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rlvmi 发表于 2009-5-11 12:04:37

审判津贴制度仍需完善

  广**官期盼已久的审判津贴制度终于实行了,这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但笔者认为,审判津贴制度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在确定津贴金额时,过于重视法官等级因素,而忽视工作岗位因素,不利于调动广大基层法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有效解决基层“留不住优秀人才a>”的难题。对于长期奋战在条件艰苦、任务繁重的农村人民法庭a>的法官们来说,更是不大公平。

  其次,审判津贴不和审判业绩挂钩,难以真正体现审判津贴的价值。审理、执行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是法官职业尊严和荣誉的基本载体。如果在发放审判津贴时,完全不考虑办案数量、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数量,对于长期在特殊岗位上劳累过度的法官们来说,也有失公平。

  还有,审判工作不是单靠法官来完成的,承担押解、送达、值庭等职责的法警和承担庭审记录职责的书记员,也应该享受一定金额的审判津贴。

  综上,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审判津贴制度实施细则时,综合考虑法官等级、工作岗位、审判业绩等因素科学确定津贴标准,并给承担大量审判任务的法警、书记员发放一定金额的审判津贴。

  (作者系江西省湖口县文桥人民法庭a>庭长)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审判津贴制度仍需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