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乐车手 发表于 2009-6-8 21:14:54

行政机关败诉的调查分析

  2006年至2008年10月,北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12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45件,占40.18%,其中:建设局 33件,占败诉案件的73.33% ;公安局7 件 占15.56%、国土资源局 4件占8.89% 其他 1件,占0.22% 通过分析这些行政案件,看到行政机关现今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确实不少,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损害老百姓利益的行为依然有存在,时有发生,并且妨碍了经济发展,依法治国策略的贯彻执行。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遗漏错列主体的现象。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遗漏主体,没有把行政相对人全部列出,而仅列了一部份。这种现象多发生在拆迁案件中 。


  3、收集证据的主体违法。法律规定调查检查须两个人进行,而行政机关往往只有一人实施调查检查。有的甚至是不具备资格的协助执法的人在实施调查检查;这样收集的证据显然是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的。


  4、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有的工作人员以为身着制服就不用出示证件了,却不知道证明其身份的不是制服而是证件。


  5、强制措施时不出具行政法律文书,或者先采取强制措施后出具文书。


  6、处罚决定不出具文书,不告知诉权、期限、不给当事人申辩和陈述的权利。此种行为视为没有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时间,系程序违法;同时也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不准确,被判决败诉。有的收缴罚款只出收据,更有甚者出据“白条子”,而不出处罚文书,不告诉诉权、期限,也不给当事人申辩和陈述的权利,驳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8、送达行政法律文书不规范。


  9、部分行政机关举证不规范,应诉不积极。 有的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十天期限举证导致败诉;有的消积应诉,委托出庭诉讼人员连案件的基本情况都不清楚;有的该举证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举证,该解释说明适用法律的原因不解释说明导致败诉。


  二、在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事。


  2、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的行政机关该颁发许可证执照的不颁发,有的该按照《行政许可法a>》书机告知的不告知,被起诉,有的该办理登记的不按时办理,该履行安全保障的不履行,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非法定理由推脱。


  3、履行职责错误。不应该是本单位管的事情随便插手。


  4、作出行政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显失公平。


  关于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对策


  根据调查分析要解决这些问题,达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治理的目的,笔者拟定提出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一)强化行政机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 具体执法的工作人员要对本部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a>无论是程序或者实体都应当非常熟悉,做到心中有底,执法无误。


  (二)强化行政机关的证据意识。执法人员应当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在执法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是主动收集证据,不要为了处罚才收集证据,而是应当将执法的各个环节的所有活动内容记录在案,所有文字材料、物品等应当收集的都应收集在案。


  (三)严格依法办案。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a>的规定办案,一切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不要因为其他原因去违背法律办事。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时,慎用权力,自由裁量行为要根据客观情况,在适度范围内,符合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念而实施,不得滥用,不得有自由裁量权就为所欲为。


  (四)正确认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本来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际上是树立行政权威的最有效的方法,而且通过行政诉讼可以解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缠访难题.即使败诉,对于解决执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提高执法水平也是有很多好处的。因此积极应诉,积极举证,做到“胜也明白,败也清楚”,以通过行政诉讼提高执法水平,建立与老百姓的良好关系,确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a>的良性发展,具有实在的现实意义和十分深远的意义。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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