 q0 u: g3 D1 r& {
  与最高司法机关对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所期待的意义不同,民间更期待“陪审员成为冤假错案的终结者和法官的监督者”,“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防止司法腐败的新的制度屏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在获得一片肯定和赞誉的同时,还收获了许多的新期望。立法本身已经赋予了该项制度一系列重大的功能和价值,如果在制度之外,还要赋予它更多功能,将太多本不应当由它来完成的使命附加在这个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就会使其因负担太多而消解了本来应有的价值。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作用,最根本的就是参与审理、行使审判权。如果把司法领域目前存在的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一些主要问题的解决,都寄希望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无疑成了该项制度不能承受之重。 2 A3 L9 V+ \1 C" C
  托克维尔说:“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也称,应当视陪审制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这些值得咀嚼的文字,或许有助于我们形成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功效的理性认识,不致因太多期望不得实现而招致太多责难并最终导致这一制度再次成为“聋子的耳朵”,使制度真正体现的司法民主之光难以持久。 ' E  x; H1 J/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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