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kldsl 发表于 2009-5-17 21:52:44

车贷案件执行难成因及对策

  2007年,江苏无锡南长法院执行局受理车贷纠纷执行案件多达190多起,执结180多起,呈上升趋势。飞速发展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对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也导致大量的逾期贷款无法及时回收,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产生车贷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当前社会诚信度较差。

  这类车贷案件在事实和法律关系上几乎没有什么争执,借款人多为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部分"老板"还贷却不讲诚信,能赖就赖。借款时财大气粗,还款时捉襟见肘,或者采用东躲西藏,狡兔三窟的伎俩,实在赖不过才还钱。信用的缺乏是导致车贷纠纷的主要原因。这类案件占到40%。

  (二)抵押车辆流动性强。

  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中的抵押物车辆的流动性较大,抵押权人无法控制车辆,抵押车辆易为借款人隐匿或擅自变卖。此类案件占30%。

  (三)抵押车辆的担保作用差。

  由于车辆贬值迅速,使用一段时间后,其价值与借款额不能相称,如此使得车贷抵押这张“底牌”失去实际意义;而且借款人的资信证明往往又不实,所以容易让借款人赖账有机可乘,难于促动借款人积极偿还贷款。此类案件占12%。

  (四)车贷门槛过低,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的审查力度不够。

  现行车贷一般由消费者在申请汽车按揭贷款时向担保公司支付,万一借款人不能按约定还款,由担保公司负责赔偿银行损失。有了车贷险转移风险,银行自然开始怠于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银行放贷把关不严,对被执行人还贷能力审查不足,一些没有担保能力和不可以作为担保人的,如夫妻相互担保等,都没有被一些银行排除在担保人之外,致使一些车贷房贷案件产生。又基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缺陷,个别一线业务操作员经常擅自降低承保条件,使得贷款车主有机可乘。这也成为产生众贷款人赖账的主要原因。此类案件占18%。

  (五)车商、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

  对于车商而言,只要客户想买车、银行肯贷款,购车人的资信状况究竟如何,与其并无多大利害关系,车商在得到银行的付款之后,自然也就不存在风险。因此,车商、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也是汽车贷款纠纷案件激增的重要原因。

  二、造成车贷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表现在:

  (一)欠贷人恶意逃债

  被执行人恶意躲避债务,给执行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为:

  一是贷款人的贷款目的并非为了买车,而是将用贷款购置的车辆转手低价倒卖或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购车后即隐匿真实姓名,逃避追偿。

  二是部分贷款人在车价较高时购车,而车市价格一旦下滑便心理失衡,认为与其归还欠款不如让银行收回抵押车辆,自己再攒钱买新车,所以恶意逃债。

  三是贷款人假借他人身份证件骗取贷款购买车辆后,再将在金融机构已设置抵押的车辆转手质押给他人套取现金,然后携款潜逃。

  (二)欠贷人难寻

  被执行人难寻,也是车贷纠纷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

  一是欠贷人在贷款的个人资料中填写的往往不是本人地址,而大多为亲属地址,人户分离使法院无法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找到欠贷人。

  二是有的借款人履行部分还款责任后,最初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偿还借款,后来便下落不明,难以寻找。

  三是汽车消费的借款人多为25至40岁的商人或打工族,社会流动性较大,一旦到外地工作或存心逃债往往难以寻找。如果借款人死亡,继承人又找不到,取证难度又大,就无法执行。

  (三)贷款购买的车辆难找

  欠贷人设定抵押的车辆流动性大,查找困难。那些故意拖欠车辆贷款的人,大多都将车辆转移到偏远山区,或者将车辆当掉变卖,执行环境非常复杂。被执行人一旦发觉法院来执行,就将车辆隐藏起来,或是围攻阻挠干警执行。对于有执行线索的案件,执行干警尚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但对于被执行人及标的物均去向不明的案件就难以顾及。而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如交警、交通及公路管理部门,虽然有权对车辆进行管理,但对涉嫌车贷案件的车辆却无权进行扣押,因此也很难为法院提供有效协助。

  (四)欠贷人财产难查

  银行和汽车经销商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缺乏风险责任约束,造成欠贷人财产查证难。车贷纠纷案件从借款之日起到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较长,在此期间因情势变更、人事调整等因素,作为申请人的银行常常对一些欠贷人的下落、财产等情况均难以举证。部分银行举证意识不强,未能积极提供证据证明欠贷人的财产状况,也增加了法院执行的难度。

  三、解决车贷纠纷执行难的措施

  (一)加强借款合同签订后的监督机制。

  因为汽车贷款合同签订后,机动车的流动性较大以及车辆贬值的时间较短,为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应建立银行、保险、交警一体化的监督机制,使之相互制约,信息互通,对贷款人的财产进行实时追踪,使想赖帐的借款人无处藏身。银行、保险公司应及时登记怠于还款人或骗贷者情况,并进行资源共享,防止形成新的贷款损失。

  (二)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保全力度。

  依法对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统一调配人员、快速作出裁定。加强与车辆管理、公路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委托相关部门对抵押车辆进行监控和扣押。

  (三)提高车辆贷款的门槛。

  由于以前车贷的门槛较低。使一些贷款购车人往往只交纳较少的首付款便能获得贷款;又由于银行的审查不严格,致使一些借此机会想“享受”的赖帐人得以购车“享受”。待借款无能力偿还后,以车抵债,使银行和保险公司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在发放贷款时,银行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审核,提高贷款的标准和条件,不要盲目追求利润,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加大对恶意骗贷犯罪的打击力度。

  根据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恶意规避法律骗贷的借款人,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大车商的风险机制。

  对于购车者来说,车商是最后一到防线,只有加大车商的风险,才能使其与银行和保险公司更好的配合工作,制止不良贷款的发生。

  (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a>,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银行对贷款人资信程度、还款能力、不动产等起码的信息不仔细核查便放款,导致一些车贷款变成了坏账。银行方面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审核制度,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车贷业务,健全相应的监控措施,减少车贷纠纷,确保金融运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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