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h67520 发表于 2009-6-8 21:15:07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新动向

  2008年1至9月,无锡锡山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a>案件216件,同比上升91%,劳动者的诉求也呈现多元化趋势。锡山法院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劳动争议a>案件的新动向:1、年薪制企业高管索要加班费案件初现。这类案件在审理中遭遇两大难题:一是年薪当中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不易认定。年薪一般是与高管的年度经营业绩挂钩的,因此其更倾向于以年度经营成果为计算报酬依据,而不是与普通报酬一样以时间为计算标准。在这种背景之下,以工作时间为标杆的“加班工资”一说很难成立。二是年薪制高管考勤制度的缺失与加班工资支付存在矛盾。加班工资的支付依据是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而年薪制高管的工作时间一般都比较灵活,缺乏有针对性的考勤机制,导致其工作时间的计算非常困难。2、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程序的不规范成为引发劳资纠纷的新诱因。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业和岗位标准的掌握过于宽松,审批工作的失范导致不定时工作制极易被用人单位滥用,成为其违反工时制、克扣劳动者加班工资堂而皇之的借口。而一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提起索要加班费之诉,确认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程序是否违法的行政诉讼必须先于民事诉讼,无形中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和成本。3、借用公章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引起后续劳动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不具备用人资质的“作坊式”经营者,其雇佣人员处于无劳动关系、无劳动保险的“灰色地带”,一旦因工受伤,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借用一些正规经营者的公章进行工伤认定,这就使得出借公章的经营者承担无谓的工伤赔偿责任,而出借公章者自身的维权历程会因证据缺失而变得困难重重。


  相关对策:1、立足立法现状,统一法官认识。在关于年薪制的法律规定尚不明朗之际,法官在审理年薪制高管索要加班工资案件时要慎之又慎,应当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将法理与行业惯例相结合,力求在最大程度上廓清年薪制的内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法官应当对于这一类型案件的审理形成统一认识,防止由于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而损害法律的严肃性。2、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及时扑灭新类型案件多发的苗头。法院应结合审判实际,及时向负责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的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敦促其严把审批关,防止企业借不定时工作制度损害劳动者的权利。对于企业滥借公章的行为,法院应将常规的普法活动和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行为相结合,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公章的法律效力,促使其谨慎行事。3、完善法院内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对接机制,减轻劳动者讼累。对于企业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引发的加班工资追讨纠纷,民事与行政审判部门应当通过协调沟通简化诉讼程序,探索建立“一站式”的服务模式,改变民事诉讼受制于行政诉讼的被动局面,确保权利救济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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