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纠纷案件激增的原因与对策
诉讼费a>用改革后,起诉的门槛降低,很多本应在农村中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调解的纠纷涌入了法院。就笔者所在的法院,在涉农案件中,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四类案件近年来上升的幅度巨大。据笔者分析农村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涉案标的小。一般均为1万元以下的案件,甚至有些标的只有100元,而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到庭应诉所花交通费都超过诉讼标的。
二、“面子”官司。很多案件双方当事人仅仅是为了争一口气而已,农民有个观点就是输不能输在“脸”上,所以往往为了一个很小的标的,双方不惜动用大量的人力财力拼个“你死我活”,而最终双方都是得不偿失。
三、“滚雪球”式的纠纷。纠纷发生后,解决纠纷是要付出成本的,而这一成本会随着处理程序越多而越大。比如:通过当事人自己友好协商,仅需100元可以化解的纠纷,到了村委会成本达到300元,在派出所成本达到500元,而起诉到法院这个成本可能达到1000元甚至更多。大量的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a>、代理费、请证人费用,早已超出了纠纷本身。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也随着这个“雪球”越滚越大,最终可能“水火不容”。
四、纠纷所导致的影响大。在农村案件中,经常会看到在旁听席上,支持原、被告双方的人分坐两边。原告申请几个证人,被告也申请几个证人。最终因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而影响到一个村民组、甚至一个村,形成“分派”的局面,对原本质朴、和谐的农村社会影响是恶劣的,甚至可能引发集体冲突。
对于案件数突增的原因,笔者认为有如下两点:
一、诉讼门槛降低。农民群众打得起官司,例如一般的农村案件诉讼标的大多在1万元以下,起诉费用只需25元,在遇到纠纷后,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农村基层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派出所等,以往农村案件处理的几个主要渠道,现在往往仅作一般性处理,动员当事人到法院起诉。
综上,笔者认为农村中的许多纠纷,通过诉讼并不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农村与城市具有很大的差异,农民生活在土地上,其一生包括子孙都可能长期在居住地生活,农村社会具有极强的稳定性,而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打官司会结“子孙仇”,所以对于标的较小,矛盾尚未激化的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一、建立和完善村民调解组织。村民调解组织就是在当地村民中推选德高望重、处事公正的村民组成调解小组,及时将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避免向“滚雪球”式发展。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建立了这类组织,但作用发挥并不明显。对此,要着重加强两个方面:一是对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培训。二是适当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激励,以提高其积极性。
二、提高村民委员会处理纠纷的能力和积极性。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本应担负起处理村民纠纷的责任,但现在由于诉讼费a>低廉,许多村委会对纠纷处理不能尽到全心全责,一旦处理遇到难题就动员去起诉。对此,除了要加强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培训外,还要树立其大局意识,为民亲民的理念并加以量化考核。
三、法院与派出所建立纠纷处理体制。 基层法院下设人民法庭a>,法庭可以与派出所座谈等形式,进行纠纷处理方法、法律法规a>等交流,让派出所在处理纠纷时,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更加有法可依。派出所也可以对所处理的疑难纠纷请法官介入调解,将矛盾尽量消灭在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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