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为不需要“诚信”!
北京交通大学教授涉嫌泄题事件经披露后,已引起了北京市检察院及海淀区检察院等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开始初查,相关信息已反馈到检察机关负责渎职侦查的渎职侵权检查处,海淀区检察院也已派人到北京交通大学进行调查(《新京报》6月12日)。北交大教授是否涉嫌泄题和“性交易”,有待于有关机关调查,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这一事件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
笔者于6月10日在《南国早报》就这一事件发表《没有委屈,只有“交易”》一文后,在网上的反应很大。笔者发现,对笔者的文章所进行的评论中,有一种观点值得关注。这一观点认为,女生与教授在性行为发生后,教授给了女生试题,但女生最终没有考研成功是英语成绩太低,这不是教授的问题。所以,进一步认为:“这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俩人如果涉嫌犯罪,应处理都要处理,但是女生还要加一层道德诚信缺失罪?姑且这样叫?……”
诚信的确是我们今天社会的一个大问题,在商品生产、交易中,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甚至在履行法院的判决中,我们都普遍存在信用缺失的问题。而缺少信用,无法建立起运转正常的市场经济体制,造成整个社会的秩序混乱,因此我们呼吁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但是,讲诚信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在合法的行为前提下,也就是说交易行为是合法的,我们才要呼吁并且需要动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诚信的实现。
所以,讲“诚信”是相对的,在合法的行为面前,我们要提倡并且法律要保障“诚信”行为,那是我们维护合法秩序的需要;在非法行为面前,我们反对行为人之间讲“诚信”,法律甚至鼓励行为人不讲诚信,那是要瓦解“潜规则”,让从事非法行为的双方感到双方的利益既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得不到对方的“诚信”的保障。
对于所有非法行为来说,只有非法,没有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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