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剑^ 发表于 2009-6-5 18:28:12

为上访正言

  近几年来,上访之势似不可挡。从一人访到百人访,甚至千人万人访,从一年访到三年访甚至专职上访,又从县市级访到省级访直至上北京上访。上访之队伍壮大之速度,队伍壮大之规模令人结舌。看看半月谈有关材料描述的上访群落,上访民众的悲惨生活,令人惊讶也令人心伤。于是,机关各部门闻“访”而动,左右拦截,逢重要时机,则在主要交通枢纽设卡设防。对轻访者软禁,对重访者强制,一时间,上访者似成过街之鼠。然,上访似水流,切不断,堵不住。机关各部门在“上访”问题上,不仅花销资金,更耗费时间。媒体上,上访者成了众矢之的,声讨上访之势也应运而生。轻者欲请“上访者回家”,重者欲将“上访者”法办。实有矫枉过正之态势,谨作此文,实非标新立意,也非鼓动上访,意欲中肯看待上访,善待“上访者”,故为“正言”。


  一、“上访”缘何权威


  每谈及上访,许多审判人员哀叹司法权威旁落。首先,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可上访者来了,法院独立的审判权就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各级领导不断过问,各种媒体不停的报道,各种组织团体出面协调,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仅成了一件外衣。久而久之,审判人员谈“访”色变,从而因“访”法变。法律公平公正的指针为什么偏正,实因为形式独立的审判成了实质团体审判、组织审判、民众审判。其次,法院有强制执行权,可上访者来了,执行就可能大打折扣,有甚者打白条。司法权威与“上访”权威谁才是最绝对的权威,谁才是最终的解决矛盾的机制,便成了司法界热议的话题。


  其实,上访权威仅体现在对处理问题者的影响上,是一种间接影响力,它并不直接对问题产生实体的权威,它只是一种民众寻求正义的形式,而绝不是必然的程序。就拿涉法(诉)上访而言,实际生活中,上访者多为个案审判终结后而访,而影响审判的主要上访因素是隐性的上访,或说是可能性上访。由于可能性的上访,审判人员为达到案结事了,无访而治的标准目的,而将法律公正的指针扶左或右。这种上访对审判的影响实质是观念的影响。当然,对执行过程中的上访,多数为实际的上访,而非隐性上访对执行人员的观念影响。上述分析可知,上访权威的产生,缘于两点:一是评价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质量的标准,是否将有无上访现象纳入衡量的标准。有上访即认为所审案件不公正,有偏颇,有上访即认为未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鉴于此,办案人员就会极力去考虑上访因素,不惜牺牲法律公正而片面追求无访目的。这样循环,上访权威得以形成且阶梯式加强。二是有了上访,是否就应自我消化,消化不良是否就成了难以卸下的包袱。这实际上就涉及上访的答复、处理的回避问题。规定了上访的自我消化,即谁办理的案件涉访,就由谁去面对和处理,有的甚至规定了责任的终生制。这种无形的压力,也提升了上访的权威。


  究其深层次的原因,上访的权威实际来源于党的利益、人民利益和法律法益之间的关系。在特定时期,特定的政治环境中,社会稳定总是头等大事,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了党的利益发展,也就没有了人民利益的保障,再公正的法律,引发上访、群访,必然牵涉社会稳定的大事。故而在某特定时期或者在阶段性的长期对上访、群访事件的特别关注,使得各级权力机关领导通过讲话,发文传递各种加强管理甚至管制或者防止上访群访事件的信息。这样的政治背景是产生上访权威的实质根源。


  二、司法权威与上访权威的搏弈


  看罢伍玉联的一篇“法官:我也要上访A>”的文章,抚笑之余,便想到了这一论题。司法权威与上访权威搏弈,谁能胜出,谁是最终的权威呢?它讲的是债权人起诉后,通过法官审理,债务人败了诉,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拒不执行,而去上访。执行员迫于压力,即暂缓执行。债权人得知后,也去上访。执行员立即传唤债务人要求按判决执行,债务人再次以上访相威胁,执行员又只好拖着不办。债权人又去上访,上级要求执行员尽快执行,否则就要处分。执行法官就说:要是处分了我,我也要上访。法官也要上访,可所办案件还未执行,双方当事人及处理纠纷的法官一同搅进了上访的怪圈。想想如此上访不知要多少个来回,多少个循环,到最后,相信还是要按法律确定的执行吧。如此想来,上访确是浪费了时间,浪费了司法资源。然而,也确能为某些上访者(实为滥访者,缠访者)得到某些法外利益。通过上述分析,本人认为,上访权威只是会影响司法权威到来的时间,却不能阻碍司法权威的最终实现。有人说,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但这种不公正是社会多因素造成的,解决这一难题,非法院审判、执行力所能及的。


  三、为上访者说


  1、上访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a>》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到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上访渠道,也是党员干部与群众联系的纽带。


  2、上访艰辛。人人都可以上访,事事都可以上访,上访的成本看似很低。初始用书信的方式,叫书访、探交探访,即试访权力机关或领导给自己一个答复,总称信访。现在通讯发达了,信息量大了,领导看不过来了,也让很多时间占了。信访作用不大了,便形成了走访、上诉。上访者要看到领导才放心,故而,各部门有了领导接待的制度。可领导接待日多了,也成了形式,因为领导很少亲自去处理个案,只是批转上访文件,指明某某信访案属领导督办。督办仍要求处理过个案的部门甚至大多是原班人员去办理。这样就苦了上访者,得到的答复仍然一样,甚至更为不利,本来就对原班人员有意见,便向上一级上访。不断地升级上访,便形成了“上访流”。上访者来回奔流,就成了“盲流”。盲流队伍越壮越大,而真正能得到解决的其实很少。可是从信访到上访再到坐访,必然会形成群访。上访者仍企及碰到救命稻草,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上访的成本越来越大。只要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不阻塞交通,扰乱秩序,上访仍然无罪。


  3、上访可行、有益。上访能使司法权威迟到实现,是站在滥访、闹访、缠访的角度而说的。站在公正理性的上访者角度看问题,上访就能加快司法权力的实现。本院于九十年代处理过某局拖欠外地建筑商工程款的案件,多年执行,均未能清结。当事人建筑商无奈,就赖在某局长办公室不走,说你姓赖我也姓赖,事情一出,第二天就收回了所有的工程款。法院沉积近十年的案件一访得以全部了结。还有某机关煤矿经法院审判责令该机关承担该矿职工的工伤赔偿款,执行期限过了几年,赔偿款总是到不了位,当事人找某机关,负责人总是说,你在矿上出了事,是你自己不小心,你找矿上去,法院不是判了吗?你找我做什么?你去找法院。法院欲冻结其帐户,要嘛没有钱,要嘛领导指示暂缓。几经周折,伤者无计可施,于是走上访之路。虽然在上访路上走得艰辛,但效果明显。




  四、上访资源的合理利用


  上访权威不能起到直接的实体处理作用,但却能绝对地得到领导的批示,引起媒体的关注,造成民众的舆论,间接地却十分有力有效地得以将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就象检察机关抗诉而必然引起法院再审一样,上访也必然会引起问题的关注及关注程度的绝对加强,这就是上访权威的作用。也正因为上访有如此权威作用,上访者有利用的价值,本人便将其称之为上访资源,上访者利用宪法赋予的上访权,尽情地开发着这一资源。于是上访者趋之若骛,鱼目混杂也在所难免。


  1、让守法者上访。


  如何合理利用上访资源?笔者认为,首先让守法者上访,使其法益得以维护。当然这是在守法者难以维护自身法律确定的权益的情形,我们便可鼓励守法者上访,这其实是法院利用上访资源,将案件更大程度更大面积的公开,让违法者无藏身之处,不让违法者成为先告状的“恶人”。这完全符合审判执行的公开原则,也是公平公正的很好体现。法律非万能,借助于上访权威,实现法律公正,未尚不可?!


  2、利用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当事人居住小区的组织及邻里群众,让上访者的思想揭示于众。让身边的群众说话,让身边的群众去评价,使合法合理的上访者及时兑现白条,让滥访、闹访、缠访者立即息访。只要上访事实有理,上访者就不怕阳光,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3、请滥访、闹访与缠访者回家。对不符合上访的主体,应予抑制。对滥访者,即无事实根据地,告恶状、告黑状的,到处告状的应先给予疏导,多次疏导仍不听劝告者,应归入闹访、缠访行列。对闹访者,即总打着上访名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不听劝导者,应依据《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缠访者,即多次闹访,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刑事处罚。


  4、建立接待处理上访的回避制度


  主要要求涉诉上访的案件处理的审判人员应回避。最好采取单位回避制度,即涉及原法院审判的可由上级法院接访,或者由同级检察机关接访。涉及到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检法三家的,可由当地政法委或人大接访,也可由上级法院接访。政协、工会、妇联等也可介入相关案件的接访调查。对上访应做到事事有人问,事事有答复。对重大的上访、接访单位主要领导应亲自办理。对滥访、闹访、缠访,应区别认定。在处理上访件时,也可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形式。在处理上访件上应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总之,应利用社会上尽可能多的人力资源来认清上访者的目的,鼓励合法的上访,抑制滥访、闹访与缠访。


  5、开辟坐访场所


  对无理由的上访者,经劝导不改,又不能定性为闹访、缠访的,如有一上访者,总以“法院判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都三年了,还没有执行”的上访不息者,应在县级以上城区或城郊区设定一定范围区域,建立基本设施,允许上访者坐访,善待坐访人员。我们对待犯罪分子都讲求人性化,甚至对困难的犯罪家属给予经济帮助,对无罪的上访者就更应体现人性的体贴和关心。设立的坐访场所,是上访者的栖息场所,言论自由场所,同时也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一个缓冲场所,许多矛盾和纠纷也能让时间去消化。在对坐访者经济上帮助的同时,我们的领导可以到坐访群众中去走访,体恤民情、民意。这叫下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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