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样监督媒体?
当今社会,第四种“权力”的媒体监督日益突显出举足轻重的影响。“无冕之王”上可以批评国家政要,下可为庶民伸冤,其影响无所不及,权力无所不见,拥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在中国,政治批评尚有禁区不敢突破,于是相当多的媒体喜欢批评司法。这一方面是因为司法自身有批评的短处存在,另一方面司法也是民众关心的热点,自诩“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在民众看来似乎难尽如人意。当然,还有重要一方面,批评司法不会陷入批评政治的雷区,尽管外国一般把司法制度作为政治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但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于是,频受指责的司法在公众的指责和媒体的监督下,犹如“老鼠进风箱——两头受气”。
在不同的场合,我不止一次听法官抱怨,“媒体当然可以监督司法,但谁来监督媒体呢?”
谁来监督媒体?这个问题问得好。
相信媒体从业者自然可以列出长长的监督者名单。因为诸位须知,在中国,任何部门都不缺少监督。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官员即使是因腐败落马的官员上面都有不少的婆婆,但问题在于有效的监督并不多。
当然,就我看来,在法治社会,任何监督都要依法监督,因为“法制……更靠得住些”。
靠法制,最终就落实到法律代表者——司法机关身上。不管你承认与否,这个机关很大程度上就指法院。
2009年12月23日,一则事关人民法院与媒体关系的新闻很耐人寻味。
这一天,一则名为《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A>》的通知见诸新闻,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这无疑是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的正常举措。
但该通知还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九条),并列出了四项具体内容:
一是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是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是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这则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媒体界的强烈反应,大家颇有“国将不国”的危机感。因为这哪是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分明是法院的“拐子马”,是法院在监督媒体啊。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第一项本来就是新闻纪律,也是宪法所规定的中国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违反的,这样的规定纯属多余;
第二项更是让媒体从业者不服,何为恶意?难道说与你法院的判决不一致就是恶意?这样的规定让媒体怎么还敢监督司法?其实,不用说媒体恶意,哪怕是媒体与人民法院有点不同声音,法院就不能容忍。我今年在一个新闻点评中,只因为说了一点与法院高大形象不符的话、没有为法院光辉形象唱赞歌,竟然受到指责。现在的法院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啊!
第三项更是突破了公众人物、官员的名誉权受限之一般法理,直指媒体要有批评“分寸”;
第四项是指媒体及从业人员不廉洁行为。问题是这些都是新闻从业纪律所不允许的,不知道最高法院旧规重提意在何方?怕是胡萝卜加大棒吧?
更为可怕的是该条还有个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这真是要命的规定。或许这才是媒体从业者最担心的,因为到底是不是“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是由人家人民法院来认定的。你如果硬说不是,那无异于与虎谋皮。
可能有人会说,要相信法官是公正的。
这我们当然会承认,也相信,但问题就怕有个别法官不公正,会借用这些条款来打压媒体。
毕竟是一个老鼠屎,会坏一锅汤的。
另外,我们会看到这个仅仅10条的规定中,还有一些疏漏。例如“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第三条),就我看来,当事人近亲属的知情权要高于媒体记者。但按中国人的一般表达习惯,上述规定似乎与我的理解相反。难道是我的理解有误,或许是吧?
再比如,第4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我们明显看出,是否接受采访,还是人家法院自己说了算。这叫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综上,我个人认为,这个规定有欠妥之处。
当然,诸位媒体从业者也无须惊慌,更不须害怕,因为我们这个国度,从来不缺少规定。一般来说,新规定出来,总有人在说好(当然,也有像我这样的异见分子,总是把光明看成漆黑一团),然后炒作一番,再然后不久再出新规定,只是上述执行不执行就没有人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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