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cdg 发表于 2009-6-27 09:30:45

湖北律师能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吗?

  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a>汪少鹏、刘钢则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们将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6月15日财经网)。


  邓玉娇一案将于今日开庭,可令人疑惑不解的是——湖北的两位律师a>一改先前邓玉娇属“投案自首”的属性,如今怎么又一下子掉过头来“倒戈”说要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呢?


  截止到目前,邓玉娇案显露出来的最大特点就是改口:事实在改、律师a>在改、变换过来的律师a>的“前后表述”等仍然在改:“5月24日晚,两律师a>连夜搜集整理材料,起草了《关于要求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以邓玉娇身体状况较差、患抑郁症需要治疗,长期关押不利于今后案件审理,且邓玉娇案的证据警方已基本查实,邓玉娇属投案自首,建议对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5月29日楚天都市报)。


  从本案所有报道来看,投案自首是指邓玉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而这个定性恰恰是两位湖北律师a>的“一口咬定”,在如此的定律之下,两位律师a>在庭审前夕突然也改口要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这“葫芦里边究竟卖着什么药”呢?


  因为罪与无罪的事实是没有任何可以融通、互换、调和的些许余地的,邓玉娇要么是“有罪”、要么是“无罪”,邓玉娇的行为不会也根本不存在中间的道路可走。邓玉娇无罪只有一条路,那就是还原事实真相,邓玉娇当时面临着“犯罪分子”直接对其采用“按倒”等危害其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的暴力手段,既然湖北两位律师a>直言要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那就得须向当地警方提出犹如先前北京两位律师a>递出的《控告书》那样,有真名实性的“被控告人”、“控告请求”、“事实和理由”等等,只有这些的一应俱全,才能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也只有这样,才是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


  倘若对这些都一字不提,两位律师a>就摆出“无罪辩护”的架势,这无疑是想“一石二鸟”的奇效——既和“拉扯推搡”保持一致,又还想给在自己执业的生涯中打高分、贴上“直追事实真相的标签”。殊不知,没有或离开《控告书》来奢谈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就是糊弄国人、戏耍公众。人们的眼里是不容揉沙子的,没有“被控告人”的有罪,则无邓玉娇的无罪。湖北两位律师a>要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究竟是“停留在嘴上的,还是实打实地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衡量其的标准没有别的,《控告书》的有无则是区别真假无罪辩护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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