Ж絕世Ж 发表于 2009-5-29 18:31:45

让全国人民都来当法官

  经常从南方都市报看到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的专栏文章,既然是法学教授,当然主要是谈法律问题。


  忝为法学中人,我基本上不同意何教授的观点。


  特别是读了从《人民司法如何贴近人民?》(载2008年4月15日南方都市报A31版),何教授主张“司法改革a>应当向民主化方向努力,打破司法神秘主义,实行人民陪审,人民参与法官遴选和考评”,给人一个强烈的感觉就是:让全国人民来当法官。


  这种建议可行吗?


  我们不说人的职业分工之不同,不说公众的法律素质和能力之高低,也不论人的道德之高下,单单简单分析一个命题,何为“人民”?在我国时下,到底谁(人大代表、官员、专家教授、工人、农民还是新闻媒体)能代表人民?希望见教于何教授。


  在法律史上有这样一则经典的案例:1612年11月10日,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表示要亲自当一回法官,理由是“法律以理性为本,朕和其他人与法官一样有理性。”**官爱德华·柯克(Edward?? Coke)则予以反对:“的确,上帝赋予了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格兰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生命和财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natural? reason)来决断,而是依人为理性(the artificial reason)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所以,陛下并不适合进行司法审判。”国王听后大怒,指责**官柯克公然挑战国王的权威。面对“龙威的大怒”,柯克的回答十分坚定:“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直到今天看来,英国**官柯克的话依然闪烁着法治的光辉。


  这说明,早在400年以前就英国人就已经认识到了司法是一项专门性工作,而不是“国王”可以“替万民”行使的。我国古代司法虽然缺少法治传统,但从鲁国的大司寇孔子到后来的科举取士高中者兼理地方司法,无不说明司法从来就不是全民性的工作,而恰恰相反,司法是精英职业的专门化工作。即便是后来的解放区马锡五审判模式,依靠群众办案,但案件的审判权仍然在法官手中。许多案件的完善结果与马法官的智慧是分不开的。事实上,法官的智慧与才能是任何审判模式下都不可缺少的。如我国的香港尽管受英国法律影响较深,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但法官仍有能动性。2003年,深圳一位退休女教师旅游泰国后途经香港,在一药材铺买了8两泰国血燕窝,回家后才发觉只有6两,她即刻打电话到店家交涉,但店家不予理会。其后,虽然有警方和消委会的介入,但问题没能解决。经人指点,她将店家告上小额钱债法庭,并专程来港出庭。审理时,店家解释说,分量欠缺可能是燕窝售出多日水分蒸发,也有可能原告私下取用。法官遂让店家另称8两燕窝装入原告的包装盒,以试多少,结果,被告当众出丑,怎么装也不能如数装入。是非昭然若揭,法官裁定被告除了补偿所欠斤两,还必须赔偿原告来港签证及交通住宿费用1430元,并批评店家经商手法卑劣,丧失良知。(《人民日报》2008年4月5日第5版)


  何教授文章主张依民意判断案件。事实上,多数人意见经常是正确的,但不总是正确的。在著名的苏格拉底审判案中,让苏格拉底喝下毒酒的恰恰是501名由雅典普通公民组成的法官,他们最后以280:221的表决结果决定判处苏格拉底死刑。这场旷世的审判是民主的,但它是公正的么?


  何教授强调舆论(新闻监督),这当然正确。但新闻监督与干预司法的间隔线何在?这是个难题。因为舆论与司法的共同目标虽然都是追求社会正义,但它们是两套不同的体系,遵循不同的规律。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司法讲程序,舆论讲时效。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重有感而发。司法是基于对案件材料的全面把握上进行的,而舆论通常来自对媒体报道的理解。舆论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追求定分止争。因此,司法与舆论监督之间必须保留适当的距离。美国法院在审理辛普森案件长达9个月的庭审时间里,就要求陪审员不能看电视、报纸、上网,就是为了避免陪审员受到外来的影响。可惜,我们当前的司法者还做不到对媒体的主动回避,而媒体也向来缺少尊重司法的自觉。许霆案的审判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难怪人称“媒体与司法的双输”(本文部分观点引自李富金文章)。


  何教授仅仅因为自己的几次庭审,就认为“司法乱像惊人法院系统亟须整顿”,得出这样的结论肯定是轻率的。当然,也不怪何教授,作为代理人输了官司自然要找个地方出气,否则面子上不好看。这气当然最好是骂法院和法官了,难道还能骂自己?


  事实上,我一直认为我们的司法肯定不是完美无缺的,但也绝对不是一团糟糕。相信我们的30万法院工作人员中大多数人还是有正义的。倒想说一点事,我在法院工作时,遇到很多教授代理案件。无论如何,要求约请法官“坐一坐”。我们尽管尊重我们的老师,可是这确实让我们很为难,因为相信大多数法官并不喜欢这种应酬。坐与不坐,这是个问题。都让法官为难。更为可气的是这些教授竟然在课堂上对法官破口大骂,这种前恭后倨的态度让人无话可说。


  对了,我还发现:有些代理案件的大学教授水平,并不比我们老家那个自学成材的土律师a>(现在也有律师a>证了)强多少,当然,我是指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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