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1-10-5 11:09:28

法2009级法理学作业之五:我是法治宣传员[10.20截止]

国庆期间的作业,希望大家都完成了。
法律是需要普及的,尤其是法治观念。此可谓中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我们常说,最关键的普法对象是领导干部。那对百姓普法可有作用?当每一个普通人都可以知法用法的时候,权利观念也就深入人心了。公权对私权的染指,必会受到来自私权越来越大的阻力。这很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自下而上的过程。但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中,迟早必须发生的。
希望每一个法律人都可以尽力!

具体要求:
1.宣传的时间、地点和人物对象;
2.宣传的主要内容;
3.自我评估宣传的效果;
4.自我评价自己在宣传过程中的表现。

法09王泽田 发表于 2011-10-6 18:44:08

普法对象:我的室友、国贸092班 李默宇同学
普法时间:2011年10月6日
普法内容: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是2011年8月13日起正式实施的,虽然只有十九条,但是却引起了广泛关注,叫好声和骂声此起彼伏。李默宇同学最为关注的是跟房产有关的条款,因此我重点对第七条内容和她进行宣传。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现在大多数家庭,结婚最起码出一套房子。而就目前中国的房价来看,一套房子基本是大多数普通家庭父母一辈子的积蓄。如果小两口过的好,大家都开心。一旦离婚,这套房子就变成夫妻共有财产,这也是大多数父母最为担心的事情,他们也是利益受损的一方。第七条的规定通俗一点可以解释为:谁出钱,就归谁。这里我想到了破产法张肃老师的话:人家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是啊,照这么说,给你就是情分,不给也是应该的。这条规定虽然现实,虽然我们看着残酷,但是却能更好地处理离婚纠纷。
但是我个人认为,这条确实也侵害到了大部分女性的利益。嫁人、生孩子,到头来却什么都没得到。婚姻法解释三彻底颠覆了我对婚姻的看法,婚姻的产生是基于感情的,可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跟房子车子票子的关系变得这么密不可分了?!我也承认现在有很多人都想着傍大款,想通过结婚获得自己想要的,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确实打击了这部分人,但是对于那些付出真感情的人,这样的条款是不是有点太过于现实太过于不近人情了?!虽然这句话可能有点太片面,但是鄙人还是想说一句,婚姻法解释三着实给了不负责任的男同志一个很好的台阶。法律是理性的,既然已经出台,我们女性也要学会应对。那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待婚姻、理性地看待自己的另一伴。
普法效果:我和李默宇同学清楚地了解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内容,也对第七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虽然我们还都很不能理解这部解释出台的原因以及立法者的想法,但是我们选择接受以及重新改变一下自己的婚姻观。
普法中的个人表现:虽然只是在寝室里进行这次宣传,但是我将具体的法条打印出来给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在其他专业同学的面前展示自己的专业,确实是一件很自豪的事情。我也很喜欢以这种形式和室友就一些法律的条款进行探讨,彼此交换意见。同时我也发现,一部成功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一定要紧紧地结合人民群众的生活,虽然对解释三的质疑声不断,但它确实一出现就引起了关注,被普遍熟知,这也是它的成功之处。

法09魏雨莱 发表于 2011-10-6 21:56:00

                                                               普法宣传实践报告
普法时间:2011年10月3日
普法地点:家中
普法人物对象:本人的爷爷,奶奶
普法所涉及到的主要法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普法宣传,顾名思义即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对于激发我们的社会责任感,锻炼口才及应变能力,提高受宣传的人的法律意识和素养都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对于这次活动的立意,我不想过多评价什么。但是,在十一这样一个游子回家、普天同庆、大家都抱着愉快的心情欢度佳节的日子,在大街上搞普法宣传显然是没有人理你的。尤其在这样一个注重个人时间节奏性的时代,根本不会有人在大街上为了一个毛头小伙而浪费哪怕是一分钟。所以,为了保证顺利完成任务,我只能选择拿自家人“开刀”,请老师谅解。
    那么,我国如此多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到底要为老两口宣传哪一部呢?既要考虑重要性又要考虑实用性,既要简明扼要又得与生活密切相关,于是,最终我把目标定格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这部93年就颁布了的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在近20年的岁月里维护了数以n计的普通消费者的权利,其实用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爷爷奶奶由于接受教育较早,对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虽然平日有所耳闻却却不知其中三昧;加之退休后没什么可忙的,平常里对购物和消费的接触甚至要比我们这些年轻人都要多。因此,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二老进行宣传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于是我按照预先设计好的方案,从3个方面展开了我的讲解。
    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我个人认为,对不懂法律的人而言解释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很必要的,因为对方只有清楚法律的立场,才会从根本上去信任和遵守法律。于是,我从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两方面对本法的第一条作以简要讲解。
    其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这两部分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内容,其充要性不言而喻,而作为消费者本身,只有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都是什么,才可能在权利被侵犯时主动维权;只有知道经营者的义务都有什么,才能树立一个评定服务和商品的标准。针对这一方面,字面解释也好,举例子说明也罢,为了能让二老真正听明白,我可着实下了不少功夫。从第七条到第二十五条,从人身、财产安全到监督权,这九项权利的每一项都与我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只有善于运用这些权利才能够真正做到购物不上当、消费有保障。而从第十六条到第二十五条的经营者义务虽说是正面规范经营者的,但仔细品品其实际作用倒更像是为消费者监督、考量对方,保护自己的条款。适当运用,亦可成为“利刃”。
    其三,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既然知道维的都有什么权,那么接下来当然就应该是如何维权了。于是我开始按部就班地以第四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为中心展开讲解,从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从人身伤害到财产损害;三包、邮购、预付••••••一个都不能少。并依此为跳板,向争议解决途径和赔偿方面延伸。
    曲终收拨当心画,法条一合如裂帛。对于嘴唇已微微有些发干的我,爷爷奶奶笑了:“咱们大孙子可真出息了,这消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是口误)讲的真透亮,以后一定能当个大律师!”老两口这么一说倒把我弄得不好意思了,心想,我滴爷爷奶奶呦,要想当个称职的好律师,光会讲这些可还远远不够啊••••••
普法效果:从爷爷、奶奶的神情和反应来看,我觉得我所讲解的他们二老都应该已经听懂了。总的来说,效果还是可以的。至少两位老人也算基本明白了我们作为消费者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以及所具有的多样且重要的权利、使用要点和保护措施。希望能为他们今后的消费带来益处。
普法中的个人表现:老实说,我觉得自己的表现还算凑合。毕竟是以法条为基础的,有些问题直接借题发挥或阐述并不是很有难度。而且为了让所说的条款通俗易懂,我还特别加入了一些经典的例子,譬如司马南打假、查处制假贩假窝点行动之类的。就表达而言,有些地方可能说得有些过快,没能给对方预留足够反应时间,但整体把握还是可以的,毕竟和亲近的人交流,不是很紧张的。其实,我觉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法律,能够被消费者所熟知、运用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不然,法条摆在那里和一摞普通的纸就没有区别了,这也是为什么我选这部法律的初衷之一。

法09王泽田 发表于 2011-10-7 09:27:35

法09王泽田 发表于 2011-10-6 18: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普法对象:我的室友、国贸092班 李默宇同学
普法时间:2011年10月6日
普法内容: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问 ...

除了接受 我们还能做什么呢 人生下来最先学会的应该就是接受了吧

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1-10-7 22:48:31

法09王泽田 发表于 2011-10-7 09: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除了接受 我们还能做什么呢 人生下来最先学会的应该就是接受了吧

除了接受,还有别的么?当然有。并非所有事物都是我们必须接受的,有些时候我们可以选择,有的虽然暂时无法改变,但未必没有可以改变的可能。如果我们有共同的法治理想,为什么不可以在现状的基础上努力尝试改变它?我们接受的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不意味着接受其为永久的存在。

法09罗晶 发表于 2011-10-9 18:28:44

普法对象:10级学妹   国贸2班邹媛媛
普法时间:10月7号    晚8:30
普法地点:E202
普法内容: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
    邹媛媛同学十一在家休息期间,发生了这样一件事:10月1日晚,正是家人聚会的美好时光,邹同学一家也沉浸其中,突然听到楼下一声惨叫,一名路人被楼上飞出的酒瓶击中,受伤入院,但不知何人所为,故向我咨询,我对其进行如下法律讲解。
十一国庆长假,家庭聚会,走亲访友的活动日趋频繁,但穿梭于高楼之间你是否想过想过会有飞来横祸。纵观各地新闻报道,高空抛物至人损伤的案件屡见不鲜。从09年底《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此类侵权行为的责任,但很多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仍不能很好理解。《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他人所害,难以确定具体侵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比如说一人行走于一座居民楼下,突然被楼上抛出的酒瓶砸伤,但不能确定何人所为,那么该座业主除了证明自己有不能实施该行为的情形(如当时不在家,长期瘫痪在床等)外,均承担责任。所以,如果邹同学一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该侵权行为,也要对被侵权人给予补偿。
那邹同学不禁疑惑,为什么业主要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呢?此条文的根本目的在于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果因为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而放弃对被侵权人的救济是不公平的,对于建筑使用人而言,在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其均为“可能的侵权人”,让他举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侵权人是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其次,该条规定可以分担损失,促进社会的和谐,如果高空抛物至人重伤,残疾的,让被侵权人自行负担对其负担过重,由每一个可能侵权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负担,会有效地缓解被侵权人的经济负担。更何况,如果在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驳回被侵权人对于众多可能抛掷物品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诉讼请求,就是放弃了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是对高空抛物这类恶劣侵权行为的纵容,那么人们穿梭在高楼大厦之间,其生命财产权表毫无保障。
普法效果:通过此次普法,让邹媛媛同学更好地理解了该项法条的立法目的,让她跳出表面貌似的不公平,看到更深层次的内容。法律更倾向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该法条的邻里连坐原则,不但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利益,而且可以保护行走于建筑物之间的不特定人的利益,让他们不必担心因飞来横祸而无法救济,同时约束了建筑物使用人,提高其法律意识。
个人表现:我觉得在此次普法中自己表现不错,但仍有需提高之处。我能够清晰地对该项法条的立法原由,立法内容再到实施情况进行说明,详细解答同学的疑惑之处;有待提高之处,不能很好地将关联法条联系在一起,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会更注重这方面的锻炼。

法09张丽影 发表于 2011-10-9 19:21:02

普法时间:2011年10月5日
普法地点:姐姐家
普法对象:姐姐、姐夫
普法内容:合同的效力及违约金、定金的适用
这个假期我去了大连的姐姐家,姐夫做水果买卖,我就跟着下了次果园,第一次看见大片的苹果树,鲜艳欲滴的,惹人垂涎,附图一张,好看不?

恰巧听到姐夫说最近苹果可能要涨价,虽说给果农交了定金,可是他要反悔可怎么办,因为认识,也没写个字据,我告诉姐姐、姐夫不用担心,就顺便给他们讲了一下口头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中违约金、定金如何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的形式缔约,除了合同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几种要式合同外,口头形式在实践中运用的比较广泛,主要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快捷迅速,但其固有缺点是缺乏文字凭据,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使当事人面临不能就合同关系的存在以及合同的内容作出举证的危险。所以我建议姐夫,虽然口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为了减少纠纷还是尽量采用书面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具有如下特点:一、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三、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四、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券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谓定金,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定金制裁与其他责任形式如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不同的,它是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一种制裁措施。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定金主要针对不履行行为而适用,而违约金可以适用于各种违约行为。《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则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只能择一而行。因为,一般来说,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样,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赋予守约方适用选择权,能够起到保障其合同利益,补救其违约损失的作用。但如果允许守约方并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其一是对补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并无必要,其二是违约金与定金并用,其数额可能远远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加重了对违约方的惩罚,也可能使守违方获得的补偿高于其所受的损失,这与合同的公平原则相悖的。所以我告诉姐夫,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选择有利自己的条款。
普法效果:姐姐姐夫以前虽然知道违约金和定金,但是对于具体适用上的问题不是很了解,经过我的介绍,他们虽然没有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但姐夫说这回他知道怎么选择对自己更有利,怎么做能更保险些了。
个人表现:对自家人宣传,当然没有正式的流程,感觉亲切自然,但是逻辑性就没有那么强了,语言表达还算流利吧,姐姐还夸我没白学呢。

补充内容 (2011-10-9 19:26):
啊!我加黑放大了的,不知道怎么这样了,不好意思了,老师。

法09刘小盼 发表于 2011-10-10 18:19:11

普法时间:2011年10月4号
普法地点:同学家里
普法对象:好友张琼及她的父母
普法内容: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问题
   前不久我的好朋友张琼和她的小姐妹们去一家火锅店吃火锅时,好友张琼很不幸被邻桌一小孩手里把玩的但要玩具火枪不小心打伤了左眼,导致左眼严重受伤。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花费医疗费等6000多块钱,眼睛至今尚未痊愈。受伤后她被朋友及时送到医院,但事故责任人却无处追寻,因此她的父母向火锅店索要赔偿却对此遭拒绝,火锅店负责人称自己与此次事故毫无任何关系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因此借着国庆节的空闲时间,我特地去看望好友并向她的父母就我所学的有关服务场所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浅薄的讲解和如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给了一些建议。

一.消费者去吃饭,火锅店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它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安全保障的内容而言,经营者首先应当保证的是自家的经营场地和环境的安全,不能让顾客冒着危险消费。其次。经营者还应当保证服务内容、过程的安全,不能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痛并快乐”着,一边享受,一边还要提防可能的伤害。我觉得好友受伤害火锅店存在着过错,他们应该在小孩携带危险玩具时做出制止的警示,并告诉其监护人可能的危险隐患。

二.在经营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时,经营者要承担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可见,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具体指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全部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剩余部分由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承担。而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则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
   凭借以上根据,我认为好友左眼受伤理应向火锅店索要赔偿,并可提起诉讼。

宣传效果:通过我的讲解,好友及她的父母更加有信心能向火锅店索要赔偿,他们说现在也知道了作为消费者在公共场所遭受损害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以及向谁索赔的一些法律知识。
自我评价:将所学的知识能够讲解给我身边的人并能够帮助到他们我感觉非常的开心。好友和她的爸爸妈妈都说他们平时也看电视中的法律栏目,可是到了真正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却真是什么都不明白。还让我有时间多给他们说说相关法律的问题,我觉得这次的普法效果还算可以,但是我还必须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

法09徐丹丹 发表于 2011-10-12 09:40:23

普法对象:大四学长
普法地点:学校图书馆
普法时间:2011年10月9日
    作为学习法律专业的法律人,让法普及是我们的义务,然而让法普及到每一个人让一些法律人又感觉有心无力,所以我们只有尽其所能才能更加接近目标。
      面临毕业找工作,一些大四学长在忧心工作的同时也想到了在签到工作的同时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一位学长便向我咨询了在签订工作协议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学长事先跟我说他知道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不是一回事,就业协议是劳动者、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协议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的合同,而且过段时间学校还会专门给他们培训有关大学生就与协议的知识。所以学长比较关心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识。针对学长的问题,我给他做了如下回答:
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即不管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按正常的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支付报酬。
二、        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问题:“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大多数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没有工作经验的弱点滥用试用期学长应该警惕类似问题。应届毕业生签工作一般是签订两年至三年的劳动合同,而这个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是两个月,如果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两个月,学长就有权拒签劳动合同。
三、        关于试用期的工资问题。“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学长在找工作签合同前应事先调查与你所找工作相同岗位的工资待遇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便签合同时有据可依。
四、        关于违约金问题。违约金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以前高额的违约金是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流动的法宝,现在《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
现在《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如此规定相当于降低了劳动者跳槽的门槛,是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尊重。
五、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有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该规定,所以学长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应得。
六、        最后建议学长以及所有将要毕业的学长学姐不要为了得工作而接受零工资。这不但是违反劳动法的而且是对自身价值的否定,所以本着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学长们要拒绝零工资。
法律意识增强是法制国家的需要,希望我们都有勇气拿起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只让法律存在于本本上。
普法效果及自我评价:既然知道询问法律知识说明有运用法律的意识,我认为我跟学长在交流的过程中有很好的互动,我相信学长会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于实践中的。

法09杨红 发表于 2011-10-13 19:38:48

普法时间:2011年10月13
普法地点:D414
普法对象:室友董欢欢、王娇
普法内容:
因寝室调整的缘故,我被分到了一个混寝,和两个国贸专业的学生同住,能住到一起,也算有缘,不能让她们白和咱住在一起,怎么着也得向她们宣传一下法律,教他们怎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身边的人,也不枉自己是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
宣传法律要有目的、有计划,看宣传对象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或即将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由于他们两个都已经大三,即将面临着毕业,也将走向社会,她们一个想考公务员,一个又想直接参加工作,因此我分别向他们介绍了《劳动法》和《公务员法》。涉及到了许多和职业相关的法律常识。比如说劳动者的权利、保密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务派遣、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等。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什么样的人不能成为公务员,以及公务员应遵守的法律等等。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话一点都不错,终身大事可马虎不得。所以为了她们的幸福考虑,我还向她们介绍了一些《婚姻法》方面的知识。如事实婚姻、试婚、青春损失费,结婚的条件、禁止结婚的情形、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热点问题等等。
普法效果:感觉良好。两个人都了解了自己将来可能会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对宣传的内容吸收的较好。她们为此决定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为自己的目标不懈努力,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自我评价:自我感觉良好。能够用自己所学的知识为他人解决问题,是很有意义的事情,能够面对面的以最简单的方式向他人宣传法律是对自己的一个检验,我觉得虽然现在自己还是一个半成品,但努力过后,我会成为一个合格产品。面向大众,走向市场,将法律宣传得更远。       

法09罗显榕 发表于 2011-10-13 21:13:32

宣传时间:2011年10月3日晚宣传地点:北戴河一家庭旅馆宣传对象:蒋丽佳、陈庭、杜天天宣传的主要内容:   在21世纪的法治社会,我相信你们对法律或多或少有一些了解,没有法律我们的日常活动就失去了最起码的保障。法律对我们的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起着重大作用。    首先,法律确定了权利义务的界限,能够避免纠纷。说到权利义务,这又该提到我们所享有的自由。有时候,我们做一件事,遭到别人的阻止,也许你曾经说过这样的话“这是我的自由,与你何干”。可是你有没有想过,你的自由有没有侵犯到别人的权利呢?这自由是没有限度的吗?在一个有规则的社会中,我们拥有的自由是受到约束的,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让法律来确定权利义务的界限,我们就知道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其次,法律可以让我们拥有文明的手段来解决纠纷。无论是和解、调解还是通过诉讼,它能使冲突和纠纷得到缓和或解决。就像这次国庆我们来北戴河旅行,我想到国庆是旅游的黄金周,如果到那再去找住宿的地方话,还不一定有,有的话也会很贵。于是我就给陈庭打电话让他先在网上订好。我说“估计那时人多了旅馆会很火爆,我们得先预订,必要的话还应当支付订金等”,当时我说完陈庭同学就非常的郁闷、惊讶说“哪尼??到时候不会被骗吧?”我说,如果在客房紧张的情形下,如果没有约定,旅馆肯定不能保证给我们留房的。而首先我们得保存好证据,明确在和旅馆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是定金还是订金。订金是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果我们不履行合同,我们并不丧失返还订金的权利,若旅馆不履行,也无双倍返还的义务;定金则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反正北戴河我们是去定了,所以我们这钱肯定不会被黑的,也会拿得回来的。于是陈庭同学就放心去做了。(最后,与料想相反,国庆北戴河并没有我们想的那样火爆,我们仅仅打电话就预订好了,旅馆并没有与我们约定订金、定金。现在我们正在这家之前预订好的旅馆里。)虽然最终没有根据我们先预想的那一套来走,但是法律确实为我们提供了文明解决纠纷的途径。
        最后,法律对社会的基本安全加以维护。社会的基本安全包括了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例如我们国家最典型的刑法就把侵犯这些安全的行为定义为犯罪,并且还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其社会威慑力十分巨大,对保障社会的基本安全有着重大的作用。从而让我们在社会生活得到保障。      然而法律对社会生活秩序的重大作用的发挥,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从自己做起,生活中的小事体现着一个人的法律意识、素质和修养。我们要学会遵纪守法,又要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回想一下,平时我们自己过马路遵守规则了吗?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以后,是怎么了结的?买到不合格的过期的产品、食物后,有去讨说法了吗?消费之后有没有要求开发票等等等等的现实事件。就比如今天,我们吃过饭以后,确实要求开了发票,但是大家心理清楚这是因为消费没有打折和想要在发票上刮奖,才作这一行为的。而不是具有真正的法律意识去作为的。听同学说,她的朋友买到了已经长毛发霉的蒙牛的大果粒酸奶,去找商家,获得了赔偿。希望我们以后遇到这类事时,也要有信心去作用法律开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我们要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从而为其发挥作用提供条件。
        自我评估宣传的效果:在我宣传完以后,他们都在积极谈论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也有反思。认识到了法律对我们社会生活秩序的重要作用以及自己在法律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自我评估宣传的表现:我认为在这次宣传中,虽然没有讲解具体的部门法的各种知识,但是从最贴近生活的事实出发,联系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宣传去了法律对我们生活的作用,也对大家的法律意识产生了积极影响,表现很好。

法09何建红 发表于 2011-10-14 08:13:58

普法时间:2011年10月4号
普法地点:邻居家
普法对象:邻居王叔叔
普法内容:十一长假很快就要结束了,老师让我们在假期做一次普法宣传活动。就这样,我决定给家里做一次普法宣传活动。妈妈说邻居王叔叔最近家里出了些事情,是和法律有关系的,让我去帮忙看看。我想正好这样和他们宣传下法律知识。我到王叔叔家,把我的来意和王叔叔说完之后。王叔叔说正为这事发愁呢。王叔叔把事情的原尾和我说了一遍。原来王叔叔在工作期间受了工伤,单位在工伤之后,立即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住院期间,虽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是单位出的,但在误工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等都没有给。王叔叔的两臂都骨折,其中一个手的中指的筋也折了。王叔叔现在基本都不能干活。王叔叔想让我给看看,他能否主张他们单位给付误工费以及他的伤残补助金等评定标准。我就凭借自己学的点知识,就给王叔叔讲了些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核实。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王叔叔听了我说这么多,频频点头,在我说完之后,王叔叔说他终于明白了。看着王叔叔一展愁容,我也很开心。心里想以后一定要好好学习吗,多学习关于法律的个方面知识来帮助他们。
通过这次普法宣传,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法律对我们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处处可以用到法律。现在人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这样的普法宣传活动不仅有益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为居民的生活带来切实的方便。同时,一些我们在平时的学习中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的知识,其实也存在在居民的生活中,这鼓励我们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加注意将理论结合于实践,更好地服务群众。
我希望这样的活动今后能多次展开,让我们有更好的理论素质与实践经验为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自我评估效果:通过我的宣传,王叔叔清楚了工伤认定的条件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意识到单位的和他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自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普法宣传能够起到唤起人们的法律意识的觉醒,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自我评估表现:虽然自己在宣传的过程中,能够把法律知识讲出来,但掌握的还不是很踏实,总在怀疑自己说的对不对,生怕说错了,以后更要注意语言表达上的技巧。虽然表现不是很突出,但至少帮助了别人也是很开心的。

法09白莹莹 发表于 2011-10-15 00:29:01

宣传时间:2011年10月4日
地点: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
对象:张微、陈伟等
主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十一假期期间,我去了红星美凯龙做了一天兼职,在发传单的过程中,我发现商场门口竖立一块宣传板,上面是关于购物抽奖的规则,其中有一个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特等奖是一根金条(那的工作人员说价值大概是7000---8000左右),而我们前些天经济法课上老师说过,抽奖式销售最高金额不得高于5000元,可是当时,确有好多顾客就冲着那金条去购物的。
   中午吃饭的时候,我和其他几名员工一起去吃饭,在吃饭时,我提到了这件事,她们有的还真不知道法律的这项规定,还认为奖金越高越好呢,借此她们又让我给他们讲讲其他的有关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于是我又给他们讲了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主要大意如下几方面: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如在本店丢失物品概不负责。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如超市检查顾客携带物品。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是在国庆期间,更要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与法律意识

宣传的效果:由于时间有限,通过我的一些讲解,她们也增强了一些维权意识,能够联系自己实际,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

自我评价:通过这次兼职,我不仅锻炼了我自己与人沟通的能力,而且还将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向他人传授,虽然都是一些皮毛的东西,可是我认为这都是与切身实际息息相关的,还是对他们有一些用处。除此之外,在工作之余,我还交了几个新朋友,这也是我的收获。


法09廖强 发表于 2011-10-15 19:19:51

普法宣传
时间:2011.10.04
地点:家 村委会
对象:村委会成员
   首先,我解释一下为什么选择家乡村委会的成员作为这次普法宣传的对象。
   十一放假我要去家里的村委会写一份入党证明材料,在这个过程中村干部们了解到我学习的专业是法律。当他们和我谈论一些有关法律的问题时我就感受到,个村子就是一个自治的大家庭,而这个大家庭一旦有了纠纷就变成了一个“法庭”,邻里间常常因为一些矛盾引发大大小小的纠纷,而首先去解决这些纠纷的人就是这些村干部,村干部们成了这个“法庭”中的“法官”,但他们解决纠纷的依据大多不是具体的法律法规,而是依据一些风俗习惯,或道德观念去判断孰是孰非,这样的结果也许会皆大欢喜,但有时也会是纠纷愈演愈烈,因为这些依据没有公信力和执行力。所以,我就很自然的把这次普法的对象定位村里的干部们,当然并不是所有人,也不是向老师给学生上课那样正式,而只是像和他们聊天一样。
   其次,就是这次普法的内容,因为乡里乡亲间多发民事纠纷,所以我以民法为主要内容向他们介绍。
      我悬着的第一个知识点就是相邻权,他们听到我说这个词是都不是太懂,但当我把这个概念具体的向他们介绍时,他们都恍然大悟,原来这些邻里间最常接触的也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我给他们举了一个例子,如甲乙俩家是邻居,以前因为一些小时关系不是太好,甲家要铺一条水管,必须利用一下乙家的土地,单一坚决不同意,甲提出可以给于一定补偿,并在事后会恢复原状,绝不影响乙家的正常生活,乙仍不同意,这时怎么办?如果我们不知道法律中有明文规定,而只是说乙要厚道点怎么怎么样,对一时没有约束力的,而如果我们知道里民法中明确规定,相邻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多建筑物的,相邻人应当允许。用法律去约束乙,乙恐怕就不得不同意了。干部们听后觉得很有道理。
      然而我认为,民法中物权法这一部分对于农村来说也是常常接触的,所以我又向他们介绍了什么事孳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及所有权转移中的很多问题。最后还想他们介绍了一些行政法中的知识。对于普法的内容我就不过多介绍了,都是一些常识知识。下面就说说普法的效果和感受吧。
      说道效果,当然不可能因为我短短几个小时的普法宣传就出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我认为效果还是很显著的,因为我让他们有了学习法律的兴趣,因为这些简单的知识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很多问题,而且应他们要求,我答应他们下次回去给他们带一些法律常识的书籍,我认为真正的普法不是被动的让他们接受,而是能让他们主动地去学习法律。对于我的个人表现,因为这次的对象都很熟悉,也没什么紧张可言,所以我认为自己表现的很好。
      最后,就是一些普法的感想啦。经过这次普法活动,我看到了农村中人们的法律意识很淡薄,法律知识也很缺乏,所以我想像大学生村官这样的政策还要实行下去,并且应该加大范围。课上老师说过,也许很多人不愿意去基层,但我想说去了并不是一辈子就留在那了,在工作的两年中既可以把新知识,新想法带到农村,又可以锻炼自己,两年后得到更好地发展,何乐而不为呢?这次的作业我开始觉得挺难得,但完成后觉得我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并且这个过程也很开心。
      {:soso_e113:}

补充内容 (2011-10-15 19:20):
不好意识 老师 字弄太大了

法09杨鸿迪 发表于 2011-10-15 19:42:21

                                             我是法治宣传员
宣传时间:10月4日;地点:白平老师家;谈话人物:白平。

宣传内容:因为白平是中学党支部的一名教师,所以我从党和法制的角度为切入点和他进行交谈。主要有如下几点内容:
1 首先,我请白老师谈谈他对法的认识自己党和法制的关系。因为他是教师中党员,对法制的认识比平常百姓更加深入一点。他认为当代中国是法治国家,人民普遍有法可依,但没有做到有法必依。在平时进行党的活动中也会加入一些法律的思想、加强一些宣传,但也只是一些形式上的口号,大家并没有深入的加深对法的学习、研究和遵守,他认为法是国家制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他明白应当遵守法律,但对于具体有什么规范、为什么这么规范都不太清楚,但有一点他很明确,他知道党和法都是为人民服务,为了保护人民而设立而存在的。
2其次,我从我所收集到的知识和他交流,我和他有共同的一点认识是两者都是人民民主的保证,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人们的利益,而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两者在本质上是共通的。
然后,我们讨论两者的联系:
(1)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保证,法是党领导人们制定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我们法制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2) 党的活动也必须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党要依法治国带领人民遵守法制。
3 他给我讲一些他经历过的事,他说即使在教育这个相对透明的行业,也会有少数人并不按制度办事,遇到矛盾,最先想到的是找关系、托人情,试图通过人情来超越法律程序等情况数不胜数,谈到后来时,已经和党没什么联系了,但谈到高兴时,他也会问我一些和其他的法律有关的知识,有些我还能应付,有些却无言以对,自己都觉得惭愧。

宣传效果:经过一个小时左右的交谈,他告诉我他很支持这种法制宣传活动,他认为不论是党的活动还是法的宣传,都不能只走形式,要真正的去实战,落实到实处,百姓是民,民心很关键,知道人民怎么想的,教会他们应该怎么去想很重要,法制宣传和法制实践要结合,没有实践宣传只是形式,会变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他自己也承认在这次交谈中深入加强了他自己的法制意识和修养,他还鼓励我以后可以向更多的人去宣传,因为对老百姓的教化比惩罚来得重要。他说自己也会进行一些普及党的知识的活动,因为这样或多或少可以教化一些人。

反思:这次谈话名义上是我在宣传法治,实际上却是白老师在教我一些东西。刚开始我在谈到党和法的联系之后他说他从来没有这么系统的总结两者之间的联系,但慢慢的,我却发现自己的法律思想和知识并不完善,很多次会被他问的说不出话。反而是他在引导我,而且我在刚开始会恨紧张,以至于开始时都是照着念的,不是自己说出来的,即使到后来不那么紧张,表达的也不是很流畅,还好老师听明白,虽然这次表现不是很成功,但至少白老师也对法治的不全面普及深有体会,并和我提出一些观点。总体来说,虽然我表现的不太好,但是这次活动还是有些效果的,是值得的。

法09赵维特 发表于 2011-10-16 21:58:00

一、普法时间:10月5日
二、普法地点:爷爷家
三、普法人物对象:爷爷奶奶和邻居
四、普法主要内容:
前文:
随着爷爷奶奶的年岁增大,不少疾病找上身来,奶奶几年前的脑血栓发作更是造成了她半身不遂,爷爷无力一人照顾奶奶,子女也正值事业的巅峰,无法每时每刻陪伴左右,雇佣保姆成了顺理成章的事。而这样的家庭比比皆是,所以我想就有关保姆雇佣的一些法律问题和爷爷以及邻居进行宣讲。我认为这个题目的普法是很有必要的,越是常态化的生活中的事情更容易被忽视产生问题。
正文:
保姆擦地突发心梗
  郑女士经熟人介绍雇佣了一位8小时保姆,但双方并没签订任何协议。保姆上岗后的第3个月,突然有一天在擦地时突发心梗,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保姆家属以“在雇主家工作时死亡”为由提出尸检并将雇主郑女士告上法庭,提出25万元索赔。
  郑女士觉得冤枉,后经调查得知,保姆本身患有心脏疾病,但在当初应聘时,并未向郑女士说明,是保姆隐瞒病情在先,因此,郑女士不同意其家属提出的索赔要求。后经法院调解,雇主赔偿保姆家属两万元。
  由于雇佣双方当初约定不明,导致了后续诸多问题的发生。雇用育儿嫂、保姆、小时工,雇佣双方都应该签订协议,而且协议中一定要有“四明确”:明确雇用者身份;明确是否存在重大疾病隐瞒;明确报酬、结算方式;明确危险作业告知义务以及出现后果雇佣双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

雇主家装摄像头监视保姆 律师提醒勿侵犯隐私权
  不少上班族请保姆带孩子,由于放心不下孩子,一些家长在家里装上了摄像头监控保姆行踪。在银川市金凤区一小区做保姆的林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不开心的事。今年3月,她通过中介介绍,到余女士家做保姆,负责照顾1个1岁零两个月的孩子。余女士夫妇是生意人,平时早出晚归,还经常出差。可是让林女士感到很奇怪的是,虽然主人经常不在家,但他们似乎很清楚她在家做了些什么,还会经常告诉她需要注意什么。前不久,林女士把怪事告诉小区里的另一位保姆。经这个保姆提醒,她这才知道,原来她被主人监控了。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她平时和宝宝一起睡在儿童房,而该房间也装有监控设备。她觉得自己的隐私权严重被侵犯,但考虑到雇主给的工资要比其他家高很多,又不敢在雇主面前挑明此事。现在,她换衣服都要到卫生间。说到安装摄像头,雇主余女士说:“现在经常能看到保姆虐待孩子的报道,我们家平时只有保姆和孩子,安装监控,只是为了让我们做家长的心里踏实一些。”余女士说,她家并不是该小区安装监控的第一家。她也是经朋友点拨才想到装监控设备的。电脑城的一位销售人员说,监控设备以工程用处较多,但也有一些人在家庭中使用。安装成功后,通过网络共享,雇主可在单位电脑上看到家里的情况。   宁夏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的白羽律师表示,雇主在自己的房子里安装监控设备是容许的,但如果用来监控保姆,就必须提前告知保姆;如果保姆不同意,则不能安装。如果监控设备对准保姆居住的卧室,并随时可监控,则侵犯了保姆的隐私权。
五、自我评估宣传的效果
通过在网络新闻等权威媒体上找到的真实案例进行法律的普及,我认为对于老年人和没有太多法律常识的人群来说是很适用的。虽然并没有具体介绍法律依据的哪条那款,但是普法效果已经达到了。能够提醒他们注意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在实施一些行为的时候是否有损害到别人的利益,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六、自我评价自己在宣传过程中的表现
作为法学大三的学生,能够为自己身边的人提供一些法律帮助、进行一些适当的法律宣讲,我认为是义不容辞的事情。在这过程中,我体会到了为他人普法的快乐,自己不仅加深了对课堂上学习内容的印象,也能了解到人们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从而增加了学好法律的热情,理解即将作为一名法律人的重要性,充满了自豪与挑战。我会针对身边的一些事情多次为认识的人们讲解法律法规,帮助他们过的更明白更顺心。也希望自己以后有真的本领为更多的人服务,为中国法制的加快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09姜世平 发表于 2011-10-17 20:08:00

普法宣传实践报告
一、普法时间:2011年10月10日
二、普法对象:高中同学 周聪
三、普法方式:视频聊天
四、普法涉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
1、事件起因:十一假期期间,周聪的叔叔将私家车送去保养厂进行保养,结果保养厂用地是假机油,导致汽车损害很严重,她的叔叔找到保养厂要求赔偿,结果保养厂以不知机油为假为理由推卸责任,认为是机油销售者的责任•••••••
2、我的观点是:她的叔叔既可以向保养厂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机油生产者及销售者要求赔偿,如若协调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3)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
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5)《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宣传效果
我将上述法律依据都通过QQ发送给她,并将条文都具体解释了一遍,她也表示听明白了,有所了解了,她会考虑看看的。
六、自我表现
这是真实的发生的案例,说实话,我对自己的结论不是很有信心,只是提供建议而已,我想应该会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只是我的知识含量不够。但我真的很认真对待,也希望能够得到老师的指导1••••

法09王春玲 发表于 2011-10-17 20:59:04

时间:10月15日
地点:肯德基餐厅
对象:当时在餐厅的我的朋友和即将看见该文章的朋友们
宣传内容,效果及评估皆在文章中详尽。

肯德基之怪现象—— 由肯德基引发的系列思考
                                     ——— 致我身边的那些爱吃KFC的朋友们
   肯德基是隶属于百胜餐饮的一个西式快餐连锁餐厅,百胜餐饮是全世界最大的餐饮集团,旗下包括必胜客和东方既白等世界知名品牌。很强大的世界500强企业,爱吃肯德基的朋友们,对肯德基最基本的认识,知道多少呢?(放心,我不是打广告的)
   本人在肯德基兼职两个多月,除了赚到点零花钱以外,还发现了或者经历了一些不大不小的情况,能与所学知识联系起来的,我也不知道有多少,赶着说吧。。。。
   关于食品安全,食品卫生方面(本人亲历)
一日前台点餐期间,一顾客皱着眉头前来问我:诶服务员袄,你看你家这汉堡里面怎么吃出来个瓶盖,我仔细一看,哦买糕的,我差点笑出来,一个黄色冰红茶瓶盖赫然的夹在肉中间,周围还有些许番茄酱,看来不是人为。我没等答话,值班经理过来见此情此景,顿一顿(我估计当时她得挺懵圈),“诶顾客不好意思袄,这呀,肯定是总配在做的时候一不小心把瓶盖给滑了进去了,没事,我再给你换一个。。。”我又差点没笑出来,这个解释的确很到位,我正等着这个顾客说什么的时候,汉堡已经重换了一个给她。以 “不好意思了奥,顾客。”“啊,没事。”剧终。我傻那块了,到底是顾客太善良了,太仁义,还是值班经理手段太高了,竟能如此了事。我不得不佩服我们中国人的大度,好说话。这也许在普通人看来仅仅是管理不擅问题,在略懂法律的我看来,该行为确实已经侵犯了那位顾客的权利。中国人还是不太注重使用自己的权利,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纵使有“麦当劳热饮吸管烫伤”事件,也不足以唤醒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也许中国人的确不懂得如何利用类比的方法去推断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但是,我们是消费者,去餐厅这样的服务行业消费,出现了这样的事件,以上说法是不是过于简单了,我觉得不止是一个合理的说法,更要有一个合理的赔偿,毕竟,这是餐厅的差池和责任。当然,在这里说明此事,并不是告诉同学们如何投机取巧,利用法律去做一些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事情,比如鞍山某女士,吃尽3家肯德基的霸王餐,理由是家家鸡肉中有头发,目的可想而知,除了此顿饭免费以外,还得到了100~300元不等的赔偿。此种做法令人嗤之以鼻,她恰恰是利用了权利去触犯法律,而不是保护自己。相信她终究不会逃脱法律的制裁。如果法律都hold不住的话,那前面的女士真的就是hold载物了。。。。
关于发票(少说点)。
肯德基是正经八百的服务行业,付款之后,餐厅理应把发票递上,不得有误。可如今是,实行的是“不要不给原则”。有时你要也不给,理由如下:值班经理:“前台点餐伙伴听好了,顾客要发票的,如果外带就喊我开发票;要是堂食的就告诉他用完餐再下楼取,到时我再开给他。”多明显,如果顾客点完餐上楼,吃完他们也许就会忘记发票这档子事,就会大大减少索取几率。实践证明,此行有效。真是难怪,那些管理者是怎么琢磨出来的呢,真的是500强企业的员工,企划部真的得有两下子,就这样把税逃了四分之三。老师说,在酒店吃饭不给开发票是违法行为,根据类推原则,肯德基肯定也是违法了,但奇怪的是,无人问津,无论是地税局还是消费者好像都不关心,那好吧,我也不关心。我想关心,但是身系肯德基职员,该如何关心?唉。。。。不言而喻。不知道这算不算商业机密一类的什么,就让我在这给揭露了,我非有意,只是,我一言难尽,忍不住伤心。。。。亲爱的朋友们,下回就餐记得要发票,这是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也是在维护国家的权利,要知道,肯德基已经在赚了不少中国人的钱了,再也不可以因为他们而减少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了。
还想说说餐厅里的小偷,被偷的消费者,经理对待偷盗事情的处理态度,只有警察才能调取监控录像,警察和经理的对话。。。。还是点到即止吧,直接说结论:肯定不是被偷的,原因种种(不解释)。友情提示:肯德基餐厅的广播真的不是盖的,尤其是防盗广播,真的不是闲得没事在那播着玩的,它是在暗示你:小偷来了,注意钱包。还有,这只是餐厅的提醒义务,而不是看管责任,如果丢了,餐厅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其实还有呢,不敢说了。。。。
以上内容,说说可以,写写害怕呀,唉,我是冒着各种危险写下此文,“我将不得不承认此女的胆识和气魄。”~~说句心里话,我不想写它~~但比较那些宣传了跟没宣传的那些没用的法制宣传,我个人认为,还是挺好的。所以,套用路易十五的名言。既然写了出来,我不后悔,哪怕之后,洪水滔天~~~   

补充内容 (2011-10-18 19:59):
我写的时候确实有一点点担心,貌似还是有点小风险的呀。。。这是作业,完事老师得保我周全啊~~~

法09宋超 发表于 2011-10-18 13:00:59

普法宣传实告践报
   普法地点:龙源公寓
   普法时间:10月5号
   普法对象:金融 廖亚敏
普法,这是法理老师的又一大创举。对于这一任务的性质,我想用一位同学的话来形容“法理老师给我们布置的这一任务就像中国的有些官员的有些做法或言论一样不切实际,不符合中国国情”,对于这种评论我还是基本赞成的,理由如下①正所谓书到用时方恨少,如果把知识比作食物,那么我的知识只能解决温饱问题,哪有能力和别人分享啊。②现代社会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如果我跑到大街上随便拉着一个人就跟人家讲法律。你猜对方的回答是什么?恭喜你猜对了,“我很忙,没时间”,“你有病啊,跟我讲什么法律”,更有甚者的回答是“你丫咒我吃官司啊,信不信我揍你”。想到这里,我甚至有些害怕的感觉。
(以上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唉,算了吧。任务终归是任务,任务的诞生是要被完成的。本人左思右想为了不在大街上出糗,我只能从身边同学(非本班同学)下手。就算出糗也只是在寝室内部。
我讲的是合同法,因为我觉得大三的我们转眼间即将毕业,毕业就意味着我们要找工作,签合同。劳动合同法是我所讲的主要内容。但是,在讲具体法律规则之前,先讲一下合同法的原则我认为是有必要的。例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等。这些原则比较简单,但是唯一他所不理解就是意思自治原则,于是我就又特意讲了一下何为意思自治原则,具体体现在在合同自由上,如签不签合同的自由,自主协商合同内容的自由。
在讲完原则后,我主要给他讲的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比较实用,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我提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你认为从哪一天开始,你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她答:不知道。然后我答:自用工之日起。紧接着就是这种模式的一系列讯问,我把这种问答式方法叫做“自问自答”。首先是我提问,对方的回答基本是不知道,然后我再回答我所提出的问题。当然不是我不给他机会提问,当我让他提问时,答案是没问题。在一系列的提问中我惟一一次得到的不同答案是“六个月吧”,我提问的问题是“你认为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是多久合适”。虽然他给的答案还是错误的。但我还是挺高兴的,因为他的答案不是不知道了。
在这短短的一个小时的“自问自答”中,我的虚荣心和自豪感得到了极大的满足。但是至于这次任务的目的,是否达到了,我就不得而知了。好了,我的任务完成了,至于他学到了多少,就看他的记忆了。

法09韩昊洋 发表于 2011-10-18 16:41:57

地点,舅舅家
人物,大二的妹妹
内容,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
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而时下的丈母娘们对女婿的硬件要求与日俱增,其中房子更是硬性指标。
于8月13日正式公布并予实施的婚姻法解释夺人眼球。
其中对房产的解释让人欢喜让人忧。
下面详细解释一下: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婚姻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购买的房产分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就与人民习惯中的,不管是谁出资的房子,不论婚前还是婚后,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念。
个人认为解释三更倾向于消费者~~。
当然了,没有人希望结婚后离婚。
个人表现:
向我妹妹的表达中较为严肃,也许我认为这是一件严肃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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