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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签保单就出车祸,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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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zSHHlX 发表于 2009-2-26 20: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孙先生为他的一辆新购汽车向苏州市某保险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财产损失险,保险公司也当即签发了保单。可办好保单不到一小时,该车在行驶中出了车祸。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险期限尚未开始而拒绝理赔。孙先生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7月20日,苏州市金阊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 q$ H, c6 ?8 B  s% K- p. V* x  原告孙先生诉称:2004年2月16日,他在苏州城北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昌河”牌面包车。购车当天,孙先生委托汽车经销商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中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和第三者财产损失险的保额分别为15万元和5万元。同时,孙先生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二年的保险费5386元,保险公司也予以承保并签发了二份保单。汽车经销商工作人员代孙先生办好保险手续并取得保单后,驾驶该车返回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名老人撞成一级伤残,一年多来,受害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之后,受害人将肇事者即汽车经销商告上法院。经法院调解,确认汽车经销商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9万余元。
' L8 C9 D6 n$ _+ i2 \  事故发生后,车主孙先生和汽车经销商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尚未开始为由予以拒赔(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是2004年2月17日零时起)。
( K6 O/ e, s- ^+ d$ r对此,原告孙先生诉状中的观点是:自保险公司2004年2月16日向原告签发保单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虽然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17日零时起,但并不等同于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孙先生的理由是,我国《保险法a>》第19条有关保险合同规定的表述中,将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作为二项内容并列加以规定,说明两者不是同一概念。如今,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因此不能将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开始时间推定为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即使双方对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理解不同,也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加以解决,即保险公司应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再说,原告已就车辆保险支付了全额保险费,为取得保险赔偿权益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_& A& o5 Z' j5 O# ^: i  g9 t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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