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法院“实支费”事件的问题到底是什么
备受全国关注的长治市中院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案件被执行方交纳天价“实支费”事件,目前有了新进展:8月17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侯晓东代表长治中院首次正式回应天价“实支费”事件,承认“法院执行通知书索要150万元‘实支费’的事实存在”。(山西长治中院首次回应向被执行人索要150万事件,2007年08月22日中国网) 同时,这位副院长还对实支费事件作了几点辩解:一是执行费的性质上,认为“这笔“实支费”其实是“预估的执行费”。”二是在实支费的用途上,原报道中说法院用实支费专门买了6部汽车,他认为这是“当事法官不负责任的信口之说”。三是在收取实支费的决定上,他辩解说,由于交纳150万元 “实支费”的执行通知书加盖着“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执行通知书是由该院执行局自己签署的,执行局负责人有这个权限。但在我看来,这三点辩解都难以自圆其说: 首先,实支费的性质是“预估的执行费”还是故意的乱收费。法律没有规定“实支费”这个收费项目,以“实支费”名义收费本来就是违法的。由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今年4月1日才正式施行,长治中院执行通知书的时间是在今年2月12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仍在生效期内。但即使依《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杰昌也只应承担14720元的执行费。违规超收巨额实支费,这才是问题的本质,这是法院严重的腐败问题,这才是法院“确实存在”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是“预估”不准确,而是如媒体所说----是“这种赤裸裸的盘剥或勒索”。 其次,法院用实支费专门买了6部汽车之说是不是“当事法官不负责任的信口之说”。令人不解的是,所谓当事法官应当是指这里的执行法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违规收取费用是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为何还会对自己不负责任,自揭伤疤,去损害自己的形象和法院的形象、给自己带来受到行政处分甚至于刑事处罚的后果呢?因此,我们有理由质疑“有的法官”究竟是“信口开河”还是不慎泄露了法院见不得人的潜规则和秘密。 第三,执行通知书是由该院执行局自己签署是不是就与法院其他部门无关。我们知道,法院内部裁判文书与执行决定文书都必须通过主管院长签字,重大问题还要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预收150万元这样的重大决定,主管副院长不可能不知情,现在问题出来了,把它全部推给那个声称“不听国务院的,只听法院的”而著名的执行局长,这岂不是在大事化小? 在采访中,侯晓东对发生这起事件的根源进行了总结:“对于天价“实支费”事件发生的根源,侯晓东称,主要是当事法官工作作风有问题。他说,法院是群众寻求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应该慎言慎行。长治中院的某些法官,说话不负责任,有损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形象。”“接受采访时,侯晓东多次表示,“‘实支费’事件表明,法院确实存在问题,有的法官说话不负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其根源是法院以权谋利、践踏公正,违背了挂在法院门口那个“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宗旨,这才是“这起事件的根源”,却被侯晓东副院长颠倒成“法官说话不负责任”,给法院抹黑,这真是太低估了民众的眼睛和智商。 在“实支费”事件暴光的同时,我们还看到新华社的另一篇报道:“安徽省检察院出国团组违纪事件调查:公务为名,旅游是实”,注意到了“对抗调查适得其反,一纸假函举国关注”的小标题(安徽省检察院出国团组违纪事件调查:公务为名 旅游是实,2007年08月22日新华网),违法违纪之后,掩盖问题、“对抗调查”是很多人的惯用伎俩。 目前,长治中院“由纪检部门牵头的调查已结束,调查报告正在打印”。我们还没有看到已经“赶到长治调查”的山西省高院纪检组组成的专门调查小组的结论,但是,长治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和平“要求长治中院开展自察自纠,实事求是,有问题的立即向市委检查”的指示显然只能是彻查实支费事件的一种方式,常识告诉我们,真正的彻查,不能以“自察自纠”为主,主要靠的应当是长治中院以外的力量,既包括山西省高院纪检组的调查,也需要媒体和民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搞清楚长治中院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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