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AKAMHr 发表于 2009-6-23 19:21:49

列车员将乘客捆绑丢下车属侵权违法

  火车运送旅客的客运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旅客情绪异常或行为危险等情况,乘警可依法对其采取约束措施,应辅之于人性化的必要服务,但以控制不至继续危及他人和社会为限. 列车到站后,依法应将捆绑着的“危险”旅客交由当地公安衔接办理。列车方面如确认已无危险,则应及时松绑使其活动和人身自由不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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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站后继续捆绑着旅客并将其“丢”在人流稠密的站台上,继续捆绑限制其人身自由,不明就里的众多旅客怎么想象这对老夫妻呢,林国祥及其老伴的精神上应受到了相应损害。列车方的行为性质恶劣,服务意识也差极,也或是对危险行为的放纵和不负责任。即使到站了,也不可想当然地草率处置,将旅客捆绑着丢下车等于将“危险”仍向社会! 正确的做法应与到站地的公安站所联系,依法妥善交接该“危险”旅客,或直接松绑恢复,使老夫妻俩无精神压力地走出火车站这一公共场所,这是对“特殊旅客”必要的尊重和关心与保护,也是铁老大应有的服务意识。

  如认为已无危险却继续捆绑着“丢”下车,则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将乘客捆绑丢下车的的做法显涉侵权违法!

  旅客的责任是行为异常并危及到他人,即旅客在运送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危险事实。车上既然认为其危险异常,到站后却丢下车并继续捆绑着,任由危险旅客走向社会,究竟是否异常或危险是否已经消除?如危险状态未消除则应交由到站的公安衔接办理,而判决结果与事实认定又似有矛盾。赔礼道歉的判决结果应是违法侵权的体现。认定不违法与继续捆绑的侵权事实不符,不违法的事实理由前后矛盾。赔礼道歉但又不违法的事实关联根据是什么?侵权的前提之一应是违法,违法侵权法院才应做出赔礼道歉的判决,不违法侵权就判决赔礼道歉则无事实根据。法院应就列车捆绑乘客将其丢下车的行为做侵权违法的认定。既判决赔礼道歉了,却认为不违法,依法以理说不通!

  列车到站后,无论旅客林国祥危险与否,继续捆绑着将其“丢”下车,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都是不负责任和服务意识差的不良体现,也显属违法侵权。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s/2009-02-24/091917277093.shtml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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