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文 发表于 2009-4-16 17:49:23

欠薪官司如何打?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a>案件不断增多。这一方面反映了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劳动者的权益亟待保护。从淮安清浦法院的统计数字看,2000年受理劳动争议a>案件不足30宗,2006年增长至75宗,其中80%的劳动争议a>案件涉及拖欠工资。


  针对涉及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a>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清浦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快审快结。近年来,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内成立了专门审理劳动争议a>案件的合议庭。劳动争议a>合议庭成立后,对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a>案实行“绿色通道式”措施,不收或少收案件受理费,减轻劳动者的诉讼负担;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集中审判力量优先审理、优先结案,力争做到尽早下判、尽早送达、尽早进入执行程序。案件规定的审判期限为6个月,但大多数案在一个月审限内审结,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由于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劳动者一般在离职后才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被拖欠工资的诉求,其中以加班工资居多。尤其突出的是,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不及时结清工资,用人单位往往以“未到发薪日”等理由,拖欠劳动者离职前一至两个月的工资。


  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遭受工伤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也较为普遍。在劳动者法定的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一般是让劳动者以借支的形式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该数额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也极少有用人单位能够按法定的标准(劳动者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足额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


  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以下就从劳动争议a>的仲裁申请期限,以及用人单位内部规章效力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a>发生后,首先应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纠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期限,《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a>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a>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持续拖欠工资(主要是加班工资),那么,是否仅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前六十日内的拖欠工资,这一点往往是争议焦点之一。笔者认为,因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a>案件中,拖欠劳动者工资往往处于一种持续状态,在认定其争议发生的起算时间上,不应以这种持续状态的开始为起算点,应以这种状态的终止为起算点。如此,劳动者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也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保证劳动者这个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制定了内部规章,并据此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内部规章时常与《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存在矛盾之处。如某化工企业内部制定了《工资制度试行方案》,实行最低生活水平保障工资制度。该公司按最低生活水平保障工资制度计算职工加班工资,因而引起劳动争议a>。《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根据劳动者正常月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上述工资制度与法规相抵触,且未经工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因而是无效的,加班工资标准应按每月实际工资计算。法院在审判中,时常发现企业内部规章与劳动法规相抵触。对于这类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当经常掌握和了解辖区企业的有关情况,主动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内部规章。劳动者基于其弱势地位,往往不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乃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才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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