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dester 发表于 2009-4-19 17:23:48

法院法官媒体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9月13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注:指除新闻发言人之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天可怜见,俺可是模范遵守肖院长讲话的,自从这一指示见报后,俺坚决拒绝了记者所有的采访要求,当然私下里确实与记者编辑朋友有过接触,但可向毛主席他老人家保证的是:绝对没有泄露审判秘密,给法院法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相反,俺还解答了他们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法制宣传,树立了司法形象。


  从报道上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已正式建立,两级法院现有新闻发言人65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应当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准确发布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介绍人民法院的有关工作,包括法院制定的重要的司法文件和各种政策规定,有关法律法规a>、司法政策的执行情况及进展;人民法院的重大先进典型的事迹,重大的工作部署和重要举措;各类大案要案及社会关注案件的审理情况;针对外界对法院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也包括其他需向社会公布的法院信息。


  这项制度看样子意义真不容低估,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话:“这将使我们的新闻宣传工作由被动式变为主动式,由封闭式变为开放式;在报道方式上也将由终了式报道变为进行式报道,由工作式报道变为信息式报道。”


  从报纸上知道这次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培训班的人员名单看,有人民法院报的驻站记者,还有一些是法院的宣传人员。至于基层法院的新闻发言人,从现行编制看,我估计大多数都是研究室主任(副主任)。我的担心是我们现有的力量能否负担如此繁重的工作?


  对这次会议,我知道,许多媒体颇有微言,认为是对媒体采访权的限制。当然,在新闻上,大道不通才会小道流行。如果说新闻发言人真正能够承担上述职责,应当说是公民知情权的一个重要进步。


  因为曾长期在研究室工作,与媒体一直有长期的联系,自己也喜欢写点东西,但不能不承认,自己写的东西与编辑“编辑”加工后的文章还是有很大差距的,记者写成的东西更吸引读者的眼球,也更符合读者的阅读习惯。这所谓是术业有专攻。


  新闻从一个发言人口中出来,权威性和一致性自然是有保证了,但这一个人能满足读者和众多媒体的不同需求和口味吗?


  易言之,在法院法官媒体记者之关系上,怎样处理还真是个大问题,媒体不能干预司法(司法独立),司法也不能干扰媒体(舆论自由)。但我认为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把凯撒的还给凯撒,上帝的还给上帝,而不能包办,毕竟我们法院的人熟悉法律可能比新闻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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