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是恣意的理由吗
一时之快的焰火,让央视新址159米高的北配楼在几个小时内便烧得面目全非,惨不忍睹。人们本如元宵之夜月亮般恬静皎洁的心,沾满了不堪的烟灰。痛定思痛,禁放的呼声再起。然而,相对的声音依然举着那个难以撼动的理由——民俗。禁放、限放、开放,这个每逢过年都会跳出来的话题,喧哗杂乱,却都振振有词,所以一直让立法者左右为难,让决策者举棋不定。一些地方虽然立了法,却也难抵民意对民俗的要求,往往还是只得从“禁”又走向“限”,甚至从“限”又回到“放”。就连新加坡这个印象中法治强硬的国家,也拗不住华人对民俗的固执,在禁放34年之后的2004年正式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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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民俗”俨然成了合理性与正当性的代名词,不管是否符合社会进步、发展的要求,不管每年有多少人在爆响之后变成残疾,不管有多少生命随烟花散去,也不管有多少财产因此化为灰烬,只要打出“民俗”的招牌,一切就仿佛置于了孙悟空为唐僧师徒划定的保护圈,触碰不得。
于是在这样的民俗面前,生命成为可以舍弃的代价,财产变为烘托气氛的祭品。人们的休息权、安宁权、健康权更是不必再拿出来谈。民俗不但惹不起,甚至躲也躲不起。
可是,你有“民俗”的自由,别人也有不随俗的自由啊,尤其当你的自由妨害或侵害了别人的自由,你还能那么恣意?自由不仅指拥有选择的权利,更在于它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语)。可见,自由并不是个体的任性,而是建构正当社会关系的契约,要维护这个契约,就离不开法律的干预。
合理的民俗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和保护,但像放鞭炮这样的民俗肯定不能不分时间、场合、环境和他人的感受而任意为之,界限在哪里?这需要立法者和决策者在看似冲突的权利面前认真平衡。民俗中也存在陋习,需要扬弃,法律有责任站在推进文明的立场上,加以有效的引导和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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