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喜仔 发表于 2009-5-23 16:21:54

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处理许霆案件的思路

  许霆案件,本来很简单,但大家都觉得很复杂,这是思路叉乱了。


  大道至简,解决许霆案件,先理清思路,再各自阐述观点。


  法理问题,法律问题?STRONG>


  就许霆案件而言,首先要知道,这个案件是法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法理问题:许霆这个家伙真坏,搞了那么多钱,该死。


  法律问题:寻找许霆的事实与法律之间的等号。找到了等号,判决有罪。找不到等号,判决无罪。毫无疑问,许霆案件是法律问题。


  立法问题、司法问题?STRONG>


  就法律问题而言,可以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进行研究。


  进入法律问题,需要清楚,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


  若是立法问题,启动立法程序,修改刑法内容。但这只能是以后的事。


  现在当务之急是需要解决许霆罪与非罪,所以,应当是司法问题。


  刑侦问题、公诉问题、审理问题?STRONG>


  就司法问题而言,可以从刑侦、公诉、审理三个角度研究。


  刑侦阶段:发现并确认事实,对照法律规定,认为有罪,移送公诉机关。此阶段已结束。


  公诉阶段:核实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对照法律规定,认为有罪,提起公诉。此阶段亦已结束。


  审理阶段:核实并确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事实清楚,对照法律规定。


  认定事实问题、适用法律问题?STRONG>


  就法院审理而言,分为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进行判决两个阶段。


  就刑事案件而言,难度最大的是认定事实人。事实认定不清,容易出错案冤案。云南的杜武、湖北的佘林祥均是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而成了冤案。许霆案件的事实认定已经比较清楚,不存在大的争议。


  事实认定结束后,就进入适用法律阶段。这一阶段,难度就不大了。事实清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具体来说,就是对照《刑法》分则中的罪名,对号入座。事实清楚,找不到相应的罪名,仍依照《刑法》第3条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这一阶段,应当是极少出冤案错案的。


  现在的危险是,就许霆的具体案例而言,在《刑法》分则中找不到对应的罪名,但不甘心判他无罪,就扯上“盗窃金融机构罪”。但这种法律的套用又引起全国舆论哗然。大众的舆论当然是直接对照法律,想给他定罪的却认为舆论不懂法律,而他们又找不出合理合法的解释,令大众舆论信服,就有人说大众舆论“不懂法律”。


  观点多元,原因何在?STRONG>


  但为什么100个人有100个观点,众口难调,这是大家思路不同的缘故。实际上,在研究许霆案件时,在多个岔路口上都有人走到歧途。直接以许霆的事实对照相应的法律,才是捷径,才是正确的思路。


  实际上,被人批评“不懂法律”的大众,在思考这个案件时是最直接地以事实对照法律。而懂法律的许多专家却是把法律问题与法理问题、立法问题与司法问题、认定事实问题与适用法律问题混淆了。


  说“秘密窃取”不以“秘密”为要件,似乎“抢劫是秘密的,盗窃倒是公开的”,是把法理问题搞混了。


  说许霆“有罪是肯定的”,要轻判,请求最高院适用刑法第63条,是把法理问题等同法律问题,不管是多么有名的专家发言,都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说要启动立法程序,这是把立法问题混同司法问题,这种思路同样不能解决现实的许霆案件。


  事实已经清楚了,做不出合理的判决,是把认定事实问题等同于适用法律问题了。


  案件可能的发展方向?STRONG>


  若广州中院层层上报,请求最高院对许霆的行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司法解释,都应当判许霆无罪,这会使司法实践的人们为难。若最高院解释说:许霆的案件,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则许霆应当判决无罪。若最高院解释说:许霆的案件,是盗窃行为,过去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把它列为盗窃罪的一个类型。许霆亦应当判决无罪。因为许霆的行为在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新的立法在后。


  若最高院解释说:许霆的案件,是盗窃行为,现在起应列为盗窃罪的一个类型,应判决许霆有罪。然后,广州中院据此解释再次判决许霆有罪,那就是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原先争议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出路何在?STRONG>


  法院应当以目前认定的事实,根据《刑法》第3条,有法律规定则定罪量刑,无法律规定则宣告无罪解释。


  责任心强的各界人士,再研究此案件,呼吁启动立法程序,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


  法学家在课堂上可以作为案件进行研究,进行学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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